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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一章导论一、法律与现代教育1.法律(1)含义: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一种调整人们交互行为的社会规范。2.现代教育与法律的交互关系(1)现代教育自身的诸多特点内在地需要法律的规制;(2)现代教育的蓬勃开展也有力地推进了法律的发展。二、宪法与现代教育1.宪法:国家根本大法,与普通法律比的特征:(1)规定的内容不同;效力不同;(2)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3)四部宪法:1954、1975、1978、19822.宪法与教育的关系宪法的修改与重创主要根源于社会实践和宪政发展的需要。1982年宪法对教育规定的完备性与准确性恰恰是当时教育事业被重视的结果。三、依法治国与教育的法治化1.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1)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是分不开的:(2)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3)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2.教育的法治化(1)含义: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2)基本要求: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所有与教育教学等相关的活动都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④救济有道:国家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3)基本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四、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1)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2)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3)有利于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4)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的概念1.含义: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2.本质(1)教育法的本质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教育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成分,与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具有一致性,或者说,它是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在教育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教育法又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的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活动的特有规律。(2)教育法的本质从三方面把握: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教育法具有社会性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治教的原则: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三、教育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1)含义: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2.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3)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主要渊源:(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教育部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规的司法解释(8)我国政府加入的及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四、教育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法律体系的基础要素: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方法(3)主要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婚姻法……2.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子部门:(1)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五、教育法的地位1.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2)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原因:对象相对独立;手段综合多样。2.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关系密切:(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主要内容(2)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差异:调整范围、调整方法和手段(虽然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3.教育法与政策(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解释:法是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条文化。所有法律都是政策的体现,但不是所有的政策都有对应的法律。第三章教育基本法一、概述1.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对象、时间、空间(境内)。对象:我国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各级:学前、初等、中等、高等;各类:普通、继续。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目标: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机会平等,义务教育: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教育条件平等和教育效果平等;非义务教育:入学机会平等、竞争条件均等。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三、教育基本制度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2.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所有适龄的都必须……)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入学水平文凭④资格)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种类:毕业、结业、肄业)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学位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的学位。种类: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评估:合格、办学水平、评优)四、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注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五、教育投入1.教育投入的体制: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2.教育投入增长幅度:“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三个增长”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高,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六、条件保障1.学校基本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学校用地八、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行政、刑事、违宪法律责任。2.违反教育法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2)违法行为(核心)(3)损害结果(损害、伤害)(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5)主观过错(故意、过失)2.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特征:(1)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为前提;(2)责任有教育刑事、教育民事、教育行政法律责任;(3)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4)既有惩罚性,又有补偿性第四章教师法一、教师法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是一部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属于狭义上的教师法。2.主体是教师,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条件,在学校及其教育机构中,担任行政管理职务或其他专业职务,同时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并直接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也属于教师行列。3.立法宗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2.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学生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3.特点:(1)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4.教师是两种法定身份的结合体:普通公民、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三、教师资格许可制度1.教师资格要素(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1)国籍要素——必须是中国的公民(2)思想品德修养要素(3)业务要素(4)学历要素——高校: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三个环节:申请者向有关部门申请;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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