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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导读(一)制定背景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与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不小差距。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予以修正。此时,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于2014年12月31日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二)主要内容《条例》共79条,与《政府采购法》相衔接,分为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九章。主要内容如下:1.完善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界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有四个重要因素: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标的和采购项目。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为三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来源,《政府采购法》将其界定为“财政性资金”,即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规定的采购标的的,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条例》对此进行了解释,即“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将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衔接。采购标的,《政府采购法》明确为货物、工程和服务。《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2.规范全采购过程,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质量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人们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二是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三是除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外,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四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3.政府采购更加“阳光化”为防止采购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4.政府采购目标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三是采购人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经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四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5.新增了对评审专家评审环节的规定为了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从制度上堵塞政府采购寻租空间,《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一是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是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四是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6.细化了主体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条例》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一方面,《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之多,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等。另一方面,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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