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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客运市场,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89)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和使用客运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客运站业主、客运站经营单位以及进站的客运班车经营者。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客运站业主是指客运站的投资企业。客运站经营单位是指与业主签订使用合约、以客运站设施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具备条件的业主可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客运站分为:(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其中,设在旅游景区或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客运站、口岸客运站。(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简易客运站。(三)为途经班车提供配客服务,具有简易售票、候车、停靠上落客功能,但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以下简称配客点)。第四条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第二章建设和开业第六条客运站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纳入站场布局的总体规划;(二)县以上城区应设置四级及以上客运站;(三)旅游或口岸客运站应设置在国家确定的旅游景区和边境口岸;(四)配客点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干线公路交叉口或高速公路服务区;(五)站址交通便利,场地大小与建站规模相适应。第七条根据客运市场的发展或城市建设的需要新建、迁建客运站设施时,当地县级以上交通局应按照站场规划向当地政府取得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并组织开展功能定位工作。其中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当地交通局应提出立项报告并逐级报省交通厅,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文件、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站场进出口示意图;(二)站场布局规划中关于该站的描述;(三)客运站的功能定位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省交通厅根据客运站总体规划对立项报告进行批复,主要内容一是客运站站名、代码的确认,二是对客运站功能定位的确认,三是对客运站业主确定方式的确认。第八条客运站业主的确定:(一)因城市建设原因撤消并迁建的客运站,交通主管部门可指定原客运站业主为新客运站的业主。(二)拟进站班车经营者愿意联合投资的客运站,交通主管部门可指定该联合投资体为业主。投资比例按拟进站班车数量比例确定,也可由班车经营者共同商定。(三)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应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业主。第九条客运站设施的功能定位是在确定客运站的辐射范围的前提下,对其作用进行定位。内容主要包括:(一)客运站进站班车开行范围;(二)客运站进站班车的定位:根据现状,确定该站近、中、远期进站的车数或班次数;(三)经营方面的定位:与现有站场在经营方面的分工、受其影响的现有客运站处置方案、城市公交接驳方案等;(四)客运站的经营年限。配客点的功能定位主要是确定配客范围。第十条客运站设施的名称即客运站站名,站名不能重复,每个站名对应一个站名代码,代码由省厅统一管理。第十一条等级、简易客运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其中标志名可以缺省。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第十二条客运站业主应按基建程序办理建站手续,并按建设部、交通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设计和建设客运站,建设过程实行项目法人制。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不得作为客运站的业主或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第十四条客运站建设完成后,应由客运站业主及与业主签定合约的经营单位筹建方同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站级初评和开业手续:(一)客运站业主向所在地市交通局提出站级初评的申请,经营单位筹建方提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站名批复材料(复印件)和客运站业主确认书(或中标文件)。2、《客运站临时等级评定申请表》、站场竣工文件和平面图;3、拟组建的客运站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包括公司章程、站场管理方案、公司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等;4、《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开业(变更)申请表》;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中应包含客运站的站名;6、业主与经营单位筹建方签定的客运站设施使用合约(业主自营客运站除外)。(二)市交通局在收到资料后,应会同客运站所在地县交通局进行审核:1、临时等级评定工作:主要评审客运站设施是否达到站级标准的要求,通过评审的给予临时等级,临时等级按其设施所达站级标准的低一级评定,有效期为半年。2、经营单位开业审查:主要审核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客运站经营的开业资质条件。通过审核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与临时等级时限相同)。(三)客运站经营单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申请收费许可。新建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经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的专门经营客运站企业;其他客运站经营单位,也应注册成为企业的分支机构,并领有专门经营客运站的营业执照。客运站设施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四)客运站经营单位办理上述手续后,将有关资料报市交通局备案,客运站即可开业。第十五条客运站业主需要变更经营单位的,须与原有经营者达成协议,并提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新的经营者办妥有关手续后,可接替原有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客运站经营单位需要停业的,应由客运站业主确定新的经营单位,并提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出,待新的经营单位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停业。第十七条客运站设施需要关闭的,须由客运站业主提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出,经审查同意,并提前三十天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关闭。临时客运站,应确定经营年限,到期即自行关闭。第十八条客运站设施的改、扩建,应符合站场规划和该站功能定位,在办理基建报批手续前,应提出改扩建方案,由业主报市交通局备案。因改、扩建原因需要缩小经营规模或临时关闭的,由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应提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交进站班车分流方案,待市交通局批准并做好进站车辆分流工作后,可暂时撤消或按缩小后的规模给予客运站临时等级。改、扩建工程完工后,须将有关竣工文件报市交通局备案。并由业主和经营单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即可恢复客运站原有站级,临时关闭的可重新开业。客运站设施需要升级的,按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办理。第三章站级核定第十九条客运站的站级划分方法如下:等级客运站,按站场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类。其中旅游或口岸客运站,按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类。简易客运站和配客点,只有简易级一类。第二十条各级客运站的站级标准参照部颁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制定,主要设施和设备的设置标准及参数详见《广东省汽车客运站设施设备的设置标准及参数》(附件二)。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开业六个月后,可由客运站经营单位按客运站站级申报程序,向所在市交通局申报客运站正式等级。经营者填写《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及调整升级申请表》(见附件三),同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站场临时等级的批复文件;(二)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和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三)客运站功能平面图及有关照片;(四)近六个月的客运站经营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四);(五)申报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提供介绍客运站情况的录像(3至5分钟)。第二十二条市交通局负责材料的初审工作,应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二十三条评定工作由专家通过材料审核、观看录像、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其中,初审结果为三级以下的,由市交通局认定;其余由省厅组织评定工作,一级站须交通部最后核定。第二十四条评定为四级、简易级的客运站,由市交通局核发《广东省客运站等级证书》。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客运站,由省交通厅核发《广东省客运站等级证书》。第二十五条各市应将评定为四级、简易级客运站的资料及时向省交通厅报备(报备格式见附件五)和申报站名代码,省交通厅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客运站设施的调整升级是对站级的重新核定,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但经营单位申报时需提供上年度的“客运站考核结果通知书”。第四章车辆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客运站经营单位不得自备车辆经营旅客运输业务。现有客运站仍有参与旅客运输业务的,应限期分离,逐步成为专门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单位。本条所称旅客运输业务不包括为客运站接驳的公交客运和出租车客运。第二十八条在符合客运站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客运站经营单位应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且标志牌指定为本站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班车的经营者也可自主选择客运站。无正当理由,客运站不得拒绝接纳与本站功能定位相一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指定进入的班车。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部门应公开所有客运标志牌资料,方便经营单位查询拟进站客车的情况。客运站每月应公布一次进站班车情况。第三十条有资格的客运站经营单位可直接办理班车进站核准,其他客运站的班车进站核准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对核准进站的班车,由核准单位发给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进站凭证。下列客运站经营单位无办理班车进站核准的资格:(一)设在广州流花地区或深圳罗湖地区的客运站;(二)客运站没有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联网的计算机或未安装使用统一的客运班车进站软件的;(三)因严重违章被交通主管部门收回进站核准资格的。第三十一条对经核准进站的客运班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应按平等互利的原则与进站客车的经营者签定客运业务代理协议。代理协议要符合本细则和《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合同文本规范,并包含以下内容:(一)营运安排,包括起讫站点、车型、班次时间的安排。(二)双方责任,包括站方提供的售票、调度、各项站务服务;车方必备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规范要求。(三)运输变更和事故处理,包括对停班、误班、脱班和安全及商务事故的处理。(四)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议定。(五)财务结算,包括结算依据、结算方式和结算日期的议定,结算日期应在次月的15天内。(六)有效期限和违约责任。有关合同式样应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客运班车在客运站正常发车后,可在发车站所在城区范围内的一至两个客运站(含配客点)配客,发车站与售票配客点间实行电脑联网售票。第三十三条普通班车应在发车30分钟前,专线、直达班车应在发车20分钟前携带客运标志牌等有效证件进站应班,准时发车,不得误班和脱班。未能按时应班,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视为误班;超过两小时的视为脱班。因维修、路阻、肇事等原因不能应班,要及时报告,否则按脱班处理。对完成上客工作,同时手续齐全、安检合格的客车,站方应在客车的行车路单上签单放行。站方负责组织行包的受理和装卸,并与司乘人员点件签章、交接清楚。第三十四条客车经营者因故需要停班的,必须提前一天以上向客运站和其他有配客的客运站报停;同时,站方要设法调度车辆顶班。第三十五条客运站应按规定通过计算机定期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进站客车的开班、停班情况和其他统计资料。客运班车停班超过七天的,客运站应及时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客运站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进站班车统一排班、统一票价售票、统一办理行包托运、统一结算方法,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做好班车经营者间定价的协调工作,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准时结算票款和行包托运收入。第三十七条客运站应要求进站客车做到车厢内外整洁卫生,装备完好,座号清楚,坐卧具清洁,否则,不得为其排班配客。第三十八条客运站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出站车辆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回场必
本文标题: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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