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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施行日期:1993年7月l日关于批准发布《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3〕30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制订计划>的通知))(计标〔1988〕281号)的要求,由林业部负责编制的《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编制说明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林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部林产工业设计院、西南林业勘察设计院共同编制《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在编制过程中组建了编制组,并与有关的林产工业项目建设标准同步开展编制工作,经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国内有关项目的大量资料及国外有关的技术资料,先后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两个阶段的工作。1992年7月,林业部在北京召开了审查论证会议,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本建设用地指标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最后的审查。编制组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并结合1991年12月和1992年3月两次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本建设用地指标加以完善后提出报批稿。本用地指标为确定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服务,用于控制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编制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人造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木材加工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林产化学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等五章。分别按工厂级建设项目和车间单项工程项目编列。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分别寄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号,邮政编码100081和林业部综合计划司(北京市和平里,邮政编码:100714,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92年8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林产工业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1.0.4条本建设用地指标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生产、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和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等建设用地,不包括厂外工程和生活区的建设用地。第1.0.5杂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第1.0.6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0.1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使之合理和节约用地。第2.0.2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应占用耕地、宜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第2.0.3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图布置应作多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合理性。第2.0.4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占地面积。第2.0.5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分期征用。当后期工程与前期工程在生产流程、运输要求有密切联系而又必须留在厂内时,方可在厂区内预留用地。第2.0.6条林产工业工程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征地面积。第2.0.7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贯彻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工程的组成项目。第2.0.8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应按照生产工艺和物料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近似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足合理、经济、安全、卫生条件下,宜建设联合厂(库)房或采用多层厂(库)房,提高建筑系数。第2.0.9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厂区内,应充分利用由建筑物、堆场间防火间距形成的通道,统筹安排道路和管线,以节约建设用地。第2.0.10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用房应适当组合成综合楼,减少建筑物占地。第三章人造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胶合板厂第3.1.1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年产1万m3和2万m3的胶合板厂工程项目。二、产品方案:按国家标准的普通胶合板,规格为2440mm×1220mm×3.5mm。三、工艺与主要设备:采用旋切单板、连续干燥、多层热压工艺,机械化为主的流水线作业。以国产先进的定型设备为主.自国外引进必要的关键设备。四、工作制度:胶合板车间年工作280d。日工作按两班制。五、堆场及库贮量:胶合板材堆场按两个月的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的产量。六、配套设施:采用外部电源,厂内设置变电、配电、供热设施;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外运采用汽车运输。第3.1.2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生产设施:包括胶合板车间、备料间、胶合板材堆场及剩余物堆场。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车间、甲醛贮罐和各类库房等。三、配套设施:包括变电、配电、供水、供热、排水、厂区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网、线路等。四、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电信、保健等用房和单身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招待所、浴池、托儿所等。第3.1.3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1.3的规定。第3.1.4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1.4的规定。第3.1.5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应高于37%。第二节刨花板厂(车间)第3.2.1条刨花板厂(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年产1.5万m3、3.0万m3和5.0万m3的刨花板厂工程项目;年产0.5万m3的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二、产品方案:按国家标准的普通刨花板,规格为2440mm×1220mm×16mm。三、工艺与主要设备:采用削片、刨片、干燥、施胶、铺装成型、热压工艺;连续化生产。以国内成套先进设备为主。四、工作制度:刨花板车间年工作280d。日工作按三班制。五、堆场及库贮量:原料堆场按一个月的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的产量。六、配套设施:采用外部电源,厂内设置变电、配电、供水、供热设施;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外运采用汽车运输。第3.2.2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生产设施:包括刨花板车间、备料间、原料堆场和剩余物堆场。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车间、甲醛贮罐和各类库房等。三、配套设施:包括变电、配电、供水、供热、排水、厂区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网、线路等。四、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电信、保健等用房和单身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招待所、浴池、托儿所等。第3.2.3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2.3的规定。第3.2.4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2.4的规定。第3.2.5条年产0.5万m3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生产设施:包括刨花板车间、备料间、原料堆场和剩余物堆场。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原料库和成品库。第3.2.6条年产0.5万m3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3hm2;其单位产量用地2.6m2/m3。第3.2.7条年产0.5万m3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为:生产设施4200m2;辅助生产设施800m2。第3.2.8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应高于27%。第三节中密度纤维板厂第3.3.1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年产1.4万m3、3.0万m3和5.0万m3的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二、产品方案:按国家标准的普通中密度纤维板,规格为2440mm×1220mm×16mm。三、工艺与主要设备:采用木片水洗、热磨施胶、铺装成型、多层热压工艺;连续化生产。主机按引进的国外成套先进设备。四、工作制度:中密度纤维板车间年工作280d。日工作按三班制。五、堆场及库贮量:原料堆场按一个月的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的产量。六、配套设施:采用外部电源,厂内设置变电、配电、供水、供热设施;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外运采用汽车运输。第3.3.2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生产设施:包括中密度纤维板车间、备料间、原料堆场和剩余物堆场。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车间、甲醛贮罐和各类库房等。三、配套设施:包括变电、配电、供水、供热、排水、厂区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网、线路等。四、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电信、保健等用房和单身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招待所、浴池、托儿所等。第3.3.3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3.3的规定。第3.3.4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3.4的规定。第3.3.5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应高于28%。第四节硬质纤维板车间第3.4.1条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年产硬质纤维板8000m3。二、产品方案:按国家标准的硬质纤维板,规格为2440mm×1220mm×3mm。三、工艺与主要设备:采用削片热磨、湿法成型、多层热压工艺;连续化生产。采用国内先进的成套定型设备。四、工作制度:硬质纤维板车间年工作280d。日工作按三班制。五、堆场及库贮量:原料堆场按一个月的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的产量。第3.4.2条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生产设施;包括硬质纤维板车间、备料间、原料堆场和剩余物堆场。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原料库和成品库。第3.4.3条年产8000m3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8hm2;其单位产量用地2.3m2/m3。第3.4.4条年产8000m3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生产设施7450m2;辅助生产设施1100m2。第3.4.5条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应高于48%。第五节刨切单板车间第3.5.1条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年产刨切单板250万m2。二、产品方案:按国家标准的刨切单板,规格为长不小于2450mm;宽不小于100mm;厚0.2一0.6mm。三、工艺与主要设备:蒸煮、刨切、连续干燥工艺,机械化作业为主;采用先进设备,刨切机按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四、工作制度:刨切单板车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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