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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讨论法治、法制与人治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和经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制度。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人治人治:以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来管理社会事务的治理模式。“一人之治”,个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熟人社会”、农业社会“超稳定结构”人治社会并不绝对排斥法律的作用。“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柏拉图:哲学家执政法治与人治的治国理念曾在古希腊并存。柏拉图主张的“贤人政治”即人治。但他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法治只能是“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法治与法制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合理发展必然是实现法治。区别: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的器物层面;法治则是一种社会意识。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制则不能摆脱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制和法治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在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权威任何组织的形成、管治、支配均建构于某种特定的权威之上,适当的权威能够消除混乱、带来秩序,而没有权威的组织将无法实现其组织目标。——马克斯·韦伯权威是共同体行动中的最重要环节之一。一、法律权威权威是指一群人服从于某些特定的(或所有的)命令的可能性。人们会基于不同的动机服从于权威,如:单纯的习惯性服从、利害计算、感情或理想等。但是任何稳定的支配关系需要得到合法性信念的支持。合法性权威:传统权威、魅力权威和理性法定权威。传统权威:一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统或习俗的权利领导形式。封建、世袭制度的基础魅力权威:对魅力领袖的忠实服从,其合法性源于信念;它被赋予神或超自然的力量,如宗教先知、战争英雄或革命领袖等。理性法定权威:以理性和法律规定为基础行使权威。随着启蒙运动的结束,传统和魅力权威的力量越来越小,理性法定权威对个体的影响越来越大。“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康德基于对理性的信赖,现代社会建起了以司法权威为象征的法律权威。现代司法权威的特点:它是一种制度性权威而非个人权威;其为人人认可的原因在于形式的公平而非实质的正确;其被限制在适度的范围内。法律权威的来源权威:尊严、权利和力量法律的权威是使人们尊重并服从法律的重要因素。任何时代的法律都必然突显其权威,将其展现为人们行为的权威性标准,要求所有受其管辖的人服从它、承认它的权威。人类社会早期,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规范,它往往与神话、宗教、道德融为一体。荷马时代,希腊法律被视为由神颁布的,人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古罗马时期到中世纪,法律权威源于神学或宗教的神圣性理念;法律是上帝意志的体现,上帝的永恒法是统治世界的最终法律,人们只能凭借理性对永恒法有部分的了解。(上帝至高无上的权威)中世纪后期,“文艺复兴把理智从地牢中解放出来。它既发现了人的内部世界,也发现了外部世界。”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进一步将神的世界与人的世界分离开来,实在法的权威与神无涉。一般而言,法律权威有两种来源:一种来自法律外部,即法律的外在权威;另一种来自法律自身,即法律的内在权威。法律的外在权威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压力来建立和维护。通过“严刑峻法”树立法律权威。但是,在现代法中,强制力观念逐渐弱化。“蝴蝶效应”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持有赖于每一个人的守法行为,这种内在的依赖关系产生使人遵守法律的社会压力。社会舆论一旦与法律相适应,其对守法的导向作用,甚至比国家强制力更有效。法律的内在权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法律只有被信仰才具有真正的权威。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法律的内在权威法律的权威源于其内含的正当性。法律只有体现、反映一定的伦理道德取向和要求,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法律的本义即是“正义”,这是对法律的一种伦理要求。柏拉图:法律是正义和善的体现,正义是法律的指导原则。亚里士多德:法律是没有人的感情偏见的道德理想即正义的外在表现,它成为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西塞罗:法律的效力源于其所具有的道德性,“实在法的力量来自自然法”。罗尔斯:“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品质,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品质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公正,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德沃金:法律是根据一种价值判断形成的,即道德。法律越接近道德,它就越接近正义,法律的正当性根植于法律的道德权威。法律的内在权威源于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卢梭:法律的权威源于人们的自觉认同,这种认可不仅是人的理性对它的认可,而且是人的情感对它的肯定。只有自发的情感才能产生自愿的服从。“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法律是公意(人们的共同意志)的行为,服从法律即是服从公意,服从公意即是服从自己的意志。暴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有约定才能成为合法性权威的基础。卢梭将权威建立在民主基础上,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契合了大众的情感,人们获得尊严,法律获得权威。哈贝马斯:法律的权威源于商谈的民主立法程序。法律的正当性不能从道德中获取,法律和道德的正当性有共同的来源,即商谈原则。“具有有效性,只是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为规范。”“法律获得充分的规范意义,既不是通过其形式本身,也不是通过先天地既与的道德内容,而是通过立法的程序,正是这种程序产生了合法性。”——哈贝马斯维护法律权威树立法律信仰引导他人尊重法律权威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强调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整个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运作。实质法治:无论政府、社会组织还是个体不仅从外部行为上服从法律,而且从根本上认可法律的权威,法律实现对人们观念的主导。“理想法并不是一种法律类型,而是一种法律观念。”二、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理想化的法治观念,是指导人们进行法治实践的思想基础、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是我国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有利于促进正确法治观念的形成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的四项基本要求:一是科学立法(立法的民主性、可行性、有效性);二是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公正司法;四是全民守法。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三项要求:一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的法律主体地位;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三是文明执法。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的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二是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它是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决定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强大推动力量。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关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服务大局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电影《被告山杠爷》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三、法治思维山杠爷是堆堆坪的党政最高领导人。他在村里主政几十年,享有很高的威望。但村妇强英吊死在他门前,在村里掀起不小波澜。与此同时,接到匿名信的县检察院干部苏琴来到村里调查。自以为“身正不怕影子歪”的山杠爷并不惧怕调查组。苏琴很快查明了强英自杀原因,一切皆是山杠爷工作作风粗暴所致。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者回村种责任田,私拆他人信件。村民不按时交公粮,他派民兵关押。腊正反对滩派民工被他打了耳光等等。苏琴明白,山杠爷大公无私无可厚非,但法律意视淡漠,以为村规就是国法。山杠爷自知违法,临行前,他有条不紊地交待着村里的工作,送行的人们在一声声“杠爷”中跪满一地。法治思维方式的内涵与特征法治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人治思维方式则源于个体或少数人的感性,具有任意性、个体性或具体性)法律至上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必须奉守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至上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不可违抗性。呼格吉勒图案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发布消息称,决定从即日起对法院系统造成错案错判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展开调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与1996年侦办呼格案的警员,包括当年主办此案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权力制约权力运行必须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制约的原则: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人权保障法律的重要使命即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人权。人权的法律保障: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司法救济。正当程序只有按照正当程序处理问题,处理结果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正当程序的特征: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彼特·斯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讲程序,讲法理。“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正确理解法治思维方式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决定其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和实现途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当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对立统一、相互依存);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义务的范围即是法律权利的界限);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相融和一致的方面对立和冲突的方面实体和程序的关系实体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与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参与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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