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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意见各监管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含直接监管与委托监管企业,下同)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保障监管企业正常工作需要,根据《成都市级部门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现就规范企业车辆购置与管理做出以下意见:一、车辆核定(一)监管企业公务车辆实行分类核定。原则上各监管企业主要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副职保证工作用车需要。(二)企业二级法人(或分公司)领导班子公务用车按照车辆数少于职数的原则配备,确保工作需要。(三)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车在5年内不得更换。(四)原则上不配车到各监管企业的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配备到企业业务部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批。(五)其他工程车辆根据工作需要,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批。(六)亏损企业新购车辆原则上不予审批。二、公务车辆价格标准(一)各监管企业一级法人公务车辆单车价格控制在25万以内,二级法人公务车辆单车价格控制在20万以内,其他工作用车原则上控制在12万以内;各企业严禁购置超标准车辆。(二)购置旅行车,越野车、商务车,需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市国资委遵照经济适用、支持地方产品原则,对企业提出的购置车型作适当调整,做到相对统一。三、审批程序(一)各监管企业(含二级法人公司或分公司)申请新增、报废车辆一律由企业一级法人单位审查后统一上报;委托监管企业一律由企业一级法人单位审查并经委托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二)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企业申请车辆购置,由市国资委办公室,按照车辆购置程序审核,再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四、车辆购置(一)各监管企业在取得市国资委车辆购置批复后,一律在政府定点单位采购。(二)各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对车辆、车型、厂牌的相关要求,不得擅自决定车辆的车型,购置车辆的价格不得高于政府采购价。(三)各监管企业要根据购置车辆类型,通过三家以上的政府定点供应商询价比价后确定供应商,并将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报市国资委备案。五、车辆报废(一)各监管企业车辆报废必须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汽车报废规定进行申报。(二)各监管企业车辆报废必须报市国资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执行。(三)各监管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报废的车辆一律要在政府定点汽车报废公司实施定点报废。六、车辆管理(一)集中管理,统一调派。各监管企业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车辆管理办法,并抄送市国资委备案。(二)各监管企业领导干部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属企业班子成员自驾公务车辆的报市国资委备案。(三)严禁公车私用,杜绝公车私户。七、监督检查(一)市国资委将对各监管企业公务车辆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有违规违纪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二)各监管企业因违规用车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凡企业违反规定进行车辆购置、报废,超标准购置,一经查明,将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
本文标题: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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