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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修订稿V2.0出租汽车、城市轨道、汽车租赁方向修订组二〇一二年七月1第一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一、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数量的许可。(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四)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数量的控制与核准,并按规定上报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数量。(五)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权证》、《道路运输证》的核发;负责出租汽车车辆的选型,负责制定出租汽车标志灯饰、待租标识以及车身颜色统一标准等。二、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车辆条件1.新投入营运车辆为一级车辆技术等级新车。继续营运的车辆应达到二级车辆技术等级标准。2.车辆排量在1.0升以上,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同时符合2地方政府对车辆型号的要求。3.车辆五座的小客车。4.具备冷暖空调装置、配备消防、防护装置。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5.符合当地规定车身颜色要求,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和计价器;设置收费标准和标贴、服务质量监督标识;车身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二)设施设备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一般每辆车应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3.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所,应签订一年一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三)资金条件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银行资信证明。2.有固定资产外,企业还应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四)人员条件1.企业管理人员、驾驶员须掌握出租汽车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出租汽车营运等方面的知识。2.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财务统计岗位上,应分别有至少一名初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与车辆的比例不小于1:20的比例。33.聘用的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4.有符合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等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五)管理制度条件1.新设立的企业应有企业章程、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及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营企业应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3.有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建立车辆技术、安全营运、服务质量投诉、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管理等制度。4.有明确的责任制。明确企业和驾驶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车辆产权与经营权的归属。(六)个体经营者从业条件个体经营者除需符合上述车辆条件和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外,还应掌握与出租汽车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出租汽车营运等方面的知识,并具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产。三、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书;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并提供企业章程,人力资源机构设置等情况;43.企业验资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不少于企业总资产5%流动资金证明;4.企业内部基本管理制度(财务、安全、营运、乘客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5.符合车辆选型及等级的证明;6.符合与经营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员、驾驶员情况证明;7.企业土地及停车场证明(租用的应提供不少于一年的租用合同);8.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体经营者除提供1、5、6项外,还应提供相应资金或资产评估原件证明。(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5对已受理的出租汽车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车辆数量及要求。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或其他原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五)许可结果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6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2.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旅客运输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四、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出租汽车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3.符合车辆选型及等级的证明及投放(更新)车辆承诺书;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承诺书;5.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极其复印件;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极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个体经营者除提供1、2、4、5项外,还应提供相应资金或资产评估原件证明。(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出租汽7车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出租汽车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以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行政许可。2.对运力投放有3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方式实施出租汽车运力投放。3.已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申请运力投放(更新),符合法定条件,在经营期间无特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优先许可。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行出租汽车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三)许可前公示对已受理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申请作出准予8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车辆数量及要求。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或其他原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五)许可结果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六)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申请人在180日内按照拟投放(更新)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超过180日不按拟投放(更新)车辆承诺书要求投放(更新)营运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许可。(七)配发《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车辆,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八)出租汽车档案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业户管理档案、营运车辆管理档案,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91.经营业户管理档案经营业户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核对经营出租车数量、地址、办公面积、停车场面积。(2)证照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号、企业法人证书号、企业法人代码证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道路运输证号等。(3)管理人员情况。管理人员的数量、职称情况。(4)驾驶员情况。驾驶员的数量、从业资格证数量。(5)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领导接待、通讯联络、服务质量、车辆自检、安全学习、继续教育、信访投诉、失物招领、奖惩、票务管理、经济责任等制度。2.营运车辆管理档案营运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车辆技术等级记录、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记录;(3)车辆审验记录;(4)交通事故记录;(5)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10第二节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的新增、更新、营运、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城市出租汽车的维护要按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规定的维护项目、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的车质车况,保持车辆良好的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和环保性;车辆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作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器设备、噪声控制、防雨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要求均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进行检测,按《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且技术等级不得低于2级。(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技术等级、级别不能满足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换车辆,并办理变更手续。11(四)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使用擅自改装出租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出租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应当予以制止,并按规定实施处罚。(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措施,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方法和新产品,使用清洁能源,及时报废排气污染严重、不达标的出租车辆,有效解决出租汽车排气污染等问题,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技术性能;(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措施,推广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安装信息化车载终端,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按管理对象实际情况,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按省、市、县三级机构进行设置,省级、地市级道路运输
本文标题: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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