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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司怎样做好工程保险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工程保险(1)合同明确要求承包商办理保险,特别是在工程量清单中包括保险费用项时。FIDIC合同条款第四版第21、22、23、24、25条款就工程保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合同要求承包商办理工程保险,在合同特殊条款和附件中会就具体险种、保额、保期或其它要求进一步明确。(2)工程项目风险较大。大部分工程项目合同没有要求承包商必须投保,所以承包商一般不主动投保,但如果工程项目风险较大,工程保险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手段。(3)业主集中办理保险。有时业主同时管理很多工程项目,业主集中办理保险,但承包商遭到损失时可以根据保险条款索赔。(4)国家法律强制保险。一般机动车辆险和员工的社会保险在所有国家都是强制的。法国及部分法语区国家则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包括十年责任险。2.保险公司的选择(1)考虑到价格和便利性,中国国际承包公司投保应该首选国内保险企业。目前人保、平安或者太平洋等国有财产保险公司都提供国际工程保险业务,也可以选择其它股份、合资或外资保险公司。(2)可以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办理保险。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客户利益设计保险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商定保险费率、保险索赔,还可以帮助客户加强工程风险管理。保险经纪公司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费中返还,客户并不承担费用。由于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大户而且经验丰富,所代理的保险费率并不高。中国最早成立的有长城、江泰、华泰等保险经纪公司。(3)由当地保险公司办理名义保险,国内保险公司实际承保。如果合同、业主或者法律规定需要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而国际公司希望在国内投保,可以找当地保险公司协商,由所在国保险公司办理名义保险,国内保险公司实际承保,当地保险公司只得到少量的代理费。(4)由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特别是机动车辆险和当地劳工的雇主责任险或者团体意外伤害险一般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3.常见的国际工程险种(1)一切险:又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在此主要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该险承保的是除外责任以外的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意外事故又包括人为风险。以工程合同额为暂定保额,工期费率在0.18-0.7%之间。保险期限从开工令下发或者人员设备材料进场之日起,先发生者为起始日期,以合同完工时间或者临时验收时截止,以先发生时间为截止日期。保单一般包括1年的保证期。保证期保费按规定另外计,但在实务中都包含在综合保费里。(2)施工机具和设备险:该险是一切险的附加险,对承包商施工用的工程机械承保。以设备重置价格作为保额,实务中一般用CIF价计价。年度费率在0.4%左右,从设备到达工地之日起,1年到期后需要决定是否续保。(3)第三者责任险:该险也是一切险的附加险,对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进行承保。工期费率一般在0.2-0.3%之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最低保险金额在工程合同中有明确规定。(4)雇主责任险: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情况下获取医疗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承保。人身伤害险是主险,可以选择附加医疗费险和诉讼费险。保险受益人是承包商。近年来我国公民在国外上屡遭袭击,风险增大,建议中国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每年坚持投保该险种。(5)机动车辆险:为具有公共牌照的机动车辆进行投保,包括办公用车、运输车辆和拖车等,标的包括机动车本身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执行各个国家的具体规定。虽然所在国有强制保险规定,国际公司也很少投保该险种。但根据以往经验,机动车在国外出事故的概率非常大,而且一般都是车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包括赔偿第三方损失。中国承包公司应提倡项目组或者经理部投保该险种。(6)十年责任险:该险种一般在法语区国家有要求,承包商在工程临时验收前向业主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否则不予临时验收。该险种针对工程临时验收后10年内的主体工程质量责任承保,特别是坍塌、下沉、裂缝等重大质量责任。费率一般为0.45-0.7%。保费计价基础并不是合同价,而是根据不同区间合同价有对应的最高保险金额。国内保险公司一般不开展这项业务。4.投保阶段注意事项(1)投保人不仅要力争降低费率,同时要考虑降低免赔额。保险公司为了减轻责任并促使投保人加强风险管理,保单中规定一定金额的免赔额。一般情况下,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2%,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最高限额的1%-2%,但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由于最经常发生的还是小事故,免赔额太大会让被保险人权益受损。(2)要注意增大保险覆盖范围。例如一切险将工人罢工、暴动、骚乱设为除外责任,但根据实践,这类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大,因此在谈判中,应该在保单中增加此责任。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如下附加条款:a.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条款b.恶意破坏条款c.施救费用条款d.专业费用条款e.清除残骸条款f.内陆运输条款g.工地内及临近区域其它财产条款h.地下设施条款i.公共当局条款等。有些扩展条款需要适当增加保险费率。(3)在每个工程开工前,承包商要进行项目的风险评估,设计保险方案。除强制保险的项目外,只是在项目风险较大时才投保。一般来说,如下项目风险比较严重:坐落于低洼地带、蓄洪区、泻洪区、大堤外侧、当地洪水警戒线以下的区域;强台风频繁登陆地带区域,其中心风力大于或等于10级;偏僻地带或街巷大小消防车无法进入区域;地质结构不符合工程项目设计要求,周围人口及民用建筑分布密集。另外公路和未经专家风险鉴定的桥梁、隧道、码头、长途管道、管线等专用工程风险也比较大。5.保险期间注意事项(1)承包商应继续加强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加入保险并不能保证各种损失都能得到赔偿。保险合同有很多除外责任,例如无照或酒后驾车、战争、内乱、设计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另外保险条款中有免赔额,这样每次免赔额以下的损失还是由项目组承担。(2)公司总部和各个项目组应该将保险业务纳入合同管理范围,设专人负责保险业务。公司总部应将保险业务由一人负责,每个项目也要将保险业务由合同管理人员一人负责。(3)公司总部、项目组和保险公司应建立定期提示和检查制度。由于不同险种的保险期限不同,其中施工机具险又根据不同批次而有不同的保险期限,所以公司总部和项目组很容易对保险标的和期限搞不清楚。公司国内外和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到期前或者事故发生后及时通告,以确定是否续保、延长保期或者索赔。(4)事故发生后,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只有在保险责任内,被保险人才向保险公司索赔。一般工程管理人员对保险合同并没有认真地理解,对保险责任和所需证明文件不清楚,不管什么事都首先找保险公司索赔,有时保险公司已经立案,但被保险人又不再提供相关材料,这样容易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信誉产生怀疑,不利于以后的业务合作。(5)给所有项目组成员办理国际驾照或者当地驾照。由于工作需要、交通情况和特殊环境,国外中方成员经常个人驾车,由于大都没有经过专门训练,很多事故都是中方人员驾车造成的。无照驾驶出事故,不管是造成他人死亡还是自己死亡,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国际公司一方面要严格车辆管理规定,另外考虑到将来保险索赔的便利性,应该给所有中方人员及时办理当地驾照。(6)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看法不一致,争取协商解决。例如某国际公司承担的某国公路项目合同工期内没有完工,但没有到保险公司及时延长保期,之后工地监理办公室发生火灾,国际公司以还处于保证期内要求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已经过了保险期限,双方意见不一致。双方首先应争取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还可以找公估公司进行评判,最终才选择诉讼。中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然要避免走到诉讼这一步。6.项目延期或者保险期限到期注意事项(1)在项目临时验收后、业主实际使用项目后或者保险期限到期后,保险责任终止。保单中的1年保证期,只是对承包商在维修缺陷过程中由承包商对工程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进行保障。所以保证期和保险期限的保障权益并不同。(2)保单规定保险期限过后3个月内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提交最终结算金额,保险公司根据最终结算金额对暂定合同金额调整保费,多退少补。如果在合同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额,则被保险人应该要求保险公司延长保险期限,否则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比例退回保费。(3)项目完工后,项目组应该就保险业务单独作一个总结或者后评价。这样可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同类项目的风险情况有一个掌握,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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