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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2014年12月目录一、工作依据二、检验的目的和意义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四、GB18564.1-2006实施指南中有关定期检验的内容五、GB18564标准修订中定期检验部分内容的变化一、工作依据(一)现有的有关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主要工作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一、工作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第二十七条规定:“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一、工作依据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检验工作的意见》(质检办特〔2014〕922号)文件中规定:“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尚未开展常压罐体检验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以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质检部门认定或者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汽车罐车定期检验RD7)并提出委托检验申请,上述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条件,接受企业的委托,承担危险化学品罐体的出厂检验或者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一、工作依据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11〕50号)文件中要求:“强化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罐体安全检验和非传统能源汽车安全技术检验。”一、工作依据5、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中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部分要求:“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尚未开展危险化学品罐体检验检测专项资质许可以前,由具备危险化学品压力罐车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质监部门要督促检验检测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严格的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结果逐台出具检验证书。”一、工作依据(二)GB18564.1标准修订中对常压罐体检验工作的要求的变化《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中“检验规则”部分分为出厂自检、第三方检验和重复使用前检查三类。规定:“第三方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第三方检验应由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完成。”一、工作依据综上所述,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但是为了保障罐式车辆的安全性,从国家法律法规到有关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对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罐体的检验提出了要求,这也正是开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工作依据。特别是近期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检验工作的意见》(质检办特〔2014〕922号)等文件的出台,更加明确了承担常压罐体定期检验工作的责任主体,更加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二、检验的目的和意义(一)检验的目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的检验是对罐式车辆的罐体进行检验,是为了及早发现缺陷、消除隐患、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其主要目的如下:1、对新罐体的检验,可通过核查罐体的出厂技术文件及对罐体制造质量的检测,检查罐体是否符合设计图样(竣工图)及GB18564.1-2006的技术要求,发现缺陷可以及时整改。2、对在用车辆的定期检验可了解罐体在运行中的安全状况,及早发现缺陷,及时修理,消除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通过定期检验也可找出罐体在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管理和操作。——引自《GB18564.1-2006实施指南》二、检验的目的和意义(二)检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为物流业危险性最大的一类交通运输装备,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承担了大量的有毒、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的液体危险化工产品的道路运输任务,这些化工产品被广泛用于石油化工、能源、医药、印染和民用燃气等行业。因此,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产品性能和安全质量不仅关系到上述行业的正常运转,而且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自《GB18564.1-2006实施指南》序二、检验的目的和意义常压罐体的检验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现在我国对罐式车辆罐体进行检验的单位,都(大多)是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管辖下的法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它与罐体生产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具有明显的公正性。检验部门一定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做到执行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重不轻、公平合理。检验部门必须遵守公开的原则,即检验项目公开、检验方法公开、检验收费公开、检验部门的检验质量方针公开,自觉接受受检单位的监督,不断提高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通过公正、有效的检验,达到“规范市场、扶优治劣、保证安全”的目的。——引自《GB18564.1-2006实施指南》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一)从事罐体定期检验的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并应对检验的结果负责。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检验工作的意见》(质检办特〔2014〕922号)中的规定。检验机构应为质检部门认定或者核准的: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汽车罐车定期检验RD7)。没有对检验人员的资格做出要求。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文件同时规定:上述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条件,接受企业的委托,承担危险化学品罐体的出厂检验或者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的专项检验,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二)罐体的定期检验至少包含的内容:1、罐体质量技术档案资料审查*所涉及到的标准内容:4.2职责部分和第11章出厂文件部分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要求。*建议:可根据罐体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罐体的质量技术档案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上个检验周期内新增和变更情况,注意审查罐体历次检验报告中记载的问题和变化情况。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维修或改造的,应对维修改造的相关资料见证进行审查。应根据档案资料审查的情况,编制检验方案。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2、检查罐体外表面,有无腐蚀、磨损、凹陷、变形、泄漏及其他可能影响运输安全性的问题。*所涉及到的标准内容:*建议:罐体外表面检查以目视检查为主,必要时借助放大镜。有数据判定要求的,应使用与判定数据精度等级相符合的测量工具进行测量。应根据具体检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作业指导书或检验方案,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3、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连接部位的检查。*所涉及到的标准内容:5.3连接要求5.4.12支座及其局部应力校核*建议:可用手锤敲击或借助其他工具检查连接部位,检查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是否连接牢固、可靠,是否有防松措施,是否能承受振动和冲击。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4、罐体壁厚测量*所涉及到的标准内容:5.4.7腐蚀裕量、5.4.10罐体计算厚度、5.4.13罐体最小厚度、5.4.14罐体设计厚度、附录D非圆形截面罐体,及上述条款相关内容。*建议:1)应合理选择测量部位和测量点数。测点应均匀分布并准确定位,必要时应对以下部位增加厚度测量:a、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b、非圆截面罐体圆弧过渡区;c、封头圆弧过渡区;d、罐体排污孔附近;e、易腐蚀、冲刷的部位;f、制造时的壁厚减薄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的部位;g、外观检查发现的可疑部位。2)应对测量数据综合分析,按照标准中对罐体厚度的要求和设计图样的规定,对照参考检验周期内罐体的腐蚀速率,对罐体壁厚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判断。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5、检查管路、阀门、装卸软管、垫圈等,有无腐蚀、泄漏等影响装卸及运输安全的问题。*所涉及到的标准内容:5.5.4装卸软管、5.5.5阀门的特殊要求、5.6管路设计、5.7泵送系统、5.8装卸口设置及要求、7.5安全附件试验等内容。*建议:应结合标准中设计部分的要求,检查管路、阀门、装卸软管、垫圈等的安全性能,并对装卸软管、接头等进行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性能试验。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6、必要时进行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所涉及到的标准内容:6.5无损检测、6.2冷热加工成形、6.3焊接*建议:应根据罐体的实际使用状况(工作介质性质、运行工况、维修改造情况等)和外观检查情况,针对罐体焊接接头出现表面缺陷和埋藏缺陷的可能性,选择合适的无损检测方法进行焊接接头无损检测。进行无损检测前,应先对罐体焊接接头的形状尺寸和外观质量进行检查。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7、罐体安全附件及承压件的检查*所涉及到的标准内容:5.5安全附件和承压元件、7.5安全附件试验、附录C安全泄放装置的设计计算等内容。*建议:应检查罐体配置的安全附件及承压件是否符合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安全附件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是否在校验(检定)有效期内,爆破片是否按规定要求定期更换,安全阀的型号、规格、排放能力应与原设计是否相符;并应对所配备的安全阀、呼吸阀等进行校验,以验证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8、检查紧急切断装置,不应出现腐蚀变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遥控关闭装置应能正常使用。*所涉及到的标准内容:5.5.3紧急切断装置、5.8装卸口设置及要求、附录A常见液体危险货物介质及主要涉及参数等。*建议: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发生以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提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五部委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并要求“罐体检验机构要根据标准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进行检验,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检验通过。”检验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对紧急切断装置进行严格检验。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9、罐体表面漆色、铭牌和标志检查。*所涉及到的标准内容:第9章涂装与标志标识。*建议:四、GB18564.1-2006实施指南中有关定期检验的内容《GB18564.
本文标题: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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