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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服刑人员常见异常心理问题和诊断标准(教案)
1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问题及其区分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的概念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人的心理活动也是如此。心理的正面,即正常的心理活动,具有三大功能:能保障人作为生物体顺利地适应环境,健康地生存发展;能保障人作为社会实体正常地进行人际交往,在家庭、社会团体、机构中正常地肩负责任,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组织正常运行;能使人类正常地、正确地反映、认识客观世界的本质及其规律性,以便创造性地改造世界,创造出更适合人类生存的环境条件。心理的反面,即异常心理活动,是丧失了正常功能的心理活动。由于丧失了正常心理活动的上述三大功能,所以无法保证人的正常生活,而且以其异常的心理特点,随时破坏人的身、心健康。以上所述,便是正常心理活动和异常心理活动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但是,在临床实践中,或者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是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经验,在不同学科领域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去看待心理的正常和异常,所以,他们各有自己不同的区分方式。心理正常与心理异常的区分常识性的区分由于至今没有公认的统一判断标准,所以,非专业人员区分正常与异常心理,依然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尽管这种做法不太科学,但也不失为一种方法。对这种方法,我们称为“常识性的区分方法”。这种方法可归纳为如下四点:(一)离奇怪异的言谈、思想和行为假如,有人对你讲,“我是国际巡回大使,主管世界所有国家的军政大事。昨天我从纽约回来,明天飞往莫斯科,找俄国总统普京,让他陪我检阅波罗的海舰队。”又如,你见到一人披头散发,满脸泥垢,满街乱跑。这时,即使不是变态心理学家或精神病医生,你也可以判断,他们的言行是异常的。(二)过度的情绪体验和表现假如,一个人终日低头少语,行动缓慢;与人交谈十分吃力,甚至想不出词汇,未开言,泪先流;流露出对生活的悲观失望,失去兴趣,觉得现实世界似乎笼罩在灰蒙蒙的雾中。或者,一个人彻夜不眠,时而唱歌,时而跳舞,语言兴奋,时而说东,时而说西,说个不停。这时,你可以依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断定,他的行为已经偏离了正常。(三)自身社会功能不完整一个人,怕与他人的眼光相对,为此而不敢见人;又如,一个人,由于他的耳朵长的比别人大一些,所以它不允许别人摸耳朵,他认为,别人摸耳朵,就是讽刺他,为此,常常与别人吵架。你碰到这样的人,也会依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定他的行为偏离了正常轨道。(四)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当你接到骚扰电话,当某个人的恶作剧危害了你的正常生活,你首先是指导性计划,尔后,就会想,“这是为什么?”当你从自身找不到任何缘由时,你一定会判断,“对方的精神肯定有了毛病!”这同样是依据生活经验做出来的判断。标准化的区分李心天(1991)对区分正常与异常心理提出如下四类判别标准:第一,警觉标准(医学标准)。这种标准是将心理障碍当作躯体疾病一样看待。如果一个人的某种心理或行为被疑为有病,就必须找到它的病理解剖或病理生理变化的根据,在此基础上认定此人的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其心理或行为表现,则被视为疾病的症状,其产生原因则归结为脑功能失调。这一标准为临床医师们广泛采用。他们深信,有心理障碍的人,他们的脑部,应当有病理过程存在。有些目前未能发现明显病理改变的心理障碍,可能在将来会发现,他们的大脑中,已发生了精细的分子水平上的变化,而这种病理变化,才是区分心理正常与异常的可靠根据。医学标准将心理障碍纳入了医学范畴,这种做法,对心理障碍的研究,曾经做出过重大贡献。第二,统计学标准。在普通人群中,人们的心理特征,在统计学上显示常态颁布。在常态曲线上,居中的大多数人属于心理正常范围,而远离中间的两端则被视为“异常”。因此,2一个人的心理正常或异常,就以其偏离平均值的程度来决定。显然这里“心理异常”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连续的变量。偏离平均值的程度越大,则越不正常。以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正常与异常的界限。这种判定方法多以心理测验法为工具。统计学标准提供了心理特征的数量资料,比较客观,也便于比较,操作也简便易行,因此,受到很多人欢迎。但这种标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例如,智力超常或有非凡创造力的人在人群中是极少数,但很少被人认为是病态。再者,有些心理特征和行为也不一定成常态分布,而且心理测量的内容同样受社会文化制约。所以,统计学标准的普遍性也只是相对的。第三,内省经验标准。这里的内省经验涵盖两个方面,一是指病人的内省经验,如病人自己觉得有焦虑、抑郁或说不出明显原因的不舒适感,自己觉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等等。其二是就观察者的内省经验,如观察者把被观察的行为与自己以往经验相比较,从而对被观察者做出心理正常还是异常的判断。当然这种判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不同的观察者有各自的经验,所以评定行为的标准也就各不相同。当然,如果观察者接受同一种专业训练,那么,对同一个行为,观察者们也能形成大致相近的看法,甚至对许多心理障碍仍可取得共识,但对某些少见的行为,仍可能有分歧,甚至意见截然相反。第四,社会适应标准。在正常情况下,人能够维持生理和心理活动的稳定状态,能依照社会生活的需要,适应环境和改造环境。因此,正常人的行为符合社会的准则,能根据社会要求和道德规范行事,这时,我们说他的行为是一种社会适应性行为。如果由于器质的或功能的缺陷,使行某个人的社会行为能力受损,不能按照社会认可的方式行事,那么,我们就认为此人有心理障碍。这一判断,是将此人的行为与社会行为常模相比较之后得出的。临床的区分原则(心理学的区分原则)郭念锋(1986、1995)认为,既然目的是区分心理的正常与异常,就应该从心理学角度切入,以心理学对人类心理活动的一般性定义为依据;只有如此,才能使该问题明朗化。根据心理学对心理活动的定义,即“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是脑的机能”,我们有理由提出以下三条原则,作为确定心理正常与异常的依据:(一)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统一性原则因为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所以任何正常心理活动或行为,必须就形式和内容上与客观环境保持一致性。不管是谁也不管是在怎样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中,如果一个人说他看到或听到了什么,而客观世界中,当时并不存在引起他这种知觉的刺激物,那么,我们必须肯定,这个人的精神活动不正常了,他产生了幻觉。另外,一个人的思维内容脱离现实,或思维逻辑背离客观事物的规定性,这时,我们便说,他产生了妄想。这些都是我们观察和评价人的精神与行为的关键,我们称它为统一性(或同一性)标准。人的精神或行为只要与外界环境失去同一性,必然不能被人理解。在精神科临床上,常把有无“自知力”作为判断精神病的指标,其实这一指标已涵盖在上述标准之中。所谓无“自知力”或“自知力不完整”,是患者对自身状态的反映错误,或者说是“自我认知”与“自我现实”的统一性的丧失。在精神科临床上,还把有无“现实检验能力”作为鉴别心理正常与异常的指标,其实,这一点也包含在上述标准之中。因为若要以客观现实来检验自己的感知和观念,必须以认知与客观现实一致性为前提。上述标准,对鉴别精神分裂症的幻觉、妄想等症状是很有效。(二)心理活动的内存协调性原则人类的精神活动虽然可以被分为认知、情绪情感、意志行为等部分,但它自身确乎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各种心理过程之间具有协调一致的关系,这种协调一致性,保证人在反映客观世界过程中的高度准确和有效。比如一个人遇到一件令人愉快的事,会产生愉快的情绪,手舞足蹈,欢快地向别人述说自己内心的体验。这样,我们就可以说他有正常的精神与行为。如果不是这样,一边用低沉的语调,向别人述说令人愉快的事;或者对痛苦的事,做出快乐的反映,我们就可以说他的心理过程失去了协调一致性,称为异常状态。典型的强迫性神经症,也可以表现出认知与意志行为的不协调性。(三)人格的相对稳定性原则每个人在长期的生活道路上,都会形成自己独特的人格心理特征。这种人格特征一旦形成,便有相对的稳定性;在没有重大外界变革的情况下,一般是不易改变的。如果在没有明3显外部原因的情况下,一个人的个性相对稳定性出现问题,我们也要怀疑这个人的心理活动出现了异常。这就是说,我们可以把人格的相对稳定性作为区分心理活动正常与异常的标准之一。比如一个用钱很仔细的人,突然挥金如土,或者一个待人接物很热情的人,突然变得很冷淡;如果我们在他的生活环境中,找不到足以促使他发生改变的原因,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他的精神活动已经偏离了正常轨道。精神病学与临床心理学的学科界限心理问题相关概念的区分及内涵心理正常、心理不正常、心理健康,这是我们在学习和讨论心理咨询问题时,常常使用的概念。将这些概念彼此区分清楚,把他们之间的联系梳理通顺,便可以排除交流意见时的障碍。这是说的“心理正常”,就是前面说的正常心理,具备正常功能的心理活动或者说是不包含有精神病症状的心理活动;而这里说的“心理不正常”,就是前面说的“异常心理”,是指有典型精神障碍(俗称“精神病”)症状的心理活动。很显然,“正常”和“异常”,是标明和讨论“有精神障碍”或“没有精神障碍”等问题的一对范畴。而“健康”和“不健康”,是另外一对范畴,是在“正常”范围内,用来讨论“正常心理”水平的高低和程度如何。可见,“健康”和“不健康”这两个概念,统统包含在“正常”这一概念之中。这种区分,是符合实际的,因为,不健康不是有病,不健康和病是两类性质的问题。另外,在临床上,鉴别心理正常和异常的标准与区分心理健康水平高低的标准也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是否有精神障碍,心理咨询和精神病学都很关心,但动机和目的却不同。前者是为了甄别出没有精神病的人,作为自己的工作对象;后者是鉴别出有精神障碍的人作为自己的工作对象,进行治疗。由于我们主要是学习心理咨询的基础知识,而心理咨询的主要对象,仅仅是心理健康的人和心理健康状况欠佳但没有精神障碍的人,所以,当我们为了我们的目的,区分“病”和“非病”之后,“心理健康”和“心理不健康”的问题,便成了讨论的重点。为直观地理解上文,特绘图如下,以供参考。如图所示,与“健康心理”这一概念相对应的、最恰如其分的概念,只有“不健康心理”。而这两者都属于正常心理范围。在以往,我们曾经使用过其他概念,但那些概念,无论在教学或临床实践中,都曾遇到不少麻烦。所以出现麻烦,盖因那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往往互相交错、彼此冲突。为解决此问题,我们从临床心理学角度出发,把人的全部心理活动,分别使用“健康的心理”,“不健康的心理”,“异常的心理”这三个概念来表达。常见心理的种类和诊断方法(过去的划分标准)示意图示意图临临床床心心理理学学范范畴畴精精神神病病学学范范畴畴健健康康人人心理问题心理问题心理障碍心理障碍NN神症神症精神病精神病发展咨询发展咨询健康咨询健康咨询心理治疗心理治疗心理心理++药物治疗药物治疗现在的划分方法:4话题到此,必然牵出一个临床心理学中的麻烦,这就是有关神经症的问题。如果说,除了精神障碍患者在临床治愈以后需要临床心理学的帮助以外,精神病学和临床心理学的学科界限应当是清楚的。然而,就神经症问题上,长久以来,两个学科的界限却含混不清。严格的说,心理健康咨询的工作对象,只是心理不健康的各类状态,而不是各类异常心理状态。可是,从现阶段咨询心理学自身发展状况来看,心理健康咨询的工作对象与神经症的某些症状之间,界限混浊不清。这种情况,使心理健康咨询在临床领域中,不恰当地扩大了自己的工作范围。这种情况,一来造成咨询心理学对精神病学的依附;二来给咨询心理学的临床分类诊断和确定工作目标带来麻烦。为什么会造成这一局面呢?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在精神病学领域中,“神经症”,特别是“神经衰弱”,其概念的形成都有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在开始阶段,它们的外延和内涵并不十分清楚。无论在对症状的描述,或是对病因的理论推断,都有某些模糊不清的地方。而心理咨询活动以及咨询心理学,从一开始就把精神病学中的“神经症”或“神经衰弱”的某些含混症状吸纳为心理健康咨询的工作对象,从而造成以后学科界线的“混浊不清”。当然,这也是各种新学科早期发展的必然,不足为奇。第二,即使是对非精神病、非神经症的“心理不健康状态”,咨询心理学也没有认真进行过界定。长期以来,一直沿用精神病学使用的概念(如焦虑、抑郁等概念)。既然没有确立
本文标题:服刑人员常见异常心理问题和诊断标准(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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