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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9号令)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发(换)证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职责1、省局技术维修管理处负责全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客运乘务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经理人(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驾驶培训教练员的从业资格培训监管、组织考试、审核建档、证件发放等具体业务。(二)州(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职责1、各州(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参照省局的职责分工形式,由职能科室负责相应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2、依据省局制订的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意见,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经营性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客运乘务员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和业务接待员的从业资格培训监管、组织考试、审核建档、证件发放等具体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申请受理、组织考试、审核建档、证件发放等工作由各州(地、市)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二、尽快完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基础工作(一)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合对原承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查,条件不完善的应当督促完善,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资格,符合条件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经营许可证。(二)各地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机构应当尽快选择。培训、考试机构应当具备培训教学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进行考评的场地、计算机考试系统、各模块技能考核的设施设备条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技能考核员应当尽快推荐,技能考核员应当具备机动车维修实际操作考评的能力。有关工作要求,由省局另行文部署。(三)9号令扩大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范围,原核定的培训收费标准已不适应。省局将对性质不同的费用进行测算、评估,核定合理的各项收费标准,并尽快联系省厅,报请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审批后公布实施。三、培训、考试和发证的具体工作要求(一)培训要求1、申请参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可就近到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培训机构报名。2、为保证培训质量,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职业培训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教学大纲,采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统编培训教材(地方性法规可作为培训教材的附加部分)进行培训。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交公路发〔2004〕778号)规定的教学内容实施培训,培训学时不少于42学时(即不少于7日)。申请增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交公路发〔2005〕181号)规定的教学要求、项目、内容实施培训,培训学时不少于24学时(即不少于4日)。3、培训机构应配备IC卡学时管理系统,教室配备IC卡学时记录仪。教练员、学员使用IC卡,每天签到四次,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日志》,双方签字确认。杜绝擅自缩减课时、只收费不培训的现象发生。4、学员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向其出具由省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记录(一式三联,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存一份)和培训结业证。5、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的考试、发证工作暂缓执行,待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统编培训教材、交通部统一设定的考试模块(考题及考试形式)正式发布后,再启动培训、考试工作。6、道路运输经理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价格核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待交通部或省局制订发布从业资格条件及培训、考试有关规定后,再启动培训、考试工作。(二)考试要求1、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交通部统一制定的新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和考试工作规范与程序,严格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科学、严谨”,提高证件的权威性。2、各州(地、市)要整合考试资源,提高考试效能,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基地。理论考场配备计算机,使用无纸化考试软件,实现无纸化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应配备摄像器材和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电子实时监控。3、使用交通部统一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做好数据备份,确保信息安全。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4、各州(地、市)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前15日,向省局报备,省局将安排2名以上异地考核员监考。(三)证件的发放与管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根据9号部令由省局向交通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统一申领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明确的权限,统一发放和管理。各州(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在每年12月份向省局业务归口部门报下一年度用证数量,由局财务处统一发放。在新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及考试收费标准未公布之前,各地暂时按照原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收取证件工本费及考试费用。(四)换发、补发和变更从业资格证件的程序1、凡换发、补发和变更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持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2、原发证机关按规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负责对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且从业期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不良运营记录的,予以换发从业资格证件,并把换发、补发和变更的情况及时录入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归档工作。不符合条件的,按行政许可的相关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退回申请。申请变更从业资格服务单位的,还应提供相关服务单位的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服务单位变更手续。四、过渡期从业资格证件的换发与管理(一)按照交通部《通知》,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新旧版从业资格证件替换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只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在有效期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因道路运输人员持旧版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而实施处罚。(二)在换发证件过程中,各州(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不再组织考试,只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件,同时在证件上签注其服务单位;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人参加相应法律、法规知识和技术培训的记录(培训记录),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件,没有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换发。(三)对原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从业人员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的、持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核发的有效的道路客运乘务员上岗资格证的,如符合条件,均应换发为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后原证件销毁。(四)在9号令实施之前已经取得原由交通部监制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件或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员证件的,不予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件。在我省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工作安排部署后,原证件持有人应当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或车辆技术评估[检测])。其他原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培训和考核取得的机动车维修工上岗证及其它道路运输上岗证,均不得换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五、换(发)证软件及设备由于本此换(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省使用的原发证软件及设备已不能满足需要,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发布了一套免费换(发)证打证软件,使用该软件前期工作量大,对建立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数据库不相适应;省局建议使用由交通部公路司推荐的深圳市成为软件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可解决原部统一软件的数据转换问题。可与我省驾培计时管理系统相适应。各州(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选择换(发)证软件及相关设备,换(发)证软件及相关设备的费用自行解决。六、换(发)证具体时间1、2008年3月1日至31日为软件操作人员培训学习及软件设备安装调试和相关资料的准备时间。在此期间停办从业资格证。2、2008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新旧版从业资格证件替换的过渡期。3、2008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新版从业资格证。
本文标题: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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