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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9日试行1997年9月26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9月8日第二次修订2010年7月28日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促进创建苏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规范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完善创建活动运行机制,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等)、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等)和青年工程。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全市公安、旅游、邮政、电信、移动、园林、金融、供电、交通、卫生、国税、地税、石化、个体私营协会、法院、检验检疫、市级机关等窗口性行业以及党政群团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基层站所等各行各业中开展,同时向非公企业等新兴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拓展。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凝聚、团结、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2建活动。第五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培养优秀青年集体来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牢固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第六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要深入研讨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活动。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七条:苏州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由苏州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统一领导,苏州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组委会办公室),设在苏州团市委,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同级党组织及所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将创建活动纳入到本单位综合考评体系之中,保证在活动经费、奖励政策等方面的落实。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创建活动的开展,并及时给予指导。第十条: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3第三章条件与标准第十一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个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2、集体成员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3、集体成员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100%的青年岗位技能达到本单位岗位要求,一定数量的青年获得苏州市级以上(含苏州市级)优秀公务员、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创新能手等各类荣誉称号以及在苏州市级以上(含苏州市级)的各类比赛中获得奖项。4、集体团组织健全,能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根据青年特点,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5、集体成员了解青年文明号的内容和要求,熟悉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并体现在工作中。6、通过青年文明号管理软件如实反映集体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与效果,电子台帐符合有关考核要求。7、加强与组委会办公室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反馈和报道活动信息以及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每季度向苏州青年文明号网站4()上传信息不得少于3篇。8、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良好。第十二条: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2、符合各行业系统、地区的创建标准;3、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探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4、有开展创建活动的方案,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订出创建规范,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落实到人;5、成立志愿者队伍,向服务对象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并定期收取服务质量反馈信息,改进工作方法,制作工作档案;6、积极参与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或行业自身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重要节假日到社区进行慰问走访,帮助困难弱势群体,实现集体进步和社会和谐统筹发展;7、能与所在地区青年中心开展结对活动,积极参与和组织青年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能积极参与当地社区的团工作,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促进社区团工作的开展;8、加强行业内、行业间集体的相互交流学习,向先进集体学习,带领更多集体进步,发挥青年文明号的先锋作用,提高本地区本行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59、根据创建活动发展的要求,经组委会确认需列入考核体系的其他事项。第四章申报评选办法第十三条:市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评选由组委会组织,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第十四条: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考核的办法进行。拥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为:各市、区团委和团市委联合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电信、邮政、国税、地税、供电、交通、公安、卫生、个协、旅游、检疫、园林、移动、中石化、市级机关、法院)及金融系统,其他单位均无向组委会直接申报的资格,必须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逐级申报。第十五条:市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评选,是以条线结合、块上为主的方法进行,每年由组委会商定各单位的名额分配,由组委会办公室集中进行市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和评选。第十六条:创建集体可根据青年文明号创建条件,结合本单位的创建措施和标准,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并在工作现场公开集体成员名单、基本情况,公示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公开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和监督网站。组委会办公室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并对照《苏州市青年文明号百分考核细则》(附件1)进行打分,不满60分不予表彰命名。第十七条:苏州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工作采取上一年年底申报、当年第一季度培训、第二季度答辩、评选、第三季度检查、公示,第四季度表彰、命名的方式。在评选市级青年文明号过程中同时产生年度十佳青年文明号,6具体操作办法对照《“苏州市青年文明号”及“十佳青年文明号”申报评选实施细则》(附则二)。第十八条:组委会办公室将对十佳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重点指导和扶持,选优推优向团省委推荐。省级、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推荐单位原则上只从历年的十佳青年文明号中产生。第十九条:各单位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切实通过创建活动使申报集体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使青年文明号在青年集体中确实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第五章继续认定与撤销第二十条:每年重新认定的市级青年文明号,由拥有申报资格的单位(参考第十四条)统一负责考核,并填写《重新认定合格的市级青年文明号名单一览表》(附件3)。具体上报时间和操作细则以当年发文为准。第二十一条:当年青年文明号的撤销以上一年认定的市级青年文明号为基础,最低撤销比例为当年认定数的百分之十,例如:上一年某单位认定青年文明号共20家,则今年须从这20家中撤销至少2家。第二十二条:青年文明号的撤销工作由拥有申报资格的单位(参考第十四条)统一负责.认真填写《建议取消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名单》(附件4)。在撤销工作中,各单位要仔细考核已认定的青年文明号,进行排序汇总,在握有撤销依据的同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和引导。具体上报时间和操作细则以当年发文为准。第二十三条: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员会办公室将以各种形式对继7续认定的青年文明号进行检查,依照《苏州市青年文明号百分考核细则》(附件1)及各行业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将取消其称号。第五章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应该举行挂牌仪式,要宣传青年文明号的经验和典型事迹,对荣获省级及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单位要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奖励。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将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纳入青年文明号奖励序列。第二十五条: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获得市级和市级以上的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优秀青年人才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使青年文明号成为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基地。第六章考核管理第二十六条: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与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对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依照相应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考核。第二十七条:组委会办公室与有关行业、系统共同成立全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管理和监督,秘书处设在团市委基层工作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第二十八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和窗口行业的形象设计的重要环节,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青年文明号的铜牌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8第二十九条:自命名授牌之日起2个月内不挂牌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组委会办公室将取消其苏州市青年文明号称号。第三十条: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规定:1、材料:铜板底;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监督电话为黑体字;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它字为黑色;4、铜牌尺寸: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300mm;5、监督电话:铜牌右下方必须印上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和苏州市青年文明号网站网址。第三十一条:采用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意见反馈相结合的方法。监委会秘书处将聘请青年文明号特邀监督员,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第三十二条: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并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第三十三条: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施年度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授予本年度的青年文明号称号,否则予以撤销。连续三年挂牌的另外颁发纪念性奖牌。第三十四条:凡青年文明号集体,以下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隶属关系发生变更,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年龄均超过35周岁的,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9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第三十五条:各级团委、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和互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组委会办公室。第三十六条:凡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铜牌并取消荣誉称号。1、在集体中有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2、在日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3、凡被舆论曝光或投诉,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检查情况属实的;4、凡弄虚作假经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查实的。第三十七条:撤销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要经组委会审核批准,由所在单位团组织与县局级团委、团市委共同实施。撤销的铜牌归至组委会办公室。撤销省、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由组委会形成书面材料,向省、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报告,依据相关批复予以执行。第三十八条:各联创单位,通过本条线申报并被命名表彰的省、全国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必须于当年向组委会办公室报告备案,纳入全市考评复核体系。第三十九条: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组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由组委会办公室重新发放。第四十条:青年文明号的字体(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标识图样已申报图标10外观设计专利,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拥有对该文字和标识图样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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