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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改造法案北一辉一、国民之天皇二、私有财产限度三、土地处分三则四、国家统一之大资本五、劳动者之权利六、国民之生活权利七、朝鲜及其他现在与将来领土之改造方针八、国家之权利一、国民之天皇天皇之意义天皇乃国民之总代表,国家之根柱。(注一)按日本国体的演进,可分为三个阶段,所以天皇意义的变更,也有三个阶级。第一期是由藤原氏至平氏的君主专制制度。这期间天皇在理论上,私有一切的人民和土地,执掌生杀予夺的大权。第二期是由源氏至德川氏的贵族时代。这时候各地的群雄或诸侯,在他的范围内,私有一切的土地和人民,或与其他若干小国家小君主交战或联盟。这时代天皇的意义很像欧洲的罗马法王,仅是国民传统信仰的中心。这种进化,与欧洲中世史的诸侯国神圣皇帝和罗马法王的关系恰似。第三期由于武士和人民的人格觉悟,企图从将军或诸侯的私有中,解放出来,开始维新革命的民主国时代。从此天皇采有纯粹政治中心的意义,是国民运动的指挥者,现代民主国家的总代表。换言之维新革命以来的日本,才是以天皇为政治中心的近代的民主国家。不理解历史和现代的顽固国体论者与欧美崇拜者间的争论,给天皇与国民间,非常不祥的征兆,两者都有不可救药的迷妄。(注二)一般民主主义者认为国民的总代表,采取投票当选制度的国家,较比特殊一人制度的国家优越,这是截然缺乏科学根据的论断。国家各有他那相异的国民精神和建国历史。如民国八年前的中国,虽然采前一种制度,能说比采后一种制度的比利时合理优越吗?美国的“德谟克拉西”,是基于当时极其幼稚的主张社会由于个人自由意志的自由契约而集合的时代思想,各个人脱离欧洲本国,结合村落,建立的国家。那种投票神权说,是表现反对当时帝王神权说的低能哲学。日本不是那样的建国过程,也不是被那种低能哲学支配的时代。一国的元首,舞弄卖名的舌辩,娇做婔优般的身势,博得当选的制度,对于以“沉默就是宝物”为信条和奉“谦逊”为无上美德的日本民族,显然是一种奇异的恶俗。(注三)现代的宫中,不但复活了中世的恶习,更添了欧洲皇室的积弊,实在背叛国祖建国的精神,殛杀平等国民之总代表的威信。明治大帝的革命,就为复兴先王的精神而使之近代化,同时断行宫中的廓清,因为当此根本改造国家组织的时期,决不容宫中的一切,卑劣腐败。废止华族制废止华族制,并撤削阻隔天皇与国民之藩镇,以贯彻明治维新之精神。废止贵族院设置审议院,以审议众议院之决议案。审议院得否决众议院之决议,但只限一次。审议院议员于各种功勋者间,依互选或敕选决定之。(注一)倾覆贵族政治的维新革命,同时解决贵族的领地,比较当时欧洲各国,除德国以外,依然不能处分中世的领土问题的改革,优越百倍。然自大西乡等革命精神的体验者逝去后,那仅只为人作嫁衣的伊藤博文等,漠视我们本国的长处,反企图模仿输入那中世纪贵族特权的残滓。这种废止华族制度,摒弃欧洲的直译制度,露出维新革命的本来面目,决不是舍我之短,取彼之长,因为日本是比较他们任何国家都先进的民主国家。(注二)二院制优于一院制的舆论,是感情上的雷同,日本的上院不是中世的遗物,由各方面的功勋者组成的。普通选举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得享有一般日本国民之权利,有众议院议员之被选举权及选举权。地方自治会亦然女子无参政权(注一)以纳税资格决定有无选举权的各国制度,发起于主张皇室对于征税,得监视其用途的英国,但日本国自身的原则,须建立于国民权利之上。换言之:不是以谓任何国民无不有间接纳税者的纳税资格,为普通选举权有无的条件,而是对照征兵为“国民的义务”,规定选举是“国民的权利”。(注二)国民防护国家的义务,与国民共治国政的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存在。日本国民的人权本质,不是罗马时代的奴隶,不是王朝时代的许升殿的犬马,也不是屈服与治者阶级的命令下,授以生死的绝对服从者。这项权利与义务,不受任何条件的侵犯。所以虽在国外出征中的现役将士,依然无限制地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注三)明示“女子无参政权”的理由,不是因为现代的日本女子还没觉醒的缘故。欧洲中世纪的骑士,崇拜妇人,保全眷属是骑士的礼节,日本恰相反:中世纪的武士,尊重妇人的平等的人格,同时妇人崇拜男子,保全眷属做自己的妇道。这种截然相反的现象,构成一切社会生活的分化发展,所以在近代,他们活跃妇人参政的运动,我们应当采取良妻贤母主义。政治是人类活动的一小部分。只要做到保障妇人的“国民之母”“国民之妻”权利的改造,日本的妇人问题,可谓完全解决。倘使妇人精于口舌的斗争,她们那天性的残酷,要比战场上的兵器还烈害。比之欧美妇人的愚昧争辩,和中国妇人的粗蛮口论,我们很该感谢,日本妇人的正道中庸。“善化”的人种该做“恶化”人种的针砭。这才是东西文明融合时代的要义。直译的丑陋莫过于“妇人参政问题”。恢复国民自由废止一切拘束国民自由及抵触宪法精神之各法律,如文官任用令,治安警察法,新闻纸条例,出版法等。二、私有财产限度私有财产限度日本国民一家所有之财产,以一百万元为限,海外之日本国民亦然。严禁以财产赠与血族,或以其他任何手段,授予他人等破坏上述财产限度之行为。(注一)所谓一家,包括父妻子女和直系的尊卑族。(注二)规定以一百万元为合法的私有财产限度,与以废止一切私有财产为最终目的的诸社会革命说,在社会和人性的理解上,根本异趣。个人的自由活动和享乐必须求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贫富的划一平等,是迷信社会万能说的缪见。也有矫枉过正的人们,竟承认个人的名誉的不平等制,这都是没价值的定论。关于人的物质享乐和物质活动,本不能齐一均等。应该保障自由的物质基础。(注三)外国对于国民的私有财产,法律上不加任何限制。我国所以要明文规定的,免得财产的外溢。如法兰西革命时代的亡命贵族,和逃居租借,寄托财产的现时中国官僚、富豪。(注四)近来社会主义显有继承近代革命之个人主义民主主义的确立私有财产制的趋势。凡不是由民主的个人来组织的社会就是中古时代的奴隶社会。但民主的个人的人格基础,就是私有财产。不尊重私有财产的社会主义,即使实现,也不过是原始共产时代的再现。改造前私有财产超过额之没收凡超过私有财产限度之财产,无代价收归国有。不得请求现行法律之保护,拒绝没收。(注一)用经济组织的观点观察时,现时的国家,决不是统一的国家,是经济的战国时代和趋向经济的封建时代的国家。将来的美国,结局完成一个健全的经济的诸侯政治。日本国体已由武士私有养病,互相攻讨的分裂时代,进到统一时代了。所以为求国家的经济上的统一,又须要废止私养经济的征兵,企图跋扈经济的封建制度。(注二)所以须无代价没收的,因为现时的大资本家和大地主等的财富,由于彼时社会制度的不良,使社会共同的进步和共同的生产的财富,尽被他们少数人掠夺独占了的缘故。第二个理由:若以公债的形式,赔偿他们的损失,结果依然拥有巨额债权,有破坏国家经济统一的可能。第三个理由:国家征集这种不合理的资财,不必有任何赔偿。国家可以利用这项资本,经营当前十分迫切的有利全社会的事业。(注三)对于违反者处以死刑的严惩,断不是妄施酷刑。更不是无产阶级的复仇。我们要考虑大西乡将军当决行没收贵族的土地时,宣称“有违反者一举讨伐之”的先哲的用心。总之杀二三十人,能服天下士。改造后之超过私有财产限度者国家改造后,拥有超过私有财产限度之财产者,当将超过额缴纳国家。国家认此缴纳之财产,为对于国家之献金,得以某种方式,表彰其功绩。不得将超过额分析血族或赠与他人。对于违反者之执刑,因此系紊乱国家根本法之罪名,得另行订之。(注一)改造前的致富,与改造后的致富,可认为其致富的性质不同。(注二)应当辨清规定最低限度生活基础的各社会学说的失当,与规定最高限度活动权的合理,这里有很深奥的理论。(注三)对于前世纪社会主义的一般讲义,认为因为人人平均分配的缘故,结果丧失了勤勉的心情。对于现行的限制私有财产制,当然抗议免去这种杞忧。第一:因为承认私有财产权,所以没有平等式共产主义的倾向。虽然限制私有额,但无妨勤勉努力,因为限度订为一百万元之多,当然不致使劳动者发生不希望获得工资,或使经商者不企图多售货物等怠惰心理。(注四)个人即使没有一百万的巨资,也能充分享受物质的享乐和自由活动。国民既在国内生存,国家就应当保障国民在国内的神圣人权。若对于拥有几百万,几千万,几万万的财富者,国家没有任何立法上的限制,结果在国家的物质统制上,将陷于无政府的状态。国际间既有国家的单位,就须承认国家至上权。(注五)不要武断,因为超过私产限度者,不遵守法律而谓立法无效。刑法不能因为有杀人放火者即认为刑法无效。所以对于紊乱国宪的犯罪者,应制定重大精密的处刑。三,土地处分三则私有土地限度日本国民一家所有之私有土地,以时价十万元为限,严禁以土地赠与血族或以其他任何手段,授予他人等破坏上述限度之行为。(注一)国家既须保护国民的自由,就得限制国民的自由。国民的土地,所以不受外国的侵占,和暴力的掠夺的,都赖着国家的保护。国家为统制全国的经济组织起见,当然要限制那横行土地的兼并,夺取大多数国民生计的兼并者。(注二)在时价十万元的限度以下,承认小地主和佃户,这与根本废止一切地主的社会主义思想,截然不同,也不是主张“土地是神赐予人类的人权”这种愚论。总而言之小地主与佃户的并立是社会的成立与发达的必经过程。超过限度土地之处理超过私有土地限度之土地,得交纳国家,国家付以三分利息之公债,但不能超过私产限度额以上。其私有财产与公债额之和,超过私产限度者,则其超过额不付公债。(注一)日本现时的大地主,已形成了经济的诸侯,很像中古贵族的土地所有者。中古时代的所有权思想,不问是否夺取,一概认为是强者的权利。维新革命,扫除依强力的所有,改为依劳动的所有,同时使有强力者,丧失他的强力,限制他的所有。至于国家要征集私有土地超过额者,并不是否认“依劳动的所有”的原则,不过认为国家的统一和大多数国民的自由,不得不限制少数人的所有权。但对于在私有财产限度以下的财产,要付以公债作为赔偿。(注二)试看爱尔兰因为中古贵族的所有土地,至今没有解决,结果引起了独立问题的骚动,可知我国的私有土地限度制,在思想上,制度上,显有贤愚之差。至于现今俄国的土地没收制,也不过模仿我国五十年前的维新革命。将来之超过私有土地限度者改造后占有超过私有土地限度之土地者应归纳国家,请付公债。不得将超过额分给血族,或赠与他人。对于违反者之执刑,因此系紊乱国家根本之罪名,得另行订之。征集土地之民有制国家得将皇室所有之土地与由超过私有限度者所纳之土地,分割授予无土地之农民令其交纳赎金(每年交纳若干之金额),年赎金额与年赎期间,得另订之。(注一)许多社会主义论者,主张铲除大地主的土地兼并权,国内土地尽归国有,以国家自身为大地主,平等的租与全国农民。这种理论在原则上,并不错误。但关于物质生活问题,决不能依照一个唯一的原则,演绎到所有的社会组织方面。据根本原理讲:各人的土地所有权既然依赖国家的保护,才能安全享受,那么最高所有权的国家,具有制定国有或民有的最高威权。所以在俄国主张民有论,在爱尔兰提倡国有。处置尽在两可之间的国家当局,唯有适应自国的国情,断行最善的处置。日本以国家的最高威权,尽可将大地主的土地,收归国有,又因为日本是小农法的国情,故最宜将土地权给予小农业者,执刑土地民有制。再者最坚固的理由,就是农业者的土地不像都市内的住宅地,那是农民的经济生活的资本,如前所述,对于资本既承认在限度以内的所有权,对于土地也当然须要承认限度内的所有权。(注二)这本改造法案的一贯原理,不是否认国民的财产所有权,是企图保障全国民的所有权,使其安全享受。因为热心的音乐家,不满足借用的乐器,勤勉的农夫,不如耕自己的土地努力。所以主张:“人类是社会的动物”的革命论者,与认定“私利的欲望是经济生活的动机”的旧派经济学者同是荒谬的论者。人类有公共的欲望,同时有私利的欲望。所以当改造社会组织的时候,万不可忽视人类的本性,固执于上述任一极端学理的臆说。都市土地之市有制所有都市之土地尽归市有,由市给予三分利息之市债票。公债与私有财产额之和,超过私产限度时,与前揭办法同。(注一)所以只陷于都市土地收归公有,企图町村住宅除外的,因为町村发达的成都远没完全。(注二)都市地价的腾贵,不是像农业土地
本文标题:日本经济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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