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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公司“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规范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有利于做优做强做大公司,增强企业经济活力、影响力、带动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有利于集中各方智慧,提高公司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第三条规范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决策的原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协调一致,主体、内容和程序依法合规;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按照各决策主体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统筹各方因素、科学分析判断,防范控制风险、促进科学决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第四条规范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既要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把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起来,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又要发挥主要领导在决策中的核心和骨干作用,防止出现名为集体决策、实则无人负责的现象;处理好党支委会与公司办公会的关系。公司党支委会为“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党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凡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三重一大”事项须先提交公司党支委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处理好严格程序与提高效率的关系。各决策主体要优化决策程序,把握决策时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党支委对“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党支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2.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事项;3.公司兼并重组、收购股权、投资入股、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破产等事项;4.公司重大资产调整、国有产权股权变动等事项;5.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事项;6.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7.公司机构的设立或撤销、管理机构的设置等重大机构调整事项;8.公司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重大决定部署事项;9.公司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10.公司重大法律纠纷事项;11.公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方面的重大事项;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解除聘用,以及奖惩、责任追究等处理意见;2.后备干部人选确定;3.集团级以上先进候选人的推荐、提名;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建设、技术装备情况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2.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3.公司非主业投资项目,对外合资合作建设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4.公司融资项目;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范围。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2.公司预算外和计划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第九条公司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提出决策建议。(1)党支委委员、经营管理班子成员、职能部室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资料。(2)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需经公司指定的承办部室(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并详细说明拟上会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经公司领导认可,报决策机构主要领导同意。(3)凡经商定的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决策机构成员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临时动议的事项预先要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决策机构成员说明并履行追认程序。2.拟定决策方案。(1)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2)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方案,供决策备选。3.征求各方意见。(1)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2)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和列席会议的机构与人员,并提供比较完整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3)公司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时应事先征求党支部的意见。党支部召开党支委会,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4)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性较强或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5)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4.组织专家论证。(1)为支撑科学决策,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性、可靠性。(2)对涉及公司全局性战略发展、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对专家的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5.风险评估。(1)对可能影响公司稳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2)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公司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6.实施合规合法性审查。(1)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由组织决策会议的部门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是否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等合规性进行审查。(2)应由法律顾问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由法律顾问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法律意见书。(3)合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提交会议讨论。未经合规性、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7.集体讨论决定。(1)会议通知应按有关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含短信、电子邮件)正式告知所有参与决策和列席会议的机构与人员,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根据决策事项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可派员列席会议,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就讨论的议题可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2)集体讨论以党支委会形式进行,根据各决策主体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选择讨论、决策的具体方式。会议一般由主要领导主持,特殊情况下主要领导可委托有关分管领导主持。决策承办部门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并报告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情况。(3)集体讨论时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依据决策事项,决策主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作出决定,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4)对存在严重分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对紧急的重大事项,在经过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限时需要作出决策时,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应陈述正当理由。(5)决策性会议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实施等决定。(6)决策性会议讨论应完整、如实、详细记录,决策过程同步进行录音或录像。记录内容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主要分歧意见;会议最终决定。(7)根据会议记录,决策性会议要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有表决权的人员应在会议决议或纪要上签字。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可行性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等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并由专人存档、备案备查。8.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1)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及时向集团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公司应当按照分工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2)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公司需跟踪监督决策实施情况,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根据决策事项报相关决策机构决定。有关责任人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3)公司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4)公司应当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职责第十条公司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职责。1.党支部书记职责。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抓好对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的监督落实;遵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研究或决定有关重大事项。2.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分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所决定事项的推动落实,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者脱离实际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党支部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成员的职责。1.总经理的职责。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部署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并对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投资融资、改革重组、资产处置、收入分配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案。2.其他成员的职责。对经营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事前充分调研论证,分析报告利弊和主要风险点,协助总经理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投资融资、改革重组、资产处置、收入分配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案;“三重一大”事项经审议通过后,抓好组织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反馈情况,持续优化实施方案。第五章“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坚持班子成员自查自纠。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要定期组织班子成员,对规范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领导班子成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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