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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校外学习中心府谷奥鹏学习中心专业法学年级0909指导教师莫晓宇学生姓名王伟学号aaDB1092h20112目录一、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及其方法论之区别……………………4(一)两种犯罪论体系之概略………………………………………4(二)两种犯罪构成理论所持方法论的区别………………………7二、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内容的比较…………………………9(一)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对应性分忻………………………………9(二)违法性之对应性分析…………………………………………11(三)有责性之对应性分析…………………………………………12三、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评析………………………………………14(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评析……………………………………14(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评析………………………………153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学生:王伟指导教师:莫晓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大陆法系和我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取长补短,从不同层面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学实践活动。这无论是对于我们从比较角度研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及大陆法系犯罪论,还是对于我们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自身完善的研究来说,都具有重要价值和启迪意义。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ChinaandthecivillawtheoryofcrimeconstitutesarelativelyStudent:WangWeiSupervisor:MoXiaoyuAbstractsInrecentyears,scholarsofcriminallawcivillawcriminalsystemforamorein-depthexplorationintoaccount,andonthisbasisforourcriminalsystemmademorecriticalcomments.Constitutesatheoryofcrimeandcivillawsystemofthebourgeoistheoryofcharacteristicsthatconstituteacrimethereareaverybigdifference,however,Ithink,onthecivillawcriminalsystemofpraiseforChina'scriminallawcriminal4systemofcriticism,especiallyonChina'scriminallawshouldtracklinecopyofthecriminalsystemofcivillawtheconclusionsdrawn,thereshouldbeestablishedinChinaandthecivillawcriminalsystembasedoncarefulcomparisonstudy.Keywords:Constituteacrime;subjectofacrime;objectofthecrime;subjective最近几年,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计,并在此基础之上对于我国的犯罪论体系提出了较多的批判意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在体系特征上存在着非常大的区别,然而,笔者以为,对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赞扬,对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批判,尤其是,对我国刑法是否应该径行照搬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结论的得出,都有应该建立在对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审慎的比较考察基础之上。一、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及其方法论之区别(一)两种犯罪论体系之概略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三要件说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即认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对这三个条件在具体适用时,是采取依次递进性的认定。其具体过程是,认定犯罪时首先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只是观念上抽象的犯罪事实,对于日常生活所发生的事实,还必须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观念事实。一定的生活事实经构成要件该当5性判断并获得的是肯定判断之后,则不再是单纯的生活事实。而是刑法上具有意义的事实,即它一方面成为犯罪构成事实,一方面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随后是进行违法性的判断。有些行为虽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该行为可能被社会和法律所允许,实质上并不违反法秩序,此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刑法的犯罪性判断而言,即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犯罪。有责性的判断是最后进行的。通过一步步的排除不符合构成要件以及符合构成要件但又不具备违法性的行为,有责性的判断是最后确定行为是否成立的一个条件。它检验行为人是否对于该当于构成要件且违法行为具有可非难性,而应负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制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虽然相同,但因行为人的条件未必相同,所以在其所负责方面还有差异。只有构成要件该当违法行为的存在还不足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求行为人本身具有被非难的因素,才能发动刑罚。①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认定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统一整体。它是我们认定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是实践中认定犯罪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模式,它是唯一的。也是最终的标准。社会上的犯罪形形色色,每一种犯罪都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从这些具体而不同的构成要件中抽象出来各种不同犯罪的共同组成要素,从而形成了我国刑法犯罪构成①冯军译主编《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4页)。6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对这四个要件的立法形式是由分则与总则共同完成的,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具体犯罪的要件,总则一些条文也以通则的形式规定了适用于一切犯罪的某些要件。所以,行为是否具备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就成为我们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这种犯罪构成由于直接并且最终决定了犯罪的成立,因此可以说,一切成立犯罪的行为都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换言之,一切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都是成立犯罪的行为。对于犯罪的认定,不是如同大陆法系一样从构成要件符合性开始,经由违法性再至有责性,并在最后认定犯罪成立;换句话说,不是首先进行不含价值色彩的纯客观事实的判断,再到有价值性的违法性与有责性的认定,而是在认定已经发生的行为事实时,同时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展开。这种判断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客观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判断同时进行的,当对四要件的事实与价值判断都得出积极结论之后,犯罪就可以成立。②笔者以为,这两种犯罪论体系的最根本区别在于认定犯罪的逻辑结构不同。根据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个环节,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一个条件满足之后才能开始下一个条件的判断,不符合的全部被排除出去,递进关系非常明显。这中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又被我国台湾学者称之为“立体重合关系”,即“某一行为是否与构成要件符合,须首先加以判断,然后依次为违②李洁主编《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450、页。7法判断与责任判断,自外表深入内部,即所谓‘立体重合关系’”。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则体现的是一种同时性和横向联系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同时存在于犯罪构成的整体之中,而不能脱离整体各自独立存在。各个要件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不可缺少的。它们并不能象机器原的零件那样,在没有组装成机器整体时,可以各自独立存在。”犯罪构成的各要件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具体认定犯罪时,先分别将各要件进行一一对照性的分析,然后加以整体上的判断,只有四个要件齐备了,才能说得上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四要件之间是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共荣关系。相对于大陆法系的“立体重合关系”而言,笔者以为,我国刑法认定犯罪的体系是从犯罪的四要件同时展开,而不是由外表深入到内部,因此,我们可以将这种犯罪论体系称之为“横向重合关系”。总之,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采取的是一种递进式的逻辑结构,我国现存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耦合式的逻辑结构;前者用在犯罪的认定上采取的是加法(整合法),而递进式结构用的是减法(排除法)。③(二)两种犯罪构成理论所持方法论的区别第一,对犯罪成立要件划分的出发点不同。在划分犯罪成立要件的出发点上,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是在观念上首先将一个预定的“犯罪”分割成若干单元,而是始终将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犯罪成立要件”的内容不是行为分割后的单元(即犯罪由哪些体现犯罪性质的因素组成),而是“整体的行为是否具有某种性质(即构成要件该③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441、447页。8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与大陆法系所不同的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观念,从实体的角度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这个整体分割成四个相对独立(但绝对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单元,即四个方面的要件,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在审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起分析的功能,当某个行为同时符合四个方面的要件时,便综合出行为成立犯罪的结果。因而可以说,大陆法系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是将行为整体的不同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将行为的不同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第二,对理论与法律实定关系的处理不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鲜明地体现了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构成的法律实定之直接概括,体现了理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但是,大陆法系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理论体系的相对独立性,它使犯罪构成理论高于法律对犯罪构成(犯罪成立的规格)的实定。尽管所谓刑法总则规定“犯罪成立要件”或“一般犯罪构成要件”为大陆法系一些刑法学者赞同,但笔者认为,从严谨意义上说,刑法总则是不可能直接规定“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这三个层次中需要审查的内容,刑法是可以规定的,但犯罪构成理论提出的这三个层次,乃经过了理论的高度概括;法律规定不存在这种层层递进的次序,“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者层层递进的格局,是理论本身逻辑的升华结果。相对于法律实定来说,大陆法系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厘定具有间接概括的特征。④④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49页。9二、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内容的比较我国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虽然在认识犯罪的逻辑结构上不同,但它们的组成要素却是基本相同的。根据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通说,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任性,与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相对照,认识上述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差异性,对两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进而找出其共同点与相异之处,是进一步了解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实质内容并寻找相对应部分的前提,并能评价两者的优劣。但必须明确,由于体系的巨大差别,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相关内容的对应只是大体而言的,因为体系作为形式,约束内容中的概念、范畴是必然的。(一)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对应性分忻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之内容,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行为时的特别情状(行为状况)、行为结果等客观要件,以及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之主观要件。在大陆法系理论中,行为主体不包括行为人的责任能力评价问题,而只是指是否在客观上“具有实现该构成要件的资格或能力”,因而任何人对大多数构成要件均具有主体资格,只有那些法律规定须特定身份的人方能构成的犯罪,以及唯限于行为人亲自实行行为始能构成的犯罪(如重婚罪),其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故行为主体的内容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行为客体,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所侵害或攻击的对象-人或物,它通常只规定于结果犯中。在大陆法系10刑法理论中,与行为客体相关的一个范畴是“法益”(德文rechtsgüter)。行为除侵害或攻击行为客体
本文标题: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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