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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武恒兴源评报字[2009]第012号武汉恒兴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1-武汉恒兴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TEL:(027)85870870武汉市马场路金贸大厦D座八楼摘要因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股权事宜,武汉恒兴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简要报告如下:评估目的:因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股权事宜,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股权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对象为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次评估选用市场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评估基准日:2009年3月31日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3月31日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账面总资产为16,411.32万元,总负债为13,071.29万元,净资产3,340.03万元(账面值经湖北阳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调整后总资产为16,411.32万元,总负债为13,071.29万元,净资产3,340.03万元;评估后的总资产为17,403.26万元,总负债为13,071.29万元,净资产为4,331.97万元,净资产增值991.94万元,增值率41.40%。具体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ABCD=C-BD=C/B×100%1流动资产13,948.4613,948.4614,083.72135.260.972非流动资产2,462.862,462.863,319.54856.6834.783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持有至到期投资5长期应收款6长期股权投资7投资性房地产8固定资产1,670.931,670.932,301.40630.4737.739在建工程699.49699.49716.6917.202.4610工程物资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2-武汉恒兴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TEL:(027)85870870武汉市马场路金贸大厦D座八楼11固定资产清理12无形资产92.4492.44301.44209.00226.0913长期待摊费用14递延所得税资产15其他非流动资产16资产总计16,411.3216,411.3217,403.26991.946.0417流动负债12,897.8012,897.8012,897.80--18非流动负债173.49173.49173.49--19负债合计13,071.2913,071.2913,071.29--20净资产(所有者权益)3,340.033,340.034,331.97991.9429.70据此计算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如下:1、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3月31日持续经营前提下,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净资产4,331.97万元,总股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则每股净资产为人民币0.87元/股。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2%的股东权益价值为86.64万元。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47%的股东权益价值为2,036.03万元。2、因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净资产中含有其他流动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4,747.82万元,剔除该因素影响后,则净资产为-415.85万元,每股净资产为人民币-0.08元/股。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2%的股东权益价值为0万元。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47%的股东权益价值为0万元。此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注:其他流动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本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3月30日)有效。特别事项说明:一、重要事项说明1、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建一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短期流动资金借款10,000,000.00元,其中(1)5,000,000.00元系以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和B座1-8室的房产作为抵押;(2)5,000,000.00元系以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9层西B、C室及10层A-9室的房产作为抵押。2、武建一公司因无法提供建筑行业关于提取维修质保金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无法对武建一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中2,113,956.00元维修质保金予以核实,本次评估暂按其账面值保留。3、根据武地税发【2006】19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2008年度武建一公司按查账征收方式计提企业所得税195,168.93元,但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3-武汉恒兴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TEL:(027)85870870武汉市马场路金贸大厦D座八楼账征收)尚未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仍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审计已予以冲回并按核定征收方式计提2008年1-2009年3月的企业所得税10,142,518.69元,本次评估按审计结果保留。二、或有事项说明(一)关于武建一公司对左小东、雷怀霖与伍玉豹、雷承志借款纠纷案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明2008年7月18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广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建一公司对左小东与伍玉豹、雷承志借款纠纷一案承担连带责任(借款20万元及利息)。2008年11月6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广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建一公司对雷怀霖与伍玉豹、雷承志借款纠纷一案承担连带责任(借款40万元及利息)。2008年11月6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广民初字第492-3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武建一公司向伍玉豹收取的管理费141,200.00元。2009年4月8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广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的银行存款343,820.00元划拨到广水市人民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为左小东),该款项已于2009年4月8日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和账户中划扣。武建一公司对上述事项均未进行账务处理。(二)关于与职工南佑良劳动纠纷的说明2009年3月5日,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武劳仲裁字[2009]第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武建一公司向南佑良支付106,302.38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832.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331.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0元,医疗费6,108.66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530.00元,鉴定费500.00元,补发2008年2-4月工资合计3,000.00元。南佑良对上述仲裁结果不服,已于2009年3月11日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武建一公司对上述事项未作账务处理。(三)关于与郑培高、王均秋、李文贤、朱国4人承包劳务费纠纷的说明郑培高、王均秋、李文贤、朱国4人与武建一公司因工程分包产生纠纷,上述4人于2008年12月19日分别向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9)岚民一初字第176、177、178、179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详细情况如下:1、武建一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给付郑培高劳务费136,818.00元,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10,000.00元,余款136,819.00元于2009年7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10,000.00元。2、武建一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给付王均秋劳务费20,000.00元,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1,500.00元,余款14,000.00元于2009年7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1,500.00元。3、武建一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给付李文贤劳务费30,000.00元,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2,000.00元,余款23,577.00元于2009年7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2.000.00元。4、武建一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给付朱国劳务费49,358.00元,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4-武汉恒兴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TEL:(027)85870870武汉市马场路金贸大厦D座八楼4,500.00元,余款49,359.00元于2009年7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4,500.00元。武建一公司对上述事项未作账务处理。(四)关于湖北孝昌国家粮食储备库加工合同纠纷的说明桓台县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台机械公司”)与武建一公司因湖北孝昌国家粮食储备库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于2008年12月8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下达了(2009)桓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武建一公司、湖北孝昌国家粮食储备库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桓台县人民法院已冻结武建一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00元。(五)关于应收盛合家园工程款的说明武建一公司因承包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盛合家园工程,双方因工程款产生纠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8)武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①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欠武建一公司工程款及工程质量奖400万元,违约金59万元,共计459万元;②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前给付武建一公司100万元,于2008年8-11月每月30日前给付武建一公司20万元,余款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未按期付款,武建一公司有权就全额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③如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位于武汉江岸区中山大道1442号盛合家园21层4号、22层5号房屋过户至武建一公司指定的人名下,则该两套房屋抵偿债务189万元,过户费用由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承担。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武执字第192-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在武汉科技学院两年的收费权,计金额为人民币5,472,000.00元。武建一公司对上述事项未作账务处理。三、其他事项说明(一)关于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分公司”)与自然人王建兵、王俊、谢剑钊、陈水明、黄建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说明1、西藏分公司与自然人王建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城民二初字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西藏分公司返还原告王建兵劳务履约保证金29万元;(2)武建一公司承担偿付的连带责任。武建一公司根据上述判决书已记入预计负债295,405.00元。2、西藏分公司与自然人王俊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拉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西藏分公司返还原告王俊5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40万元从2006年9月25日起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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