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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以黑龙江省为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全面发展,一些突出的问题也摆在亟需解决的层面上,合作医疗制度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变革和反复后,2003年,我国政府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环境下,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全面实现的强有力保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黑龙江省现辖13个地级行政单位,市下辖19个县级市、47个县、64个区、464个镇、480个乡、9157个村截至2007年黑龙江省人口总数。年末全省常住总人口3824万人,户籍人口3600万人,农村人口1425万人。2007年黑龙江省132个县区的农村居民已经全面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覆盖范围,参加农民人数为1312.88万人,参合率达到92.12%。按照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的要求,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高度重视,全面开展此项工作。一、黑龙江省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基本状况(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也就是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政府组织扶持、农民互助共济的大病统筹基金制度。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由于黑龙江省各区域农业人口数多少不一,独立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风险大,参合农民受益较难。为此,黑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要求,各地要以各市(行署)为单位,实施四统一,即“统一收缴标准,统一方案,统一管理,统一补偿”。黑龙江省规定,2007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人口数超过总人口数50%以上的市辖区,参合农民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资金补助。黑龙江省地方财政按省财政17元,县财政3元的标准补助每个参合农民,农民个人缴费每年不低于10元。对于中央财政不予以支持的农业人口数不超过总人口数50%的市辖区,政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和地区财政按27元和13元的标准补助参合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除少数地区外,大多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同时,提高了统筹层次。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从乡统筹起步,逐步向县统筹过渡,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试点工作自2003年下半年开展以来,运行平稳,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形成了供全省推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主要表现在:1.试点范围不断扩大。黑龙江省自2003年起,在牡丹江市林口县、海伦市等5个县(市、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2005年又增加了双城市、讷河市等9个县(市),试点工作扩大到14个县(市),人口参合率59.6%;2006年又增加了阿城市、宁安市等19个县(市),全2省试点县扩大到33个,占全省农业县(市、区)的44.9%.黑龙江省肇东市政府根据审计局“加强‘新农合’管理,扩大覆盖面,增加补偿比例”等审计建议,年初出台了《肇东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补偿方案》,进一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看不起病的问题。该市今年的合作医疗管理补偿呈现了“二提高、二增加”的特点。“二提高”之一就是参合面提高。全市今年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由去年的470161人,增加到478178人,参合率达到全市农业总人口的92.8%,超过了规定的标准。2.合医疗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原来在医疗补助标准方面,黑龙江省农民每人每年交10元合作医疗费,按参加人数,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使合作医疗总筹资达到每人不少于45元。2006年,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由过去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07年将争取达到每人每年20元。由于筹资的增加,按照以收定支原则,起付线、报销比例也将提高。2007年,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了2008年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了乡镇、县级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起付线100元不变,报销比例由40%增至45%;县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400元不变,报销比例由35%增至40%;建立大额住院医药费补偿制度,参合农民住院费用一次性超过3万元的,除按比例报销外,超过3万元的部分再按30%的比例进行报销。2009年11月17日,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会议,县委常委、副县长安剑亮主持会议并讲话。安剑亮指出克山县农民参合率实现了逐年稳步上升,各级财政补贴逐年增高,2009年中央、省、县级财政为每个参合农民补贴80元,2010年将提高到120元,报销补偿封顶线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广大农村群众就医观念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发生了根本变化,有效解决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切实减轻了农民就医负担;医疗卫生事业得到发展,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现有的卫生资源得到合理整合和优化配置,县乡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克山县在组织管理、筹资机制、基金管理、特困医疗救助、卫生服务监管等方面探索了一些符合我县实际的运行管理机制,并逐步规范、健全和完善。3.病补偿方式和比例进一步规范。在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各试点县不断调整医药费补偿方式和比例,提高补偿额度,扩大了参保农民的受益面。目前,黑龙江省33个试点县(市、区)形成了三种形式的补偿方式,一是按住院单病种确定不同补助额度的补偿模式。林甸县确定了10类52种疾病单病种住院给予不同金额补偿,并取消起付线。二是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不同报销比例。三是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辅以少部分单病种定额补偿模式。多数各试点县(市)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定点医疗机构按配送中心进价加价15%,实行全县统一价格,使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下降了30%。大庆市林甸县参保的农民占全县农业人口的72%,是5个试点县中最多的。2008年县里采取了定额报销和按比例报销相结合的方法,将最高报销额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5万元,住院报销疾病由原来的10类52种增加到12类70种,还新增加了创伤、耳鼻喉两类和肠息肉等18种疾病的补偿,对利用中医药治疗的患者提高10个百分点进行报销补偿。另外,还提高了基金补助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每人每年55元提高到82元,深受参合农民欢迎。为了方便农民就医,这个县还创新合作医疗的管理方式,实行了报销垫付制。参合农民在县内就医实行“一证通”,他们在县、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只要持合作医疗证,符合12类70种疾病的,应享受报销的补偿金由县、乡定点医院先垫付,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与县、乡定点医院结算。4.共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李斌介绍,2007年,黑龙江省卫生事业取得了又快又好的发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登上新台阶,提前两年实现为每个乡镇培养一名医学大学生的目标,全年培训农村卫生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30000余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全省先后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69所,覆盖率为76%,比上年增加4个百分点。另外,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全省医疗机构疫情网络直报率达95.39%。53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均达到99.8%以上。布病、麻疹、禽流感、碘缺乏病等疾病防治成效显著。合作医疗提高了农民预防疾病的认识,有效减少了地方病、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林口县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对参加合作医疗年内没有受益的农民免费健康检查一次。还利用半年时间,对全县12个乡镇的39554人进行慢性病筛查,对查出患病的4309人进行早期治疗,为被列为高危人群的25000人开出健康处方,进行生活行为干预,使农民树立起了有病早知道、小病早治疗的健康理念。由此可见新农村合作医疗在不断的完善,它起的作用也有越来越大不仅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且农民个人受益,参加合作医疗等于用10元钱买一个保险,交钱少报销多。未住院者还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最重要的是有利于保护农村生产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因此,必须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首先是个人得益。从最低标准看,一年交20元钱,如果一旦得病,最高补偿可达到3万元,是个人交费的1500倍,即使10年患一次病,也有150倍。如果自付费用仍有较大困难,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其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政府扶持,而且政府支持的资金超过农民个人的出资,如果农民不参加,也是一种损失。再次,即使自己不得病,也等于帮助了乡亲,做了一件善事,今后自己有病,还有机会补偿。如果一生不得病也不吃亏,这是最大的福气,是最合算的。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安全、管理机构的编制和经费保障不够。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目前试点县的新型合作医疗资金安全监督管理存在较大问题,资金使用线长点多,管理难度很大,现行的报账方法有很大漏洞,业内人士称,程序一旦摸清,抽、套资金就变得非常容易。此外,新型合作医疗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制度,目前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还未得到有效保障。以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为例,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对象只有几万人,都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而掌管全县几十万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仍是临时机构,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称。在新型合作医疗建设中担负着生力军重任的乡(镇)卫生院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历年医疗欠账多,乡(镇)卫生院医疗设施缺乏,房屋、设备简陋,同时,医务人员由于受条件所限,医护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许多疑难杂症无法医治,这种状况已远远不能适应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需求,而成为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的一个“瓶颈”问题。2.村两级卫生机构改革滞后,制约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是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内的各项农村卫生工作的载体。改革开放以来,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普遍进行了人事分配制度等多项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深层次的矛盾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机制不活、活力不足仍未得到根本改善,这个问题在我们实地调研的三个试点县比较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3.府官员、基层组织及农民存在制上的误区。首先,部分政府官员在“唯政绩论”下对合作医疗采取消极态度而不加正确引导,个别地方甚至采取“假配套’’方式套取补助资金。其次,一些基层组织与管理者在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对合作医疗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许多农民担心重蹈覆辙,对制度存在一定的信任危机。加上种种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农民变得怀疑、谨慎,产生了理性农民在合作医疗中的“不理性行为。4.分农村医疗机构服务不规范。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问题比较突出,次均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不少费用不在报销之列,既增加了农民的费用负担,也加大了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报销医药费用手续相对繁琐,从票据的上报、审批到取款需要很长时间。到省市级医院就医报销比4例低,国家规定1001—20000元的只报销20%。一般农民患者到这个级别医院就医的病情都较重,相对费用较高。部分试点县的乡镇卫生院现有业务用房急需改造,设备缺乏,现有设备陈旧急需更新,医务人员素质低,不能向参合农民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与“新农合”制度的实施不相适应。5.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成本过高、报销手续繁琐,严重影响着广大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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