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鉴于:网络上对新《广告法》过度解读的文章较多,尤其是涉及“极限用语”的某出处不明文章引起业内极大恐慌,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行业秩序。为此,清法律师团熊定中律师起草本指引,请各顾问单位文案设计、公关营销等业务部门参照使用,否则可能引起如下严重后果:1.广告费3-5倍处罚,广告费偏低或无法计算的20-100万罚款;2.二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广告费5-10倍处罚,广告费偏低或无法计算的100-200万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3.连带赔偿媒体、客户相应的处罚及罚款以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注意:1、本指引为清法律师团队的probono成果,可直接使用的pdf格式版本可以回复本公号留下邮箱索取;2、如合同约定由客户在特定媒体平台自行上传素材的,可将本指引交由客户法务相关负责人参考并推荐使用。第一条定义1.本指引所称“素材”:创意或承载创意的实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视频、动画声音、海报等。特别提示:公关营销活动策划方案亦为本指引所述“素材”。2.本指引所称需要审核的“素材”:包括公司自行设计创作或根据客户意图进行优化、修改,以及客户直接提供给公司代为上传到媒体平台三种情况。第二条“极限用语”使用指引1.绝对禁止使用:核心规则:所有主观的最高级别形容词均绝对禁止使用;客观上无法证明或证伪的极限形容禁止使用。示例如下: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美、最优秀、最先进、最时尚、最受欢迎、顶尖、终极、极致、万能、永久、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世界领先品质、填补国内空白等。2.相对禁止使用:核心规则:在没有限定范围,或者限定范围但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的描述不得使用。示例如下:第一、顶级、最高、最新、最大、最小、最多、最早、最先、金牌、冠军、王牌、独家、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等。3.相对禁止的例外:核心规则:在限定范围且可以用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由绝对用语变为相对用语时可以使用。示例如下:某新款产品“第一”次发布、某款车的“顶级”配置型号、某网站某月销量“最高”产品、某公司“最新”推出产品、某楼盘“最大”户型、某鞋型“最小”尺码、某款特定型号的手机在独家平台上“全网首发”、某产品在某范围内的“独家”代理等。4.实际操作注意要点:a)使用相对禁止用语时,必须走法务支援流程。按照法务或律师建议,备好万一工商机关调查时可以提供的充足的证据,并应定义适用的范围。b)使用相对禁止用语时,应当具体说明所指向的领域或者直接以可量化标准代替,以转化为事实描述(如“最大”指的是员工最多、分支机构最多、注册资本最多等)。c)谨慎使用第三方市场调查结果。将该结果作为“销量第一”“份额第一”的依据实务中可能被工商机关认定证明力不足,除非该数据经过国家机关的认可(如通过司法裁判确认)。d)禁止情形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组织、个人的姓名、名称或荣誉性称号中本身含有极限用语的情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英格兰“超级”联赛、奥运会“金牌”获得者、某空军“王牌”飞行员)。第三条由业务部门判断的禁用广告素材核心规则:素材出现下列内容时禁止使用——对此由业务部门自行判断。1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2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3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4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5宣传烟草制品内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6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7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8属于本指引第五条所涉特定行业广告,但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9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无法确保一键关闭;10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11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及网络游戏广告的;12声称已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第四条需通过法务支援流程审核的广告素材核心规则:业务部门认为素材涉嫌下列内容时,应当将素材通过公司法务支援流程提交法务或律师审核。1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2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4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5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6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7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8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9劝诱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涉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10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活动;11文案中出现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12声称是专利的产品;13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但本身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除外,适用本指引第五条)。第五条特定行业素材审核指引核心规则:业务部门认为素材涉嫌以下红色部分(均为较复杂的判断标准)时,应当将素材通过公司法务支援流程提交法务或律师审核。未标红部分条款所涉及内容由业务部门自行判断。(一)招商、金融投资等涉及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全部过法务审。(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类1.不可投放的广告1)处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2)处方药(只能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2.禁用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构比较;4)涉嫌使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3.素材必须具备的描述1)药品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一致;2)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3)处方药: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4)非处方药: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5)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三)保健食品类1)不得与其他药品、保健食品比较;2)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3)涉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4)涉嫌使用广告代言人;5)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6)涉嫌声称或暗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教育、培训类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证通过升学、考试、考证;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考试机构、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3)涉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推荐、证明。(五)房地产类1)不可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2)不可违反价格管理规定;3)不可作升值或投资承诺;4)不可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六)酒类1)不可诱导、怂恿饮酒,宣传无节制饮酒;2)不可出现饮酒的动作;3)不可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4)涉嫌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类1)不可说明有效率;2)不可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3)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4)涉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八)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类1)不可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2)不可作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3)不可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4)未真实、清楚、明白地对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做出表述;5)涉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本文标题:广告法审核指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1769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