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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及启示内容摘要:德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之所以能够走在世界前列,与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业标准、“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严格执法和严厉处罚、独具特色的职业培训、双元化管理、双轨制监督机制紧密相关。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启示。关键词:德国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启示一、德国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德国在“二战”之后,短短几十年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也走在世界前列,每千人死亡人数从1949年的0.38下降到2005年的0.03,已经基本消除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现了真正的“预防为主”,实行隐患管理而非事故管理。在培训和参观中,大家感受最深的是德国法律体系和行业标准的完善,工作态度的严谨,关爱生命、敬畏生命安全文化氛围的浓厚。2(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业标准人类最早的劳动安全立法,可追溯到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德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十分完整,包括欧盟的法律规定、德国基本法的相关条文、国家劳动法体系、社会法体系等四个方面共约十部法律。德国的行业标准可谓“相当庞杂”,条款规定相当细致,操作步骤不厌其烦。翻译刘仲骅先生有深刻的体会,留学期间他曾在一家会计事务所实习三天,所从事的工作就是马不停蹄地更换新颁布行业标准的文件分页。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依法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也培养了劳动者强烈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全社会已形成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照章办事的良好氛围。(二)“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安全生产管理处处体现“以人为本”。“人的生命最为宝贵”这一理念深入人心。国家基本法规定,“不得侵犯个人尊严、生存权和不得对身体造成伤害、男女平等权、不得歧视残疾人、组织社团权利”等条款并得以坚决执行。《劳动时间法》规定了职工休假的低限,《商店关门法》规定各个商店平时关门停业不得超过晚上八点钟,周日则全部休息,这一点与国内晚上和周末商店人满为患形成了鲜明对照。德3国较早提出了劳动人道化的理念,其核心内容是在预防控制事故和职业病工作的基础上,还应努力保护员工精神和心理的身心健康。(三)严格执法和严厉处罚德国对发生事故的企业,采取严格执法、严厉处罚的做法,对减少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取得实际效果。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技术规范、规程和安全措施,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同样得到充分体现。德国的事故成本非常高,如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经法院定为责任事故后,企业将要承担高额的罚款。另外,德国人严谨的工作作风是世人皆知的,他们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来确保生产安全。凡是有明文规定的,德国人都会自觉遵守;凡是明确禁止的,德国人绝不会去碰它。许多情况下,德国人近乎呆板,缺乏灵活性,甚至有点儿不通人情。但细细想来,这种“不灵活”甚为有益。(四)独具特色的职业培训德国职业培训制度在世界上最具特色,以德国特有的“双轨制”职业教育为基础的,集中体现了雇主、雇员和政府三大社会力量的协商与合作机制。在德国,大多数青年(大约同一年龄的70%),能够通过“双轨制”职业教育,在中学毕业后得到一份国家承认的职业证书。职业学校由政府出资设4立,与中国不同的是,德国学生毕业先上岗后培训,边培训边工作。学费一般由雇主承担,使德国拥有了一支高素质的产业队伍,从根本上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较好地解决了人的不安全因素。(五)劳动保护工作双元化管理德国劳动保护双元化管理的模式,是自1870年普鲁士王朝开始至今100多年的历史演变而逐步形成的。职业协会便是这个发展过程中的特殊产物,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是独一无二的。国家联邦劳动保护部门和职业协会对企业实行双重管理。德国联邦经济劳动部是全国安全生产(德国称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劳动保护工作由该部下设的劳动保护局具体负责。德国的职业协会相当于半官方机构,主要是针对生产事故而建立的。法律规定了工业企业工伤者由职业协会负责,具体由职业协会劳动保护所执行。雇主参加职业协会是强制性的,是开办企业的前提条件。职业协会技术力量雄厚,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机构。职业协会下设不同专业的行业协会,如金属协会、电力协会、农业协会等。职业协会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双方人数相等,代表任期一般是5年,每隔2年半双方代表轮流主持职业协会的工作。除联邦设立的职业协会外,各州和各行业都设立了劳动保护协会,并有一批专职劳动保护监察和专业研究人员,从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预防研究和防护用品的研发工作。5(六)安全生产实行双轨制的监督机制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实行独特的双轨制的监督机制。除政府机构和半官方机构外,另一个机构是社会和商业监督力量-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德国的工伤保险费率在不同行业之间相差很大,且对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也差别对待,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安全能动性的提高。按照德国从1880年以来的规定,由于煤矿工人的事故风险大,因此事故保险金全部由雇主支付,其他行业则是雇主和雇员分摊。一旦职工因安全事故致残致死,保险公司必须支付给当事人或子女足以保证生活的抚恤金,对工伤死亡职工的子女必须支付到其经济自主为止。而保险费的高低是依照事故以及职业病发生的频率确定的。如果一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做得好,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作为对企业的奖励和鼓励,次年该企业上缴的保险费就降低。因此,即使从企业的经济效益考虑,企业领导也不能不重视安全生产。保险公司经常监督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改进意见,同时举办各种活动提高雇主及雇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二、对我国安全管理的几点启示(一)提高安全文化观念“惜命胜金”、“珍视健康”,这是西方人的生命价值观。但在我国这往往被视为“活命哲学”、“贪生怕死”的反面角色。6我国长期推崇的是“不怕苦、不怕死”的牺牲精神,“国家财产高于一切”的处事原则,人的生命和健康与“事业”、“主义”相比往往显得黯淡,这些都反映出我国安全文化观念的落后,安全文化素质低下。因此,必须转变安全文化观念,树立起“敬畏生命、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营造真正“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氛围,在我国任重道远,绝非一蹴而就,必须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二)大力培育中介组织完善的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一种基本特征,通过中介组织,政府可从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制定规则和标准以及执法监察。通过建立此类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政府的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企业请咨询公司对企业的各种“规程”、“制度”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建立有效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德国生产事故较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支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得益于国家完善的教育培训制度。我国劳动力整体素质相对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高级工仅占从业人员的7%左右,经济发达国家则占到35%以上。德国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国家出资建职业学院,雇主出资为学生职业培训,写入法律强制执行,可称为理论与实践相7结合的典范。(四)提高违法成本德国事故成本高,死不起人;反思我国,一些企业盲目蛮干现象屡禁不止,同类重大事故屡屡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安全监察部门在依法监察和处罚方面力度还不大,不足以使这些企业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深刻反思和吸取教训。因此安全监察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事故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要让其有“切肤之痛”,甚至“倾家荡产”,以有效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五)积极探讨工伤保险的管理机制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安全生产中发挥了极大作用,特别是在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的前期预防性投入等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采用固定费率,作用是单纯的事故赔付。尤其是,作为事故高危险的煤炭行业,长期以来,被“工伤保险”拒之门外,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伤预防事故的作用得不到发挥,统筹基金、共担风险的原则没有能体现。在目前的体制下,应将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列为重点调研课题,在个别行业先行试点,实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8(六)提高专职生产安全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德国专职生产安全人员数量多,素质高,专职人员配备率为3.2人/万名员工,是我国的16倍,而且需要一定的学历背景、职业培训,还应具备五年以上的实际现场工作经验。如TÜV公司上万名员工均为学识渊博、经验丰富的专家,Clariant公司安全专职人员为博士学历。在我国,许多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缺乏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如何实现注册安全工程师学历培训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结合,德国专职生产安全人员的管理办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本文标题:德国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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