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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高度重视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大众传媒不仅能够影响金融监管当局的政策制订,而且可以起到金融监管部门所不能达到的监管作用。因此在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中,除了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机制和来自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之外,也越来越重视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一、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对金融市场进行专门报道的大众传媒也日渐增多。它们与金融市场共生共荣、相互影响,已经构成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1、大众传媒传递的金融信息以及发表的金融市场评论,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决策时的重要参考目前,大众传媒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必备的信息来源和重要参考。其影响力不仅表现在其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全面等方面,而且表现在其所拥有的强大的信息分析队伍,以及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金融投资者对现行金融监管政策所发表的诠释、评论和政策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透过大众传媒,及时、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应,从而提高金融监管决策的准确性。2、大众媒体以不同方式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直接进行舆论监督,有助于发挥其对金融监管部门的辅助监管作用和强化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由于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为数众多,投资者甚众,因此,仅仅依靠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借助市场的力量。其中,大众传媒作为各类行为主体披露和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能够影响和反映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因此,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既能够辅助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又能够强化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从而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3、大众传媒可以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官员进行监督,促使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官员依法行使监管权力,防范腐败的产生金融监管部门拥有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进行规范、制订政策和实施监管的权力,于是就产生了“谁来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问题。国外有研究表明,增加对中央银行行长的曝光力度,使其“明星化”,对于端正中央银行行长的行为效果甚佳。此外,在许多发达国家,法律上都允许大众传媒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包括一些个人的“私事”)进行广泛报道和评论,规定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可以适当地减损,以让位于公共利益以及新闻自由。大众传媒的这种对金融监管者的监督职能,显然十分有助于推动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和防范金融监管部门中的腐败行为。4、大众传媒可以反映民意、成为金融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在发达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制订或推出金融政策时,往往会事先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些信号,以试探公众的反应,然后再根据公众的反应对即将出台的政策措施作出及时修正和调整。这种试探——反馈——修正的信息传导机制,有利于防止决策出现偏差,有利于使新的政策措施更能够贴近现实、更加符合国情民意。5、大众传媒作为政府的政策宣传工具,可以为新政策的出台或调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方向及政策措施直接影响到各类金融机构和广大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并且,任何政策措施只有赢得广大金融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通过大众传媒的协助,可以引导社会舆论的走向、营造有利于政策出台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对新政策的可接受程度,从而有利于新政策的顺利出台和贯彻实施。二、大众媒体对金融监管亦存在负面影响大众传媒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舆论工具,可以起到金融监管部门所不能起到的重要作用。但同时,大众传媒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果管理不善或运作不规范,就有可能对金融监管部门制订政策、实施监管起到十分不利的消极作用。尤其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大众传媒也是利益主体,也有自身的特殊需求,一旦缺乏应有的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也有可能左右决策部门,误导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从而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阻碍甚至是破坏的负面作用。1、大众传媒的过分渲染和炒作会加剧和放大金融市场的波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众传媒作为一种利益主体,为了争取自身的生存空间和争取广大公众(读者、听众、观众和网友)的关注,必然会在相互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这固然对于提高大众传媒的质量以及相互监督大有好处,但同时也有可能因过度竞争和不当竞争而产生负面影响。大众传媒为了赢得社会大众的注意力,往往试图希望寻找到新闻“热点”,任何细微的差别和变化都有可能被以小见大、过分渲染,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少数媒体甚至会不择手段,采取无中生有或随意炒作等方式,以争夺社会公众的注意力,提高发行量,增加广告收益,甚至是非正常收入。一旦发生上述情形,大众传媒就会对金融市场的波动通过“正反馈”产生放大效应,即,大众传媒将金融市场的微小波动放大后传递给投资者,造成投资者的恐慌心理,而恐慌心理又可能导致投资者在规避风险方面产生过度行为,引起金融市场的更大波动。例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几起金融机构挤提事件,也无一不与传媒的放大作用有关(包括正规传媒和非正规传媒)。此外,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的大起大落,亦与各种媒体的推波助澜不无关系,虽然并不是其惟一原因。2、受自身追求经济效益的驱使,个别媒体有可能偏离社会公众利益,成为加强金融监管的阻力一方面,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大众传媒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需要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方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去;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其他经济主体为了其自身利益需要,往往也需要借助于大众传媒的力量,宣传其服务、推销其商品、扩大其影响。如果缺乏应有的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和必要的制度安排,某些大众传媒就有可能因小失大,为追求一己之利而忽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其实,此类事例在发达国家的早期金融史上早已屡见不鲜。美国著名金融史专家金德尔伯格教授曾经指出,在英国金融史上,“有线索表明一些记者修饰其词,甚至违心说话,一些记者还为此入狱。而在欧洲大陆上新闻界为金钱倾倒的情况要严重得多,这种状况持续的时间也较英国长”。尽管这种状况后来逐步得到改善,但正如金德尔伯格教授所指出的,“这条道路充满了困难与曲折。”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善,因此与金融相关的一些媒体目前也普遍存在着上述情形。某些媒体为了收取数目可观的“广告费”、“协办费”等收入,往往会丧失应有的“公正”立场,成为“出资方”的“代言人”和“工具”,甚至与“出资方”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发布有利于“出资方”的虚假消息和文章,误导广大投资者。3、一些新闻工作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违背职业操守,破坏游戏规则在金德尔伯格教授收集的资料中曾经记载,在19世纪的欧洲金融市场上,有的记者曾经如此道白:“(如果)宣布发行股票时给我3万法郎,我能把可以想象的最糟的企业的所有股票卖出去。”一些记者便为了金钱,不顾职业道德进行欺诈性报道。在我国,过去发生的多起重大非法集资事件,大都或多或少有赖于个别新闻记者的“鼎力协助”。而近年来在我国股市上,也时常有少数新闻记者,与股市“庄家”沆瀣一气,进行串谋,携手“造势”,给广大股民“下套”。三、改善管理、加强自律,更好地发挥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大众传媒不仅可以对金融监管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同时如果缺乏规范,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消极负面影响。就我国现状而言,改善对金融市场上大众传媒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大众传媒的自律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1、改善对金融传媒的监督管理(1)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我国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宣传误导的责任追究已经有了一些明确规定。如《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关于发布报刊刊载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的通知》等。但大众传媒误导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建议有关部门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积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大众传媒的监督。(2)完善法律法规,改善行政管理目前,我国对于大众传媒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依然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某些做法,更多地将其视为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工具,而不是将其作为独立的行为主体看待,更不是作为经济主体来加以对待,因而常常无视大众传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有的行为规律,忽视大众传媒在金融市场上可能拥有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极大地压制了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方面所潜在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建议对大众传媒在金融市场上的行为继续进行法律规范,进一步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以及《大众传媒监督法》,以防止其在金融市场上的不正常行为。此外,有关部门还有必要改善对金融市场上大众传媒管理,凡是在金融市场上有违法违规、发布虚假消息行为的大众传媒,无论是谁,都应当随时随地给予严厉查处。2、强化大众传媒的自律机制(1)正确处理大众传媒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严格禁止有偿新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大众传媒属于独立的经济实体,需要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大众传媒又属于意识形态,是公共产品,因此,必须注重社会效益。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几乎是每家大众传媒都要面对的重大课题。这一矛盾在金融领域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大众传媒报道的内容往往就是赤裸裸的金钱,报道对象或读者听众也往往都是有钱人或者试图赚钱的人,因此,比起其他领域的大众传媒来,经济效益往往来的更直接、更快捷。而另一方面,金融报道的涉及面广、影响力更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更加息息相关,因此,金融领域的大众传媒其产品的公共产品性质就显得更加突出,其社会责任也就更加重大,必须将其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置于符合社会效益的基本前提之下。根据这种特性,大众传媒,尤其是金融传媒,应更加严格地执行国家有关“禁止有偿新闻”的管理规定,搞好内部制度建设,在内部建立防火墙,将宣传报道与广告、发行、印刷、制作等经营活动彻底分开,实行采编与经营分别运作机制,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杜绝被个别利益主体收买的可能性。(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专家型传媒人才大众传媒的产品是一种公益性很强的特殊商品,而金融商品既是特殊商品,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客观上对于在金融领域从事宣传报道活动的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的要求都很高。然而,由于大众传媒业在我国尚属朝阳产业,发展速度很快,对人才的需求量也很大,因而目前我国大众传媒从业人员队伍膨胀速度过快,鱼龙混杂,少数从业人员既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操守,亦缺乏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导致在各类金融传媒上有意误导或无意误报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无助于金融监管的加强,反而成为其阻力。为此,宣传主管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记者协会等一道,尽快为在金融领域从事宣传报道活动的大众传媒制订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与此同时,应对在我国金融领域从事传媒工作的记者、编辑和主持人等进行必要的培训,经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应撤销其在金融领域从事传媒工作的资格。(3)严格禁止大众传媒从业人员从事金融内幕交易,防止因个人利益误导社会舆论金融市场本身的一大特点就是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这在发展中国家尤显突出。而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等原因,对于重要的金融信息往往比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知道的要多,经常能够做到先知先觉,且拥有大量的不能见诸报端的“内幕消息”,因此,如果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投资,炒卖股票,其获利或避险的机会也就会比其他投资者大得多;如缺乏应有的道德操守和制约机制,有些人甚至可以利用手中的传媒工具,参与“坐庄”、“下套”,欺骗股民百姓,妨碍甚至对抗金融监管,以一己私利左右社会整体利益。经过长期发展和惨痛教训,目前在发达国家,一些著名的财经类媒体对此都制订有严格规定。例如,美国道琼斯公司及相关媒体,在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员工手册中,就对公司员工买卖股票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严禁利用道琼斯的财产、即将发布的新闻、消息、广告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严格禁止任何职员在知道即将发布的材料后,直接或间接根据这一材料买卖证券。这一限制的有效期,至该文章或广告在道琼斯出版物或新闻服务中出现的第三天为止”。又如,日本最大的财经类报纸——《日本经济新闻》,多年来一直在不断强化有关的社内规定,对其报社职员从事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种种限制,严格禁止其公司职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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