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一节失业保险政策要点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主要目是配合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创造了条件;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以第258号令,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标志我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失业保险制度形成1999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0年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颁布2008年10月7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使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得以完善二、失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市场经济中的失业诱因:1.摩擦性失业:求职与岗位时差2.季节性失业:行业与商品季节性3.技术性失业:工艺与技能4.结构性失业:产业结构变化导致的失业;5.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周期性我国劳动者的主要失业原因: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人口13.4亿,经济人口7.9亿,新增劳动力10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约3000万人。二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结构性失业增大三是科技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产业用工萎缩四是失业人员技能单一——加大了择业难度大五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制约劳动力合理流动和配置三、失业保险政策概述(一)失业保险相关概念1、失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暂时失去职业、又没有其它收入来源的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之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各类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二)失业保险的范围:(三)失业保险基金及征集1、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I.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II.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III.财政补贴;IV.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三)失业保险基金征集2、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①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②个人按应发工资1%缴纳③农民工退休返聘外籍人员单位缴2%本人不缴④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⑤低于60%的,按60%计算。⑥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四)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保险待遇构成:①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由失业保险机构发给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②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对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补贴③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④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和对培训失业人员训机构补贴⑤取暖保险补贴:在每年10月下旬-4月上旬的取暖期内给予每月80元的;2、失业待遇的支付标准A.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680元的一定比例计发。a)第1-12个月按最低工资80%计发544元。b)第13-24个月按最低工资70%计发,476元。c)4050人员增发20%,夫妻双失业的增发8%B.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标准:最长2年缴费时间/年12345678910领取时间/月24812141516171824C.失业医疗保险待遇: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为其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用,享受大病医疗保险C.失业死亡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可以比照在职人员,享受死亡待遇,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失业保险待遇的确定原则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②失业救济是为失业人员寻求就业机会提供过渡性保障措施③失业保险以维持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为目的④失业保险要激发人的劳动本能,不能因养赖人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A.所在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年的;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a)终止劳动合同的;b)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c)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d)因用人单位违约违者法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C.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失业保险待遇停止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①重新就业后: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和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②应征服兵役、升学、移居境外③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④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的(五)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转移条件与流程: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征整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2.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3.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不转移基金。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个人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5.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6.到转入地接续缴纳7.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第二节失业保险实务一、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现状(一)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2008年10月7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于2008年底,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实现了“七个统一”即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失业保险费征收范围、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资金管理调剂、统一待遇社会化发放。截至2009年底,全市失业保险滚存结余为1.64亿元,二、失业保险缴费核定(一)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登记申报:需携带以下证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花名册3个月内的工资表(二)单位失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1.于当月25日前(包括25号)办理下月的人员增减变动2.填的《失业保险单位变动表》新增人员填报《失业新参保人员电子表格》3.人员增减应出示《劳动合同》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4.就业于每月10日前产生当各单位应征方案,送达地税部门,并向缴费单位公布(三)缴费与对账参保单位于每月10日至20日间到地税缴费,逾期收取滞纳金,缴费前请到鄂尔多斯人力资源网查看失业保险征缴计划。缴费后携带缴款书到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财务复合做到帐处理。(一)失业登记的时限与程序1、时限要求:失业登记必须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于每月7日到10日办理2、审核程序①初审:失业保险科对《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项目和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在《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签署意见。②审档:初审合格,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档,审档程序。做出准予登记、不准予登记、补充材料的决定,审档过程由单位协管员现场监督。③档案审核通过后,由协管员通知失业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内到失业保险科正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三、失业登记(二)失业登记需送审的材料:审档所需材料:1.《职工档案》(须包括招工表或分配表)2.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3.单位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文件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一份;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复印件一份6.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失业人员接到单位经办人员通知后需携带: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②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③终止劳动合同④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1.失业人员完成失业登记全部程序后,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放卡2.失业保险金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3.超过三个不来领取的视为已实现再就业,取消领取资格,基金归回原渠道。失业登记待遇领取流程
本文标题:失业保险政策要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973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