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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性服务行业不应该合法化。性服务行业合法化,指让性服务行业符合法律规范。性服务行业包括卖淫嫖娼、拍AV、黄色书刊业等以出卖色情的行为或文化以获取利益的行业。它与赌、毒本质上一致,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一。性交易违背性爱的本质要求。性爱指人有情感、用心地和对方进行性亲密的行为,是怀着爱心和幸福感情的美好的性行为。学家指出,健康之性爱应建立在彼此爱慕和双方责任感之上,把这种承诺建立在金钱交易之上,是对爱情的践踏。将性明码标价,绝对不是对婚姻的补充或者公平的市场交换行为,它既是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延续,也是商品经济异化的体现。而卖淫大都起源于弱势和被迫,并非真正的自愿。因此,承认性服务行业合法,是对性服务者人格的践踏,根本不能解决纵欲者精神上的恶瘤。而人的理性和自律程度是体现社会文明的重要因素。容许性服务行业合法化,亵渎了性爱、践踏人格尊严、与人类走向理性的社会所背道而驰,其社会影响极坏。二。性交易的影响既不符合工具理性,也不符合价值理性。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量,第一:我们目前没有能力完成合法化后的医疗、执法、司法等等后续问题,实现合法化。据世界卫生组织2007年报道,中国性工作者约有600万,但是我们的警力配置上却远远不够,警力数量与辖区内民众人数总量之比约为万分之13,而以性都文明世界的荷兰,在约高达30%的警力与民众人数之比下,依旧难以保障警力配置,被迫在宣布2018年前关闭一半“红灯区”,我们怎敢保证合法化之路的畅行无阻呢。第二。合法化同时也必将带来洗钱,人口贩卖等等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据2007年至2012年间的全球和平指数的分析显示,在过去6年中,荷兰在全球和平指数排行榜上下降了8位。这样的经验教训更应该让我们放下感性的冲动,理智选择。而从价值理性的角度考量,性交易仅仅满足了人在肉体上的欲望,却忽视了人在精神领域幸福感的追求,同样是不值得提倡的。三。性交易不利于实现婚姻,爱情与性的和谐统一。在我国,性服务行业合法化,是在公然挑战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一夫一妻制、意思自治的原则。事实上,丈夫外遇,妻子不忠导致了多少家庭的妻离子散,情感危机。而性服务公然挑衅社会伦理的状况下又为多少强奸,贪污提供了罪恶的温床。我们无法想象玫瑰色灯光映照下,站在玻璃橱窗前明码标价的少女内心撕裂的痛苦。我们今天可以堂而皇之地打着人权的旗帜为性服务工作者代言,殊不知合法化不仅不能带给她们道德上平等的目光,还仍旧让她们干着出卖尊严换取金钱的事情。性服务工作者真正需要的是一个法律上平等的地位么,不,她们更想要的是一份正常的工作,有尊严地活着!要知道,80%的性服务工作者表示想逃离这个行业。反对性交易的合法,市委性服务工作者而战,更是为人的尊严而战。因此,我方坚定认为,性交易不应该合法化!
本文标题:性交易该不该合法化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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