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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坪坝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就沙坪坝区而言,作为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试验区,重庆市大学城、“温泉城”项目建设及旧城改造、微电子工业园建设项目、铁路物流园建设项目等国家级、市级重点项目陆续在我区启动,急需征用大量农村土地。2005年至2009年期间,沙坪坝区共征用涉及镇村农用土地5万余亩,农转非6万余人,征地补偿资金高达数十亿余元。农村征地工作促进了重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但也导致了一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2008年以来,我院围绕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立足区域特点,大力查办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查处了系列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我院查办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2008年以来,我院按照高检院、市院关于积极开展查处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职务犯罪的统一部署,调整思路,明确任务,将职侦工作的重心放在查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上。截止2009年底,我院共立案查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4件34人,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职务侵占28人,国家征地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6人。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我院查办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罪名集中、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以下附表说明。(一)、罪名集中2涉案罪名比例图236567.65%17.65%14.70%0510152025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人数所占比例3(二)、涉案金额大受贿案件涉案金额分布图131116.67%50%16.67%16.67%0123410万元以下10—50万元50—100万元100万元以上人数所占比例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的特征表现(一)、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突出,窝案、串案多我院查办的农村基础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全部属于村支书、村贪污、职务侵占案件涉案金额分布图18%82%10—20万元5人20万元以上23人4主任、村财务人员相互勾结或村、社干部相互勾结,共同犯罪。如在土主镇明珠山村支部书记雷厚华等人共同贪污案中,就是时任该村支部书记雷厚华、村委会主任陈安华、村委会会计敖云、村委会出纳曾洪芳在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建设项目对其村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其协助沙区征地办、土主镇政府进行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资产清理期间,上述四人通过与沙区征地办公室相关人员相互勾结,在该村并没有果树、干果树的情况下,采用虚列果树、干果树的补偿事项,虚增该村集体资产补偿款30余万元。在补偿款到帐后,于2007年8月,将虚增资产中的20万元补偿款通过虚列补偿事项的方式套出变现后占为己有,雷、陈、敖、曾四人各分得5万元。而土主镇四塘村党总支书记申正福等四人共同贪污案、观音岩村支部书记王永福等三人共同贪污案均是在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中,两个村的两委会成员采取同样的手段共同贪污20万元和15万元。较之于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多的特点,在国家征地部门人员所涉及的职务犯罪中,则是串案现象非常突出。由于人员的配备数量、工作的特殊性等原因,我区农村征地区域分为若干工作点,征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经常会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和工作进度,在各个工作点之间交换,流动性大,这样就为串案的产生提供了条件。2008年,我院查办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杨乐受贿案时,杨乐就向办案人员检举征地办其他工作人员同样有收受贿赂的行为,根据杨乐举报的线索,侦查人员顺藤摸瓜,查办了丁萌、肖毅等人的特大受贿案件。串案现象之所以如此突出,究其原因,正在于国家征地部门人员在作案方法上相互效仿,作案手段雷同,而且因为人员的流动,相互之间比较了解其他人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还存在同时收受相同行贿人给予的贿赂,因而形成串案。(二)、罪名集中,贪污、贿赂犯罪占所查案件的绝大多数近两年我院查办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贪污案件所占比例为67.65%,受贿案件比例为17.65%(其中一人犯受贿罪、滥用5职权罪数罪并罚)。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所涉及的罪名中,贪污犯罪比例为82.14%,职务侵占罪比例为17.86%,而在国家征地部门工作人员所涉及的罪名中,受贿犯罪比例高达100%。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是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领域中两类人员主体职权密不可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经手和管理土地补偿款的职责,对集体土地补偿款去向有支配权。而征地部门工作人员则拥有清理、确认集体资产、支付补偿款等方面的话语权。二是机会造就贪污、贿赂犯罪高比例发生。因为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重庆大学城等重点建设项目大量征用农村土地,农村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农村权力又过分集中在少数村干部手中,财务管理混乱,村务不公开,加之征地程序不规范,执行不严,这就为两类人员职务犯罪创造了大量腐败的机会。同时征地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代表集体实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行为,各自的犯罪目的也为彼此提供了便利条件,相互利用。如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土主镇农村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为了达到贪污土地补偿款的目的,先后与沙区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杨乐、丁萌等人勾结,采取虚列补偿项目,虚增补偿数额的方式,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并加以私分。而沙区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杨乐、丁萌等人也因为帮助上述人员弄虚作假,获得了巨额好处。以沙区征地办公室普通工作人员丁萌为例,在其负责的片区土地征用清理工作期间,大肆收受贿赂共计160多万元,职务虽微,受贿数额之大,出乎人之意料。而沙区征地办公室普通工作人员杨乐,也效仿前辈,作为年仅25岁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贿达80余万元。(三)、“群体效应”现象突出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曾经提出了“破窗理论”。这个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繁荣。6在我院查办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职务犯罪案件中,这种“破窗理论”的群体效应在作案诱因与作案手段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一系列的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简单,且较为相似,主要有:一是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勾结,虚增被征项目,骗取土地征用补偿金后非法占有己有;二是假借名义,虚列支出后将土地补偿款造册私分。正是这种作案手段的雷同,使侦查人员可以从一个村贪污案的个例入手,逐一查处了涉及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重庆大学城等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中,四个自然村的相关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土主镇观音岩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永福等3人共同贪污案期间,办案人员发现,之所以王永福等人敢于利用职务便利,虚列集体资产,贪污国家土地补偿款,原因在于其听说该镇明珠山村雷厚华等人就是利用这种手段得到好处,而且没有受到相关查处,于是专门前往明珠山村“取经”,依葫芦画瓢,找到沙区征地办的相同人员,也顺利的得到了虚增的土地补偿款。而在随后对明珠山村雷厚华等人进行调查时,我们又得知,事实上前往明珠山村“取经”的还有该镇四塘村支部书记申正福等人。在谈到“取经”的动机,王永福如实讲到:“其实我们就是看见明珠山村的雷子(雷厚华绰号),他们用虚报的方式弄到了钱,而且又没有遭,我们都是一样的自然村,也就萌发了向他们看齐的想法。”三、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一)主观方面原因身份、所处岗位的不同,促使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两类涉案主体具有不同的犯罪主观原因。特权思想、失衡心态、侥幸心理的共同影响,促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产生。被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手中普遍握有人、财、物等实权,自觉高人一等,以地方“土皇帝”自居,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生活上远离农民群众,特权思想严重。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认为自己7常年处于农村基层第一线,工作辛苦,吃力不讨好,正常的经济待遇却极为低下,在土地被征获巨额补偿之后,回想自己以往的工作,普遍产生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的想法,心态失衡之下,于是便借机为自己捞取好处。正如土主镇观音岩村会计曾在华谈到:“自己当了一辈子老实巴交的农村干部,前些年村子里的经济条件也不太好,前次自己老婆生重病,我当了这么久的村干部,居然连看病的钱都凑不齐,还要到处凑钱,而村里的一些胆子大的年轻人,有的开厂,有的搞施工队,个个有钱,心里很不是滋味。所以这次村里面开始进行征地拆迁,想想是一个机会,就犯了错误。”很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定位不准。他们不知道村官有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认为自己身处农村最基层,群众不了解,上级不掌握,心怀犯了事最多不干了、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想法,最终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而在国家征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作案心理因素中,难以抵挡的物质诱惑,是致使其走上犯罪之路的最大缘由。在我国改革发展的经济大潮中,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在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心中,吃喝玩乐无疑最令人羡慕,“款爷”、“香车豪宅”是最佳生活方式,而对诸如正义、勤劳、秩序等基本价值观念却不屑一顾。而客观上,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机关内设机构功能日益明晰化,其内部利益和分配方式也开始多样化。不同岗位人员之间存在的收入差异越来越大,结果造成部分人员在心理上失衡,也就有了用手中的权力作为交换筹码的动机。而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国家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也变得愈加频繁,涉及的土地征用资金量也逐年增加。手中权力的扩大,对物质享受的追求,两方面相互结合,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契合点,今年查处的丁萌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丁萌作为沙区征地办公室征地二科的普通工作人员,因为无法抵御金钱的诱惑,肆意妄为,为追求相关人员给予的“感谢费”,任意改动征地清理8数据,增大被征用土地面积,虚改被征项目,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而丁萌在2006—2008年期间,为了购买高档皮鞋、衣物、手表、茶具等奢侈品,将收受的贿赂160余万元挥霍一空,单是购买皮鞋一项,办案人员在其家中搜查出高档皮鞋数百双,大部分是从香港定制,其奢侈程度可见一斑。而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杨乐,作为年仅25岁的“小字辈”,更是为了满足其吃喝玩乐的要求,大肆收受贿赂达80余万元,用于炒股和改装跑车。(二)客观方面原因1.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较低。被查处的村官思想素质、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认为侵吞土地征用补偿款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同时,一些党员村干部,缺乏自我约束,丧失身为共产党员基本的理想信念,私欲膨胀。近年来,农村调整选举的基层组织人员中,一些地方由于缺少必要的引导和监督,没有把好素质关,致使一些素质低的人员被选举到村基层组织岗位上,埋下了发生职务犯罪问题的隐患。在犯罪的基层组织人员中,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政治素质较差。同时,教育不够也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目前,虽然各村大都建立了活动室、阅览室等学习阵地,但基层组织人员学政治理论、学业务却很少,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更少。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自律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9涉案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程度统计图18%53%18%11%小学文化5人初中文化15人高中及中专文化5人大专以上文化3人2.财务管理混乱,各项监督制度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着钱账不分,白条入账的现象,收入、支出全凭“一支笔”或“一张嘴”,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基本制度,在执行中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给村干部贪污公款以可乘之机。在农村,村支书、村主任等村干部在财务管理、发展经济、协助政府执行公务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基本上大小事他们说了算。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权集中在村干部手中,又存在着不公开、不透明,这就为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提供
本文标题:村干部受贿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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