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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的发行: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5000元,不记名预付卡限额1000元。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没有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低于3年。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以上,应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对于记名预付卡,应在预付卡核心系统中记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信息,预付卡卡号,金额等。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购买5万以上,应非现金支付。银行账户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变更预付卡协议文本的,应提前30日公告,原客户180日按原章程执行。发卡机构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其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不低于受理该预付卡全部特约商户的70%。发卡机构、受理机构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对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拍照留存。发卡机构应当核验特约商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下列情形除外:1、缴纳公共事业费2、在本发卡机构合法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3、同时获得“互联网支付”,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备付金存管: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非活期存款转活期存款的,应退回原转存的备付金账户。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变更前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付机构在该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月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手续费费用。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设计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自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支付机构拟变更自有资金账户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变更时间等事项。收单业务:确保特约商户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自然人商户,收单机构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收单机构应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对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对风险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监测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收单机构应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收单机构应当强化风险管理措施。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交易信息包括: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如果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匙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互联网支付:支付账户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支付账户客户的资质。实名制原则: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客户申请开户,应登记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信息、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单位支付账户: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开立支付账户,应签订书面协议(1)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挂失、止付和撤销条件(2)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3)客户对支付机构核验其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授权(4)支付账户使用规则,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置和责任(5)支付账户资金变动通知方式(6)发现支付账户被盗用后的通知和处置方式(7)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责任(8)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同一客户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确保多个支付账户为同名账户,且多个支付账户中登记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一致为同一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身份识别号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支付机构通过有效方式,对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验。个人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支付机构通过合理、有效方式确认客户真实身份并履行通知义务后,支付账户方可生效。支付机构应在采取有效方式验证该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为同一客户持有并至少完成一个银行账户关联后方可生效。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户的充值金额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通过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资金仅限于互联网支付,不得赎回。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为支付账户充值。支付账户内的充值未用资金按照后充先退原则,原路退回至银行账户。除电子商务交易付款,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及交易退款外,客户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应通过划转关联银行账户的方式实现资金转出支付机构。个人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单位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万元的,支付机构应及时提醒客户降低支付账户资金余额。客户申请支付账户查询、挂失、止付、撤销的,应由本人向支付机构提出申请。支付机构应在确认客户身份后予以及时办理。客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在核实客户身份后予以更新。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银行账户模式服务,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在提供服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互联网支付协议互联网支付指令支付机构发展特约商户应至少核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至少核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月累计销售金融高于5万元的个人商户。支付机构应测试特约商户网点统一资源定位符及网络通讯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制度,划分商户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应通过设置特约商户单笔或当日交易限额,强化交易监测,建立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风险。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在于客户建立业务
本文标题:支付机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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