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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钟点工、保姆或其他)的征税问题。据了解,目前的家政服务公司在提供家政服务时,一般与员工(钟点工或保姆)签有用工合同,对这类家政服务公司的征税应按市局《关于劳务公司收取劳务费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穗地税发[1996]237号)执行。即:家政服务公司向用工单位(个人)收取的劳务费,应全额计征营业税;如用工单位(个人)直接支付工资补贴,家政服务公司只向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个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可就其实际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广州市服务业发票》。小时工也要交养老保险吉林加强非全日制用工管理新华网吉林频道9月11日电记者10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吉林省将加强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也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吉林省要求,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必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年满16周岁,持有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员都要在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领取《吉林省城镇人员失业就业登录证》,并在《吉林省城镇人员失业就业登录证》上登录失业、就业情况。未登记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在自录用之日起15日内,按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收录用备案手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也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可以按所在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基数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后又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范围)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来源:城市晚报)(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长春市今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出台多项政策钟点工也可参加养老保险2009年03月14日来源:新文化报本报讯(记者郑丽颖)符合贷款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创业人员再次贷款可增加额度,力争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登记半年内90%实现就业……昨日,记者在长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一条条促就业政策惠及百姓。关键词:劳动保险力争养老金月人均增百元今年长春市养老保险新增参保5万人,将城镇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率由22%降到21%,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继续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力争月人均养老金增加100元左右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允许长春市常住非农人口中,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如钟点工),依照本人申请,自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时间或订立口头劳动合同时间参保缴费;原在长春市就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钟点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李永惠介绍,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钟点工工资,钟点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钟点工工资结算支付方法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根据规定,成都城区非全日制劳动者(钟点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成都二圈区县为5.9元/小时。就读者王某这种情况来说,只要医院让他每天平均工作时间没有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没有超过30小时,每月给他580元工钱不低于每月工作最低标准小时工资的总和,那么就没有违背相关劳动法的规定。另外,就钟点工节假日工作是否算加班费用问题,目前尚未出台明确规定。参保钟点工参照个体工商户办法执行下岗后,我在一餐馆做临时洗碗工,每天中午洗一次碗筷。我这种情况办不办理养老保险呢?读者李女士打进本报热线咨询律师。律师杜小东介绍,根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也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餐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由于“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也就是个人在企业中任职,完成企业某一岗位职责。“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个人并不在企业中任职,只是提供专业服务或是临时性的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中进行了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任职和受雇佣的条件。特别是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中规定的四个判定条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对人才的重视,一个人可能在几家公司同时任职,担任职务,这样取得的所得是否全部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只能在一家公司取得的所得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其他公司的所得都按劳务报酬处理?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和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劳动关系手续,除此之外的,个人从其他公司取得的所得都按劳务报酬处理。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上述规定中的第七项,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社会保险事宜,也就是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大家知道,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如果个人调动工作,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所以上述观点认为只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才是和职工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个人同时任职的其他企业由于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所以并未和该个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可以与几家公司、企业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任职,从所任职企业取得的所得都按工资、薪金处理。关键是看该个人在企业中的角色和取得的所得的性质。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当今社会的经济形势下,个人在几家公司、企业同时任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大型企业多以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集团中包含多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一些高层管理人员大多在多家企业任职并参与管理,同一个人在几家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并不少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也就是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可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业务,只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从事与所任职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司法》对在几家公司、企业同时任职的高管人员的行为都进行了规范。在税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税法第二条所说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指的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上述规定可以出,税法上一样是不否认个人在两处任职,同时取得工资、所得的,只不过取得上述所得要合并处理,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派出人员取得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就有明确规定:“(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
本文标题:小时工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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