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特制定《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一、设置标准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其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500亩以上(民办学校不低于200亩),大、中城市在市区内建校的,其占地标准可适当放宽。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学校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与装备。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第七条学校有良好的周边环境,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校园环境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第八条设置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九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5%;(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四)基本形成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二、审批程序第十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分为筹建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建。第十一条申请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申办者)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议,认为符合标准的,由省教育厅会同计划、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审批筹建,筹建期为2年。申请正式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申办者)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省教育厅,经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认为符合标准的,由省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二条申请筹建高等职业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一)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申办者)筹建申请文件。(二)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送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名单及资信证明文件;(四)学校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师资来源及规划,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规划;(五)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六)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校园平面规划;(七)其他有关申报材料。设区的市申报筹建高等职业学校还须同时报送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及各级各类教育现状与发展规划。第十三条申请正式建校应报送以下材料:(一)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申办者)正式建校申请文件。(二)建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送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名单及资信证明文件;(四)高等职业学校筹建情况报告。包括学校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组成,师资队伍建设,校园规划、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及其他筹备情况;(五)学校资金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六)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情况等;(七)其他有关申报材料。设区的市申报高等职业学校还须同时报送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及各级各类教育现状与发展规划。第十四条省教育厅每年1月底前受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第十五条省教育厅对各市上报的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申请文件审查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基本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省教育厅暂不委托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第十六条依据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论,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七条高等职业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之日起,应在4年限期内达到规划发展目标。第十八条正式批准的高等职业学校校名要根据国家关于高等职业学校名称的有关规定确定。批准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建)”字样。第十九条对于已批准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定期对其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查。对于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学校,将视为不合格学校,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数量。学校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取消招生资格。三、其他第二十条本办法适应范围指举办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中外合作及民办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另行规定。
本文标题: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043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