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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富邦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當舖業附加條款92.01.27台財保字第0920700703號函核准96.10.17(96)富保研發字第317號函備查本公司就當舖業者所收當之質當物(流當物除外)於保險期間內在當舖業者之營業處所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當舖業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對當舖業者負理賠之責。質當物為汽、機車且置放於當舖業者營業處所外增設之庫房時,該庫房必須事先經由當舖公會統一承租或依當舖業法及其設置基準設置,並向當地主管機關依法報備後增設之,且設置保全、24小時監視錄影及24小時人員看守並實施進出管制登記。前項置放於營業處所外增設之庫房之汽、機車,限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爆炸或竊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當舖業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當舖業者負理賠之責。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物品包括金銀條塊、貴重金屬、珠寶、玉石、鐘錶、及其製品,不受主保險契約第二章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富邦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電腦病毒駭客風險除外條款96.10.17(96)富保研發字第317號函備查本保險單所承保之標的物毀損係指標的物本體的實質毀損。標的物實質毀損並未包括資料或軟體的毀損,特別當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的任何不利變動係肇因於原始結構的刪除、老舊或改裝。因此,本保險單排除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A.資料或軟體的毀損或滅失,特別當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的任何不利變動係肇因於原始結構的刪改、老舊或改裝,以及任何因此造成之營業中斷損失。無論本除外附加條款所規定,資料或軟體的毀損或滅失為保險事故所造成之標的物本體直接毀損者,仍予以承保。B.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的功能、堪用程度、應用範圍或便利性受損所造成之毀損或滅失,以及任何因此造成之營業中斷損失。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單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單條款之規定條款。富邦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戰爭及恐怖主義除外條款96.10.17(96)富保研發字第317號函備查無論本保險或任何附加條款、批單包含任何意義相反之規定,茲同意本保險排除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因素導致、造成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滅失、毀損、費用或支出,且不論任何其他同時發生或先後發生之因素或事故;(1)戰爭、侵略、外來敵人之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戰爭之軍事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顛覆、本質佔相當比例或形同叛亂、軍方或篡奪勢力之民眾騷擾;或(2)任何恐怖主義行為。就本附加條款之目的而言,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一種由單獨一人或一(多)群人進行,包括但不限於武力或暴力之使用及/或其造成之恐嚇脅迫,無論屬於個人行為或代表或牽涉任何組織或政權,所欲達成之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企圖影響任何政權及/或置民眾、或民眾之一部分於恐懼之行為。總公司:台北市建國南路一段二三七號(富邦大樓)TEL:(02)2706-7890免費申訴電話:0800-009-888FAX:(02)2704-29155本附加條款同時排除任何以控制、防阻、鎮壓或任何方式與前述(1)及/或(2)項相關為目的所採取行動因而直接或間接導致、造成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滅失、毀損、費用或支出。倘保險人主張因前述除外事項,任何滅失、毀損、費用或支出並未由本保險承保,提出反證之責任將歸於被保險人。倘本附加條款之任何部分經察覺為無效或無法施行,其餘部分仍將充分有效。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單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單條款之規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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