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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承租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经办人:联系方式:乙方(出租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经办人:联系方式:2第一章:合同的原则、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甲乙双方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制定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第二条本合同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乙方将房屋交付甲方使用、收益,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本合同中关于乙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乙方的代理人或者乙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因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其他相关的合同冲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该赔偿。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的租赁物为下述房:坐落在省(市、县城)(街道)(地址)。(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安邦保险分公司机构营业职场作办公职场用,房屋类型为,结构为。乙方已向甲方出示证书编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它的有效权利文书原件,其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一(此为租赁合同必备的证明文件)。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的3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以及它们的状况见附件三。如果该房屋属于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关于公用部分的范围、大小、甲方的使用条件、义务等见附件四(包括相应的平面图)。乙方同意甲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五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上述附件作为乙方向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向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第六条乙方向甲方保证其有权利向甲方出租该房屋(出租权),并保证该房屋不属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其它相应责任。第七条如果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或者该房屋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转移的,乙方应该事先告知甲方,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作为附件六附在本合同后。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的,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其它相应责任。4第三章房屋的交付、使用、维修、返还和续租第一节交付第八条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交付房屋。第九条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应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会同检验,并签订相应的检验凭证。第二节使用第十条甲方使用该房屋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一条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该房屋,不承担该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也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对房屋造成的损失。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该房屋损坏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第十二条乙方同意甲方在处放置大小为,形式为的甲方标识或广告,并协助甲方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在未得到乙方许可前,甲方不在该房屋任何部分,包括外墙及公共地方悬挂、张贴广告、招牌、海报及用于公共宣传目的的物品,但甲方在该房屋内部用于进行企业内部文化宣传的除外。第十三条租赁期内,甲方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或者允许他人存放足以造成危险的武器、弹药、火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禁品及其他危险5品。但取得相应政府机关许可以及乙方同意的除外。甲方不在室内的大堂、楼梯、通道及其他公用地方堆放或者留置杂物、垃圾,堵塞或妨害通行。第十四条乙方应配备灭火器材,购买火灾保险,使该房屋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对于该房屋不能达到消防要求产生的责任,有过错的一方负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五条租赁期以内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保安工作。如甲方在租赁期间蒙受损失,经公安机关认定是乙方保安失职所致,乙方负责赔偿。第十六条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安装通讯设备,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乙方或其授权的人、物业公司应该为甲方在该房屋内实施专线提供必要的通讯资源。第十七条乙方保证交房时甲方有权使用该房屋,并保证甲方的人员在租赁期间可以安全、自由、方便地出入该房屋。由此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第三节维修第十八条租赁期间,乙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应当定期(不得少于两年一次)对该房屋进行养护,使该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对于可以归咎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水、煤、6电、通讯等中断、非正常状态,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第十九条在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房屋的情形下,乙方可以对甲方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对乙方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甲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修复;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逾期不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第二十一条甲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甲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如果甲乙双方没有就上款附属设施的归属和维修达成明确书面协议的,本着谁建设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归属,并由所有权方负责维修。第二十二条乙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至少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检查、养护时,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在检查、养护时应减少对甲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第四节返还第二十三条租赁期满,乙方有权收回该房屋,甲方应如期返还。甲方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乙方同意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该房屋7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情形的除外),但乙方不得重复加收租金。如甲乙双方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且尚在诉讼或仲裁当中的,不适用上述的约定。第五节续租第二十四条甲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在收到书面续租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明确答复不同意的,视为同意。甲乙双方如果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乙方应当在合理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第二十五条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第四章租金第二十六条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零时止(注: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免租期,免租期内免收租金,但期内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用面积)租金为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季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以上租金已经包含此租赁事项的所有税金,甲方凭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房屋租赁发票以及的乙方账号信息或8者乙方授权甲方转账的租金支付授权委托书(附件七)向乙方转帐支付上述租金。第二十八条乙方可以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甲方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元。在租赁期间,该保证金由乙方无息保管。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应当归还甲方。第二十九条甲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以转帐方式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日为每季度租金开始前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租赁款以收到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为前提条件。第一次的付款日期为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授权甲方将租金存入乙方以下银行账号信息:开户银行:账号:第三十条甲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物业管理、清洁、环境卫生、空调(不包括中央空调)、气、取暖费,由甲方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些费用的支付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三十一条甲方仅对合同中列明由甲方负担的费用承担责任。乙方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第三十二条如在租赁期间因城市拆迁还建、城市规划用地计划改变原因造成甲方暂时不能使用该房屋的,如果没有另外约定,乙方停收甲方9未使用该房屋期间的房租,该段时间也不计入租赁期限。第五章租赁关系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三十三条该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的、因实行抵押权造成所有权变动的,乙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本租赁合同,并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合同。否则乙方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乙方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十五条该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乙方依法终止的,由该房屋所有权的继受人继续履行本租赁合同。(二)租赁该房屋的甲方终止的,租赁合同终止;甲方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变更本合同的主体,条款不变。(三)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本租赁合同。第三十六条该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该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一致,变更本租赁合同,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此项解除权不属于违约情形。租赁期间,甲方因为经营需要等客观原因终止该职场租赁的,在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后,该租赁合同可终止。终止时,根据实际租赁情况进行结算,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0第三十七条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租赁关系终止:(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用的;(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发生前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由依法提前收回的部门或者依法征用的单位另行安置甲方;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的,乙方退回甲方已经预付,但是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按日计算)及保证金。第三十八条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同意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不免除责任方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一)乙方违反出租权保证,导致甲方在租赁期间受第三人权利追索或者租赁关系受侵害的;(二)乙方违反未设定抵押保证,导致甲方在租赁期间受第三人权利追索或者租赁关系受侵害的;(三)如果乙方出租的房屋不符合甲方合同目的,或者实际交付的房屋不合乎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四)乙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五)乙方交付的该房屋存在缺陷,危及甲方安全的;(六)甲方故意造成该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11(七)甲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擅自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或者擅自与他人共用的;(八)甲方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并受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第六章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第三十九条租赁期间,因修缮、保养责任人不及时修复造成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损坏进一步扩大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租赁期间,除本合同中列举的情形之外,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如乙方违约,除应承担甲方扣除折旧后的装饰费用和其它费用外,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并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甲方,否则双倍支付违约金。第四十一条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第四十二条若违约金不足以抵付受损失方实际损失的,相对方还应负责赔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该房屋所在地关于房屋租赁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12规章的相关内容执行。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也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
本文标题:房屋租赁合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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