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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06-005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5目录1总则2工作机构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许可程序4.1申请和受理4.2企业实地核查4.3产品抽样与检验4.4审定与发证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2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3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出厂检验项目5.4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证书和标志6.1证书6.2标志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8监督检查9收费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1附则附件1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附件2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附件5检验报告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16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划分为三个产品单元、十个产品品种(见表1)。表1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序号产品单元品种序号产品品种产品规格申请书填写举例备注1千斤顶1油压千斤顶1.5t~320t1、1.5t≤G≤16t油压千斤顶QYL型1.5t~320t1、表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B代表带宽,Φ代表名义管径。2、不得申请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产品:TD60型、TD62型、TD72型通用带式输送机。3、产品型号由企业在申请时提出。行业定型图纸的产品型号应符合行业规定的型号;企业自行设计的产品型号应尽量符合标准规定的型号表示方法2、16t<G≤50t3、50t<G≤320t2车库用油压千斤顶1t~20t1、1t≤G<3.2t车库用油压千斤顶QK型1t~20t2、3.2t≤G≤20t3螺旋千斤顶0.5t~100t1、0.5t≤G≤16t螺旋千斤顶QL型0.5t~100t2、16t<G≤50t3、50t<G≤100t2手动葫芦4手拉葫芦0.5t~40t1、0.5t≤G<5t手拉葫芦HSZ型0.5t~40t2、5t≤G≤40t5环链手扳葫芦0.25t~9t1、0.25t≤G<5t环链手扳葫芦HSH型0.25t~9t2、5t≤G≤9t3带式输送机6通用带式输送机300mm~2800mm300mm≤B≤2800mm通用带式输送机TD75型500mm~1400mm、DTⅡ型500mm~1400mm、DX型800mm~2000mm7移动带式输送机400mm~1200mm400mm≤B≤1200mm移动带式输送机DY型400mm~1200mm8气垫带式输送机300mm~2400mm300mm≤B≤2400mm气垫带式输送机型DD型300mm~2400mm9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300mm~2400mm300mm≤B≤2400mm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DJ型300mm~2400mm17序号产品单元品种序号产品品种产品规格申请书填写举例备注10圆管带式输送机Φ100mm~Φ850mm100mm≤Φ≤850mm圆管带式输送机DG型Φ100mm~Φ850mm说明:1、带式输送机是指以输送带作为承载和牵引件或只作为承载件的输送机,由驱动装置、传动滚筒、输送带和托辊(或托板)基本部件组成。2、通用带式输送机、移动带式输送机、气垫带式输送机、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的带宽及圆管带式输送机的名义管径范围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表1规定。3、井下用防爆带式输送机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发证产品。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2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实施细则;跟踪相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邮政编码:100823电话:010-685948976859471868594860传真:68527524电子信箱:jxcpscb@126.comcmif-zhl@mei.net.cn联系人:李建林李燕霞张京京杨洁华2.3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审查部下设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站18在审查部的领导下承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工作。受审查部的委托组织起草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实施细则;跟踪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审核及汇总材料。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工作站(设在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52号邮政编码:100007电话:010-64018780010-64033343;010-64004968传真:010-64052252电子信箱:kezhengping@sina.comchcic@chcic.com.cn联系人:闫淑卿祝新华王顺亭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要求,TD60型、TD62型、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为淘汰的落后产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许可程序4.1申请和受理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9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中的产品品种、产品规格栏填写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和全部型号规格。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工作站。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时,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的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千斤顶、手动葫芦,每批为同一订单中同一型号的产品;带式输送机,每批为同一订单中同一型号的每个规格产品),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中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企业实地核查4.2.1工作站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后报审查部,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审查组应当按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110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产品抽样与检验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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