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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观素质教育1、特点:普遍性,全面性,个性化-“以人为本”2、目标: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全面发展3、具体内容:德、智、体、美、劳4、实施要求:①深化教育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②优化结构,建设一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③加强领导,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开创素质教育的新局面。★5、实现途径:⑴、国家各项教育政策措施确保素质教育的发展路线;⑵、学校文化变革集中体现素质教育的精神;⑶、新课程改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⑷、学校的具体改革措施夯实素质教育的基础。新课改是2001年第“八”次,:“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理念。“双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①把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师资培养、培训的重点;②要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③合理配置教师资源;④要努力造就能够带领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的学校领导和管理干部队伍。学生观学生观:是关于学生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是教师职业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的学生观:①“教师中心伦论”---赫尔巴特(德)②“学生中心论”---杜威(美)(儿童是“小大人”、“白板”---洛克的白板说、“私有财产”、“花草树木”、“未来的建设者”、“有能力的主体”)“以人为本”:是“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进步;是素质教育的根本属性;是现代教育教学观念的高度浓缩。教育的根本目的: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确立了把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学生的本质属性:⑴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学生身心发展特征:顺序性、差异性、阶段性、不平衡性);⑵学生是独特的个体;⑶学生是发展的主体(在教育过程中,儿童既是接受教育的对象,又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尤其是学习的主体);⑷学生作为整体来发展(木桶理论)小学生心理发展特点:⑴感觉:随着年龄增长,小学儿童在教学活动影响下,感觉的随意性、感受性不断发展,特别是差别感觉性的增长要快于绝对感觉性的增长⑵知觉:小学生主要表现在形状知觉、方位知觉和距离知觉三方面⑶记忆:①小学生的有意记忆和无意记忆随着年龄增长而不断发展;②从机械记忆向理解记忆发展;③形象记忆向抽象记忆发展⑷想象:低年级小学生的想象具有模仿、简单和具体的特点,随着年龄的增长,到中高年级将进步发展⑸情感:随年龄增长而更加丰富、深刻和稳定(小学生道德发展中自觉的形成和发展占重要地位,是小学生道德知识系统以及相应行为习惯的表现形式,也是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发展的重要标志---柯尔伯格)⑹性格:随年龄增长而发展,其速度具不稳定性(小学四年级前发展较慢,属于稳定时期;四年级之后较快,快速发展时期)小学教育的内在特征: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全面性、普及性★促进学生发展的着手点:⑴因材施教,尊重学生个性(亨利.海涅、苏霍母林斯基)①指教师能够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使教学的深度、广度、进度适合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②指教育要关注学生的个性特点,尊重学生兴趣、才能、想象力和好奇心等⑵关怀心灵,保障心理健康:①教师可组织和开展心理健康活动课(团体合作活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②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各科课程中;③对个别的学生进行专门心理咨询和辅导⑶创新评价,重视教育过程:评价是教师最常用的一种教育方式,具有诊断、激励、导向的功能。(在对学生的评价过程中,教师要有意识地把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使评价真正起到导引、激励学生成长的作用)⑷家校合作,形成教育合力师生关系: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在教育过程中建立的一种联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等,以教师“教”和学生“学”为中介,是学校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是教育功能实现的基础。其功能有:①教育功能“学高为师,身正为范”②激励功能“亲其师,而信其道”③社会功能良好师生关系的特点:①尊师爱生②民主平等③教学相长★构建良好师生关系(从教师角度):①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②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③真诚地关爱每一个学生;④用心期待和欣赏(皮格马利翁/罗森塔尔效应);⑤能够体谅和理解学生;⑥教师要掌握良好的沟通方式(言语沟通和非言语沟通---体态语)教师观教师观:是关于教师职业的基本观念,是人们对教师职业的认识、看法和期望的反应。既包括对教师职业性质、职责和价值的认识,也包括对教师这种专门职业的基本素养及其专业发展的理解。确定教师观的基础和核心:理解教师的社会角色。(教师是一种古老而又非常重要的社会角色)教师观具有一定的时代性(韩愈:“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传统的教师角色:①知识的传授者(孙中山:“文学渊博者为师”“唯必有学识,方可担任教育”);②道德的象征“为人师表”;③学生的监护人和管理者现代教师角色的转换:①教师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②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新课程“第八次”史上规模最大、最深刻:三级课程管理体制: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体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③教师要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教师价值(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实现:①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育法》;②马克思主义价值学说:人的价值首先表现为其社会价值;③当代教师的个人价值首先表现为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他人的需要,能够得到学生、学生家长、同行和社会的肯定。“四民”——“士、农、工、商”古代,凡有文化知识的人都可做教师(春秋-秦汉:“以吏为师”,汉前:官吏同时兼教师,汉后:熟悉儒家经典可为教师;西方中世纪:牧师充当教师)世界范围看,教师作为一种专门职业,是随着初等教育的普及和师范教育的兴起开始的(17世纪末,法国出现世界最早的教师培训机构;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提出:应该把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看待---由此在世界范围内普遍传播)教师专业化:①建立教师专业标准;②;③p62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①接受系统的职前培训;②接受各类在职培训;③做反思的实践者,在教育实践中研究教育,获得自身的专业发展教师的专业知识结构:p64①“本体性知识”:②“条件性知识”:③“实践性知识”:④“文化知识”:教师的专业能力结构(三个层次):p64①、②、③、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1、定义: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总称。主要调整国家、学校、教师、家庭、学生之间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狭义”一般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广义”指拥有立法权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通常所说)2、特征①教育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②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权利是教育法律法规赋予教育主体所享受的教育权益,教育义务是教育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规范的要求);③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④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⑤教育法律区别于教育政策、教育法规3、基本原则★①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②教育的公平性原则;③教育的保障性原则;④教育的平等性原则;⑤终身教育原则4、我国教育法的渊源①《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②教育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③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约》《教师资格条例》等)④地方性教育法规⑤教育规章规定⑥其他(行政法、民法、宪法等)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⑴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⑵立法依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教师的最好目标要求:“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2006年9月1日施行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3月26日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①宗旨:为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②原则:依法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合理恰当原则、及时妥善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7月29日发布①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②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③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④义务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⑤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研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提高教师地位待遇(教育大计,教师为本)⑦依法治教的措施: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教育法律责任1、定义①广义:遵守教育法律义务②狭义:指教育法律主体违反教育法律的规定,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的行为,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常说的2、特征①…主体的特定性②…的法定性③…国家的强制性④…追究的合法性3、种类⑴行政法律责任:⑵民事法律责任⑶刑事法律责任①行政处罚:惩戒罚、行为罚、财产罚(共10种)②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教育法律关系1、概念:2、特征:①以法律为前提的社会关系②以教育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3、构成要素⑴主体:学生、教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国家机关、家庭、社会组织和个人⑵客体:①物(校舍、财产…)②行为⑶内容:教育权力和义务(p90)4、种类以学生为中心,分别与国家机关、学校、教师、家庭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学校、教师、家庭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教师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立法宗旨:①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②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③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必须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求有严格准入条件---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资格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法律地位⑴政治地位: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作为教师职业的最高准则⑵经济地位:①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有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⑶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教师的权利⑴公民: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⑵专有权: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参与教育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义务⑴公民: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⑵专有:遵纪守法(教师必须成为学生的楷模
本文标题: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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