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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思考向日葵保险网[导读]: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规模大,养老负担重,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背景下,农村的老龄化程度已经超过城市,因此,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还不够社保≠全面保障免费获取保险计划为您人生全面“体检”给谁投保:自己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出生年月:1960年1961年1962年1963年1964年1965年1966年1967年1968年1969年1970年1971年1972年1973年1974年1975年1976年1977年1978年1979年1980年1981年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1986年1987年1988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规模大,养老负担越来越重,社会养老的形势已经十分的严峻。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中国65岁以上的人口已达10045万,占总人口的7.69%,其中农村为8557万,占总人口的65.82%。一方面,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老年人的数量远远高于青少年;另一方面,由于受人口城镇化的影响,许多青壮年涌入城市变为打工一族,致使农村的人口年龄结构呈现以年轻妇孺、少年和老年人为主,俗称“386199”部队。在这种形势下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已经超过城市。老有所养的问题成为广大农民的夙愿,也是政府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历史、政策等原因,城乡差距大,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而被排斥在社会养老保障网络之外。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开始探索性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政策的实施结束了农民一直被排斥在社会养老保障网络之外的历史,2006年国务院转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纲要》指出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的试点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1、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依靠家庭供养在我国农村老年人依靠家庭供养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尤其是到了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则完全依靠子女赡养,即使是与子女分居,子女也履行着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家庭赡养就充当着农村养老的主要角色,从而致使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不高,即使农民在没有养老保险的条件下仍然可以维持其晚年的基本生活。2、养老资金筹集与基金管理不规范(1)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方案在资金筹集上是以个人缴费为主,这样就使得一些贫困地区的个人根本无力支付这笔费用,而对于连温饱也无法解决的部分农民来说这种筹资方式就将他们完全排斥在外,因此是“保富不保贫”。穷人不能从养老保险制度中受益,这无疑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基本原则,《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凡达到了全国和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必须坚持养老保险;凡是已经解决温饱,且基层组织较为健全的地方,坚持政府积极支持引导和群体自愿参加相结合;凡是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我国目前开展养老保险的大多数地区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群体基本上是较富裕的农民,而经济不发达的落后地区的农民则不能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益。(2)在资金管理上,投资管理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困难。一是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的管理、运营集中在一般不具备相应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资格的区县一级,区县级管理农保基金存在着管理手段缺乏等问题。二是增值渠道单一,目前规定基金主要是存在银行和买国债,随着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持续走低,基金难以保值。三是现行基金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利于基金风险控制,基金投资管理的决策、运营、监督以及相互制衡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3、养老保险立法滞后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批转发布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专项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是中国政府第一个由国务院批转发布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专项规划。这些只是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法规,全国尚缺乏统一的法律来保障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开展,由于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各地在制定本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有力的法律依据,只能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这大大的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二、建立合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思考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大,实施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的标准是不现实的,因此,在体制设计时应有所差异,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农村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负担能力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解决。依据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将农民分为进城农民工、失地人员和纯粹农业收入的农民三类。1、对进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思考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有的农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较长的时间且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则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他们是衔接着城市和农村的边缘性群体,其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既应该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又应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畴,由此可见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应该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1)对在外出务工中,非农收入已经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且已不再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这部分农民在城镇有固定的住所,工作和收入相对较为稳定,他们应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全部计入农民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工资的20%,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8%。但是这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年限过长,对于农民工来说即使在城镇有了固定的居所,可是他们从事的工作是技术要求不高的简单劳动,频繁的流动使得他们很难做满十五年,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则是2—3年,对于大多数的农民工来说十五年的缴费年限是一道难于跨过的门槛。[1]因此,应该缩短缴费年限,使其顺利缴满保险费,从而老有所保。(2)外出务工,但土地收入仍然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与土地的经济关系无法割断的农民。这部分务工人员工作和收入不稳定并且流动性大。土地依然是其重要的生活依托,不管其土地是如何耕种,由谁耕种,只要有农产品产出,就应该保留土地的保障功能,允许其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条件下,保留承包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当这些外出务工人员有非农业收入时,应该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要求缴纳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同时针对这部分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变更而转移,解决的办法是建立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机制,如建立像银行卡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卡,使农民工不论在何处都可以凭借社保卡接续社保关系,对于在同一统筹区内流动的人员,只转移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而对于跨统筹区流动的人员,将基金和保险关系一同转移,这样便可以解决农民工换工作之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的问题,从而减少农民工退保现象的发生,最终使其老有所保。2、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思考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占地,每年会在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为4000万的基础上再加250万以上形成大批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农民[2],据九三学社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目前全国4000多万的失地农民中,有60%左右的生活十分困难,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只占30%左右。失地农民问题是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所以,必须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下,采取全面、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好这一社会问题。目前对失地农民采取的办法是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对其居住安置,重新就业等缺少考虑,使其未来的养老问题悬而未解。因此,应该以实际情况为依据,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不同对象的养老保险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1)针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这部分农民由于身处“城市圈地”的范围之内,可以将其由农村户口直接转为城市户口,让其享受和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对于青壮年劳动力,给他们提供教育、培训的机会,从而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对于失地老年人,让其享受城市低保。这些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在对其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可以考虑采取“土地换保险”的形式。但如何换保险和换什么样的保险,失地农民失地又失业,收入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再让其为未来的养老交费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让失地农民交费有失合理性,应该采取谁用土地谁来承担土地所承载的农民养老责任,即不管是政府部门用地还是企业生产用地,只要是征用农民的土地,就必须承担农民的养老责任。在征用土地时,可以从土地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为失地农民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并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建立不同标准的个人账户。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还可以遏制土地滥占滥用现象。(2)针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这部分农民失去部分土地后仍为农村居民,仍有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土地。应该制定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设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其基金的来源主要由原村集体和政府来承担,其中原村集体负责的部分由村征地款和土地增值收益解决,在征地过程中,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注入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资金。土地是农民最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还承载着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障的功能,失地农民面临着失地又失业的情况,而且还面临着养老压力,因此,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城市化进程上有重大的作用。2、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思考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占地,每年会在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为4000万的基础上再加250万以上形成大批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农民[2],据九三学社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目前全国4000多万的失地农民中,有60%左右的生活十分困难,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只占30%左右。失地农民问题是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所以,必须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下,采取全面、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好这一社会问题。目前对失地农民采取的办法是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对其居住安置,重新就业等缺少考虑,使其未来的养老问题悬而未解。因此,应该以实际情况为依据,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不同对象的养老保险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1)针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这部分农民由于身处“城市圈地”的范围之内,可以将其由农村户口直接转为城市户口,让其享受和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对于青壮年劳动力,给他们提供教育、培训的机会,从而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对于失地老年人,让其享受城市低保。这些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在对其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
本文标题: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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