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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千呼万唤,这个曾几度加速推进,后又几度被搁置的存款保险制度,昨日终于落地了。这是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框架中,推出的又一重要制度。从放开贷款利率,到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真的只剩下临门一脚。正如《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存款利率放开后,银行为竞争存款,会抬高银行吸储成本,一些小型银行如果经营不善,可能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这时就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条例开启了这一步,但仅仅靠存款保险条例显然不够,大而不能倒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仍是难题。本专题聚焦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及未来的费率设计、对银行业利润及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核心提示存款保险制度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条例》并无过多改动,仅对个别条款和字眼细化和明晰。从数量上来看,99.7%的存款人可以享受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全额赔付”,绝大部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可直接通过存款保险得到全额保障。本报记者钟辉深圳报道从1993年开始着手研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酝酿22年后终于落地。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下称《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7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自此,我国成为全球第114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此前,人民银行曾于2014年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观察,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条例》并无过多改动,仅对个别条款和字眼细化和明晰。比如,将第十九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足额偿付存款”,进一步细化为“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申万宏源(000166)分析师孙海琳认为,从条例的框架和内容来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较多地借鉴了美国FDIC(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验,制度较为合理,有利于在追求金融稳定与防范道德风险间取得平衡。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则表示,中国国情存在一定特殊性,与欧美情况不同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将过去政府对存款的隐性担保显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险的意义,反而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弱化政府担保。他认为,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存款人:99.7%账户直接“全额赔付”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影响重大,主要在于其牵涉到最为广大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14年支付体系运行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具有存款功能的借记卡44.81亿张,人均持有借记卡3.3张。此外,存款账户还包括大量的存折账户。按照《条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存款机构向这一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存款人无需直接承担相关费用。一旦银行发生兑付问题,存款账户的存款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存款人“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存款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50万元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50万元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信息,我国存款账户中,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数量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70%,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存款总金额占全部存款金额的46.08%。剔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存款机构开立多个存款账户影响,也就是说,一旦银行发生危机,从数量上来看,99.7%的存款人可以享受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全额赔付”,绝大部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可以直接通过存款保险得到全额保障。从国际对比来看,美国、印度、巴西、比利时、阿根廷、西班牙、加拿大、英国全额被保险存款账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比例分别为99.00%、98.00%、98.00%、96.00%、95.00%、94.00%、87.50%和70%。我国99.7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处于较高水平。对于“最高赔付限额50万”的标准,《条例》指出,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兴业银行(601166)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此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最高赔付限额大致有三个参照标准。一是最高赔付限额与人均GDP的比例,国际水平一般是2-5倍。按照2013年56.88万亿的GDP和50万最高赔付限额来计算,中国的这个指标超过12倍,比国际水平要高很多。二是最高赔付限额与人均存款的比率,中国人均储蓄和储蓄率都较高,加上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存款具备一定的社会保障特性,所以最高赔付限额比国际水平也会高一些。三是储户覆盖比率,99.7%的覆盖率可以保证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存款机构:费率区间0.04%-0.08%?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影响最为直接。根据《条例》,除了部分外资银行在境内开立的分支机构外,境内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费。这笔保费的上缴,将对存款性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将进一步影响其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保费可分为单一保费制度和风险基础保费制度,前者对存款机构不加区分,实施统一的保险费率,与存款机构的风险无关;后者则根据存款机构的风险的高低,确定和征收不同的保险费率,风险越高保险费率越高。根据《条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对于具体的保险费率,《条例》暂未明确。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我国的这种“基础费率+风险差别费率”的结构,也是国际较为普遍的做法。长期而言,各国还提出了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占总存款的比例,比如1934年就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美国,目标比例是1.25%,目前其实际比例为1.40%,已超过目标比例;阿根廷、印度的目标比例分别为12.5%、2%,但其目前实际比例相差甚远,分别为0.25%、0.7%。据国际经验和国内市场预期,多家机构预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可能在0.05%左右。截至2014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17.4万亿,以此计算,存款机构将缴纳保费587亿。管清友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保费缴纳,将对银行利润产生影响。民生证券测算,若保费平均费率在0.04%-0.08%的区间,剔除税收减免部分,将降低银行业净利润约为160亿-650亿,影响幅度约为2.5%-5%。申万宏源分析师孙海琳表示,由于保费缴纳,存款保险制度短期可能会给银行的利润和流动性带来一定压力,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隐性存保制度的道德风险成本、更加清晰区分好坏银行、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总体而言,银行之间竞争将加剧,有利于经营稳健有竞争力的银行胜出,中小银行的挑战更加严峻,但存款大幅搬家现象不大可能发生。华创证券研究报告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风险偏好上升,存款集中度会下降。市场预期降准对冲存款保险制度保费上缴,除了影响存款机构的利润外,对宏观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也会带来一定压力。“就货币政策影响而言,银行需要为存款缴纳部分保费,其中大部分资金的投资渠道是存入央行,这意味着央行事实上是在回笼资金;考虑到按存款来缴费,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准备金存在重叠功能,如果缴费规模较大,则需要通过降准来对冲回收的流动性。”鲁政委此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管清友认为,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为了避免金融机构面临太大的经营压力,央行可能会提供流动性支持,定向或全面降准的可能性在上升。孙海琳也表示,银行体系缴纳存款保险费将抽离一部分流动性,这种抽离可能是长期的,预计央行可能在四月降准50BP,作为存款保险的对冲手段,央行采取降准等措施的概率进一步加大。从金融改革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直接打破隐性担保,并可能进一步带动整个金融市场打破“刚性兑付”。鲁政委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存款绝对安全的价值由此得到进一步彰显,不能排除这很可能也是打破各类理财刚性兑付的前奏之一。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成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后盾。固定利率情况下,银行稳赚不赔,保险存款制度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随着利率逐渐市场化,银行间经营差异将会不断扩大,银行业竞争加剧,建立完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促进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孙海琳认为,目前我国贷款利率已放开,利率市场化改革还差存款利率放开这关键一步,国际经验显示,存款利率的放开可能会引起利率较大波动、部分银行负债端受冲击较大。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存款利率放开的后顾之忧得到极大缓解。华创证券研究报告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制度保障,对民营银行改革和改善银行体系生态都具有积极意义。此外,央行需要同时兼顾系统风险控制和单个银行的内部治理两个问题,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促使银行形成自我约束,减轻了央行对银行的监管难度。责任编辑:yyw玻璃钢格栅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本文标题:存款保险制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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