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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失业保险问题的研究陈冬春金育强*(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南长沙,410081)Email:chendongchun2002@163.com摘要:本文建立在失业保险理论基础知识上,运用社会学、法学等基本理论结合访谈问卷和调查的方法,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失业保险体系进行了研究。笔者指出运动员失业保险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关键词:优秀运动员;失业保险;问题;对策;1前言根据有关数据显示,1981年全国待安置的退役运动员为2432人,1988年上升到5212人。1993年到1996年,全国已有26.53%的退役运动员无法得到妥善安置。有的省份,具体还可以再上升10个百分点。据了解,由于没有很好的社会保障,哪怕是一些曾获得过辉煌成绩的优秀运动员,他们的生活也过得非常艰难。一些运动员在退役后,由于生活的困窘和精神上的压力,加上缺少社会关爱,心态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甚至对生活产生绝望。辉煌一时的马家军退役后的运动员,除了王军霞、曲云霞、姜波、董艳梅等少数几个在社会上名气很大的队员境遇不错外,其他大部分都处在待业状态。马家军中第一个拿到世界冠军的刘丽和爱人都没有固定工作,一家三口住在月租300元的一室房子。她说:“压抑了几年,我的脾气变得很坏,是变本加厉的那种坏。”就在马家军当年正辉煌的时候,一名从马家军退役并分到沈阳公安局派出所工作的队员,工作不长时间就自杀身亡。1979年出生的刘菲,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人,1998年获得在俄罗斯明斯克举行的世界技巧锦标赛女子三人项目冠军。此前获得世界锦标赛第三名、世界青年锦标赛第四名及7项全国冠军。2000年退役后,辽宁省体育运动训练中心给她发了三个月的工资,她就算退役了。她的人事关系放在沈阳市人才交流中心,户口还在体育中心,是集体户口。为了生活,她自己找工作,昀后总算找到一家少儿业余技巧班代课,一个月160元。后来又在一家民族艺校代课,每个月600元。”但昀终还是失业了。据《中国青年报》2006年3月27日报道,全国冠军邹春兰靠给顾客搓澡过活,给3个客人搓澡,她从中得到4.5元。夫妻1平米小屋内,午饭就是白菜和米饭……。失业,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失去职业,失去生计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对社会而言,则是劳动生产力的极大浪费,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2006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一切为了人民。要抓紧解决广大群众昀关心、昀直接、昀现实的利益问题,尤其要切实做好就业、社保、医疗、安全生产等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参保率,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基金监管力度,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可见,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持,关系到社会改革、发展和全局的稳定。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从1986年正式建立至今,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进入了体制逐步健全、制度逐步完善、运作更加规范、社会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的发展新时期,失业保险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参保和失业保险保障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逐年增加,基本形成以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骨架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随着我国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失业现象也就随之越来越严重。因此,如何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己成为当前体育改革的重中之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够促进体育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保障优秀运动员合法权益,还能充分调动优秀运动员的竞赛和训练的积极性,同时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体育社会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优秀运动员作为特殊的群体,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具有年轻化、退役早和失业率高等特点,有必要建全与其职业特征相符合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由于运动员特殊的身份,有些属于干部身份,有些属于合同工性质,因此,运动员是否纳入失业保障体系就要看各个地方的规章,《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运动员在失业后未必能获得失业保障。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关系到运动员的个人前途、家庭幸福,关系到运动队伍的稳定和发2展,甚至关系到国家竞技体育运动的兴衰。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很有可能成为制约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如何做好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运动队伍的建设,也关系到体育后备人才的来源和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这是我们当前急需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从失业保险制度为运动员提供失业保障的角度出发,加快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失业保险保护机制的研究,这对我国优秀运动员队伍的稳定发展和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对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将有深远的影响。2研究对象和方法2.1研究对象本文研究对象为优秀运动员的失业保险问题。本文所指优秀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的定义是根据我国国家体育总局2002年颁布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中界定的,是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所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具体包括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法律的历史渊源及现状、失业保险法律的具体内容、就业保障的协调方式等内容。2.2研究方法2.2.1文献资料法搜索国内外有关失业保险方面的文献资料,尤其是注意通过Internet搜集有关国内外运动员失业保险的相关资料和文献,并大量阅读失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方面的教材、专著等。2.2.2专家访谈法除实地访谈外,还利用电话、email、信件等方式对各省体育局、劳动与保障部门、社会保险专家和体育专家等进行专家访谈。通过访谈,找出优秀运动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运动员失业保险的相关对策等。2.2.3问卷调查法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50份,其中北京50份,有效回收45份;湖南60份,有效回收60份;湖北60份,有效回收48份;广东60份,回收60份,有效问3份;河南60份,回收60份,有效问卷58份;福建60份,回收60份,有效问卷56份。共回收333份,有效问卷322份,有效回收率96.7%。2.2.4分析归纳方法在撰写的过程中,首先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具体分析,找到本文需要的相关资料,再对所需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形成自己的见解。3我国优秀运动员失业保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3.1有关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的基本情况3.1.1有关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发展的历史回顾3.1.1.1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1951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其内容包括了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待遇和待业救济等社会保障项目。运动员属于该《条例》保障对象,因此,这一条例中关于待业救济的内容同样适用于运动员。1964年,内务部、劳动部、国家体委联合发布《关于优秀运动员的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这些法规、规章对建立和完善有关运动员的失业保障体系起到了一定的帮助。这一时期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已逐步形成了以就业安置、医疗、工伤为基础的保障体系,其保障水平远远超过对其他行业人员的保障程度,体现了党中央对优秀运动员的关心和爱护,极大地调动了运动员训练,竞赛的积极性。在经济基础较为落后的情况下,为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3.1.1.2改革开放之后到1992年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社会保障工作得到迅速发展,有关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的问题才开始得到重视,尤其是1979年恢复了我国在国际奥委会的地位后,竞技体育工作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极大地调动了运动员的积极性。1980年4月,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体委联合制定《关于招收和分配优秀运动员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86年11月1日,国家体委颁布了《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试行)》,对优秀运动员的生活、学习、工资、福利等社会保障的内容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1987年,国家体委国家教委颁发了《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单项前三名获得者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世界纪录4创造者,可免试上大学。这为解决部分运动员的退役后再就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3.1.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时期1992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各项事业的改革也取得了飞速发展。体育管理体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实行管办分离,各运动项目的优秀运动队管理形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群众基础较好、观赏性较强的运动项目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行职业化的管理机制,如足球、篮球等;一些奥运金牌项目政府加大了投资的力度,实行强化管理;一些非奥运项目,政府削减了投资,任其在市场中生存。由于管理体制的改革,各运动项目的经济基础发生了较大变化,运动项目之问的发展极不平衡,导致各项目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一时期,国家体育总局针对优秀运动员的保障工作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如:扩大优秀运动员免试上大学的范围;提高优秀运动员工资、奖金和福利;鼓励优秀运动员自谋职业;国家队和部分省区市对优秀运动员实行商业保险。1995年2月颁发了“关于加强和发展优秀运动队职业教育的意见”,尤其是1995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8条指出:“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但是,这些政策与法规,主要是围绕着优秀运动员的就业安置而颁发的,没有从根本上改革当前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失业保障问题,与诸如军队等其他行业相比较,优秀运动员的再就业保障工作显得滞后,与这一时期的竞技体育发展相比较,优秀运动员的再就业保障工作也显得滞后。再就业保障工作暴露了一些深层次问题开始对竞技体育的发展起到负面作用,影响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3.1.2我国运动员退役后的状况国家和省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直属体育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他们中每年都有一部分人因年龄、伤病、竞技状态等原因停止训练和比赛,成为退役运动员。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就业安置制度,在实践中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2]据统计,全国在役运动员约14000人,正常年度待安置的运动员约3000人,遇4年一次的全运会年,待安置的运5~5000人。由于安置渠道不畅,大量的退役运动员长期滞留在队,占用了运动队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地影响了优秀运动队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2002年的《全国体育人事工作调研报告》显示:在湖南、广东、广西等八个省区,待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占全部在队运动员人数的28.9%,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待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占全部在队运动员的比例高达78.1%(见表3-1),其滞留运动队时间昀长的达21年。[3]湖南从1999年到2005年,待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就高达360多人,且每年有100多人退役,除了上大学深造、政府安置外,绝大部分退役运动员都面临失业的威胁。内蒙古自治区待就业运动员比例虽然相对较低,但仅仅是将大部分退役运动员行政关系转到了户口所在的盟市,与原单位脱离了劳动关系,实际上多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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