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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金牛区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9项)
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例:(一)取得相应的相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的市(州)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金牛区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9项)行政审批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110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正本每本1.50元,副本每本2.50元;《车辆营运证》每证4元(含标贴1元)是1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铺设管线、电缆、回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有碍公路通畅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志,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第十一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公路等级按规定交纳开口接道费,并按照有关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设计、修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确需间伐更新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手续。行道树梢与电力线距离不足3米,与电信线不足2米,电力、电信部门可以修剪枝丫。剔除上述规定距离以外的枝丫,须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公路两侧用地内的树木花草,不得损毁、侵占;确需更新或砍伐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更新补种。”路政许可:1.占用(挖掘)公路,跨(穿)越公路及架(埋)设管线(电缆)审批2.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审批和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审批.3.砍伐公路行道树审批2行政审批科是《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发[2008]251号)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四川省港埠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许可证于每年12月25日前进行年审,并加盖‘年审专用章’,逾期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取得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业前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谁领取营业执照后,方一可营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领取长期或临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四条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省内运输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分别申报所在省、地(市)的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水路运输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减少运力,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条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经济类型事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换领许可证书。”第十八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终止营业,应当办理停业注销手续。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许可证书,并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3行政审批科航务水运及水上(水下)审批:(初审1.港口经营许可(初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准(初审)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初审)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和使用岸线安全性审批(初审)5.跨临河建筑物及航道内采砂、采石审批(初审)除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准需收费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川价字费[1995]164号《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20元/本。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港口岸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职责是:(二)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必须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3行政审批科航务水运及水上(水下)审批:(初审1.港口经营许可(初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准(初审)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初审)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和使用岸线安全性审批(初审)5.跨临河建筑物及航道内采砂、采石审批(初审)除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准需收费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川价字费[1995]164号《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20元/本。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备注4铁轮车、履带车上路行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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