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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罚款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罚款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第四条交通警察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人,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实施罚款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书面送达驾驶人。如确实无法书面送达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对交通警察的考核、奖惩标准。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无异议的;(二)对机动车驾驶人当场作出5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第二章对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八条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处5元罚款:(一)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无人行道路段不靠路边行走的;(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三)在设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不在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内通过的。第九条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第十条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元罚款:(一)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二)进入高速公路的;(三)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以及有擅自销售或者发放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的;(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第十一条行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第十二条机动车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二)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乘车人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第十三条机动车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二)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三)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第十四条机动车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二)机动车行驶中,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第三章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二)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三)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一方优先通行的道路上,未让优先一方先行的;(四)在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五)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第十六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四)违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自行车载人规定的;(五)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第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三)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四)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五)非下肢残疾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第十八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元罚款:(一)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二)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五)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第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醉酒驾驶的;(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的;(三)不避让盲人的;(四)驶入高速公路的;(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六)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第二十条驾驭畜力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畜力车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二)在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或者驾驭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三)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随车幼畜未有效拴系的;(四)停放时未拉紧车闸并拴牢牲畜的。第二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驾驶自行车的,处300元罚款;(二)驾驶其他非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仅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处500元罚款;(二)造成他人受伤的,处1000元罚款;(三)造成他人死亡的,处2000元罚款。第四章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二十三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三)机动车行驶时未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四)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五)载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不正向骑坐摩托车的乘车人的。第二十四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转弯时妨碍直行车辆、行人按交通信号通行的;(二)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摩托车时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三)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故障机动车的;(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严重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五)行车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九)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驾驶证、行驶证丢失、损毁的。第二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不按规定在相应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二)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通行的;(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的;(四)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五)在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六)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九)在低能见度的情况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信号的;(十)在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不鸣喇叭示意的;(十一)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十二)学习驾驶中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十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第二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二)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三)在交叉路口、环形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五)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六)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能够移动而未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或者不按规定采取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在规定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的;(七)被牵引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下陡坡时将发动机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九)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未按国家安装期限的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的。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三)不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四)超越同车道前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或者停车避让行人通过横道的;(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七)未经批准运载危险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八)不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或者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不避让盲人的;(十一)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以及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和拖拉机及其挂车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十二)未保持机动车牌号完整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第二十八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肇事车的;(二)正常情况下驾车,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三)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五)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六)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的。第二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禁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二)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或者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三)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四)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五)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六)进行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第三十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驾驶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二)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三)驾驶小型或者微型载客汽车、轻型或者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的,处1500元罚款;(四)驾驶大型或者中型载客汽车、重型或者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2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低于50%的,处200元罚款;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50%的,超速每增加10%(低于10%的按10%计),加处300元罚款,最高处2000元罚款;(二)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低于50%的,处200元罚款;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50%,处20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低于10%的,处200元罚款;达到1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10%的,每增加10%(低于10%的按10%计),加处100元罚款;达到30%的,处500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每增加10%(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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