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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项目设计资料规范要求一览表本项目涉及的规范《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简称《成规》《成都市建筑形态规划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关于成都市建筑规范新规定》《关于成都市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新规的说明》《成都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日照规范第3.1.2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见《成规》第3.1.2条见《成规》附录一名词解释6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除中央商务区外的其他区域“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建筑限宽第5.0.4条中心城范围内临大于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和主要河道(府河、南河、沙河、清水河、东风渠)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见《成规》第5.0.4条停车设置要求第2.3.10条住宅机动车二环路以外1.0(车位/100㎡建筑面积).非机动车1.0(辆/100㎡建筑面积)办公楼机动车二环路以外0.8(车位/100㎡建筑面积).非机动车0.4(辆/100㎡建筑面积)商业场所机动车二环路以外0.8(车位/100㎡建筑面积).非机动车3.0(辆/100㎡建筑面积)宾馆、酒店机动车二环路以外0.8(车位/100㎡建筑面积)见《成规》第2.3.10条B地块配建公共停车位305个并对外开放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筑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不计入停车指标,其他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2公共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部超过40%,计入停车指标交通出入口A地块出入口在万象南路和名贵西二街上,B地块在交子大道上开口数量不大于一建筑间距第3.1.3条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表3.1.3.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三环路以外:1.2H三环路以内:1.0H且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低层:≥12.0米低层相对:6.0米多低层相对:8.0米多层相对:10.0米高层位于南侧:≥27.0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8.0米(多)≥13.0米(低)≥13.0米朝向最小间距朝向朝向朝向最小间距山墙—6.0米≥10.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27.0米≥13.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1.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2.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4.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3.1.3.1的规定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60.0米时,按6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表3.1.3.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α≤300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0α≤600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α>600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表3.1.3.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α≤60013.0米9.0米6.0米600α≤90013.0米13.0米10.0米注:1.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3.1.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第3.1.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表3.1.5.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层建筑长边1.0H且≥6.0米8.0米≥13.0米13.0米山墙—6.0米9.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21.0米≥13.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1.H:建筑平均高度;2.H(多):多层建筑高度;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Lx(Ly)最小距离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2控制;表3.1.5.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α≤3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0α≤6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α>6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α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表3.1.5.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α≤60013.0米9.0米6.0米600α≤90013.0米13.0米8.0米注:1.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3.1.6条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3.1.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底层架空要求第2.3.15条60米(含60米)以上住宅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3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房型配比要求a.户型配比:本案初步设定高层户型面积为90-245㎡,主力户型面积为150-245㎡,约占全部户数比例的60%。b.楼型:本项目定位为高端住宅物业,根据密度分析,建议高层楼型为:主力面积采取板式一梯二或一梯三楼型,其余户型采用一梯四楼型。c.层高:住宅层高不宜小于3米,商业层高尽量做大,一梯多户单元尽量布置在地块东西两侧。e.各面积段产品功能要求:90平米:小3房2厅1卫;135平米:3房2厅2卫,单套房;150平米:3.5房2厅2卫,单套房;165平米:3.5房2厅2卫,单套房;185平米:4房2厅2卫,单套房;245平米:5房2厅3卫,双套房;面积计算规则第5.0.11条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2、住宅阳台进深尺度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这也是为了遏制入户花园和阳台只计一半建筑面积,因此开发商通过做大入户花园和阳台的面积,可以很容易地“偷取”较多的面积的情况。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Lx(Ly)最小距离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见《成都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房型设计要求有关偷面积2、住宅阳台进深尺度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这也是为了遏制入户花园和阳台只计一半建筑面积,因此开发商通过做大入户花园和阳台的面积,可以很容易地“偷取”较多的面积的情况。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层高要求第5.0.14条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得高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米。见《成规》第5.0.14条1、建筑层高《补充解释》规定,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高度通常不超过10米)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退界第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第3.2.2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第3.2.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表3.2.3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居住建筑、第3.1.2条涉及的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0.5(中心城三环路内)0.6(中心城三环路外)6.0多、低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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