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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乾元”2011年第143期(31天)固定期限资产组合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2011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乾元”2011年第143期(31天)固定期限资产组合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书尊敬的客户: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不应被视为一般储蓄存款的替代品,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下述风险,客户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并自愿承担,谨慎投资。1.投资风险:基础资产相关履约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本息,或所投资的基础资产未达到预期收益,则客户可能面临收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2.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3.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投资于相关基础资产,产品的运行受到国内外经济、政治因素以及相关公司基本面状况等的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如逢央行降息或金融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客户将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根据市场情况可能调低产品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导致客户预期收益减少。如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调整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将最迟于新的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4.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延期或提前终止等。5.管理风险:本产品资金将投资于相关基础资产(详见第二条),基础资产管理方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6.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购买本产品的原网点,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7.申购风险: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售本理财产品,客户将无法在约定募集期内申购本理财产品。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8.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9.提前终止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10.延期风险:如基础资产相关履约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本息,或所投资的基础资产未按期足额收回,进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本金和收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延长理财产品期限或分次向客户进行兑付。11.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建设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申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您签署本提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建设银行深圳省分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提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风险提示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重要须知:l本产品说明书为编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l按照我行内部评估,具有投资经验的18周岁(含)以上个人高资产净值客户可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投资决策。l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仅以基础资产实际处置情况为限向客户支付本金及收益(如有),客户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产品说明书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l请客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特别是“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l客户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销售本产品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本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销售本产品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深圳站点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一、产品要素产品名称乾元2011年第143期(31天)固定期限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编号SZ072011GDA031E43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目标客户具有相关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内部风险评级(两盏警示灯)本金及收益币种人民币产品规模产品募集规模上限为12亿元;下限为1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对规模上下限进行调整,详见第三条约定)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投资金额20万元(含)至300万元,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5.10%;投资金额300万元(含)以上,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5.30%;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最迟于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收益计算规则根据客户的投资本金、每笔投资本金的投资天数及实际的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产品募集期募集期2011年12月23日至2011年12月30日,产品募集期内,客户将申购资金缴存至客户指定账户之日起至理财产品成立日(不含)期间,客户可获得申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收益。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募集期不计入投资期。产品成立日2011年12月31日产品期限31天(不含产品到期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对产品进行提前终止的权利,详见第六条)产品到期日2012年01月31日(到期日至兑付日之间不另行计算投资收益及利息)申购起点金额高资产净值客户购买的起点金额为20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可根据需要对这一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的购买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公布。附属条款高资产净值客户无最高投资限额。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可根据需要对这一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公布。税款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其他本产品不具备质押等担保附属功能。二、投资管理(一)理财产品基础资产构成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受托人,代表理财产品客户的集合体将本理财产品所有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信托受益权、目标项目收益分成权、资产收益权等资产,债券、同业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二)投资策略本理财产品在执行价值投资策略的同时注重提高短期收益。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信托受益权、目标项目收益分成权、资产收益权等资产,债券、同业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在保障理财产品流动性的同时提高产品收益率。(三)投资团队中国建设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最大限度的帮助客户实现收益。(四)参与主体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三、产品运作说明(一)募集期产品规模1.本理财产品申购规模上限:12亿元人民币。如本理财产品在产品申购时间内申购金额达到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产品的申购,已经申购成功的客户投资权益不受影响。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对申购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的申购规模上限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公布。2.本理财产品申购规模下限:1000万元人民币。如本理财产品在首次募集期内产品申购时间内申购金额未能达到本理财产品规模下限,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将在通知客户产品不成立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申购本金至客户指定账户,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二)账户设置高资产净值客户可使用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任一网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龙卡通、活期存折、乐当家理财卡等)作为客户指定账户。本产品所有理财资金及收益均转入该账户。(三)自动理财投资1、募集期内,客户签约本理财产品,应指定投资额与账户保留金额。2、募集期内签约本产品的,客户指定账户内的资金在我行系统成功扣划后,从本产品投资起始日开始参与到本理财产品中。(四)其他说明客户指定账户中的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扣划,导致客户认购或申购失败等情况时,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四、理财收益说明(一)本金及收益风险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2.风险示例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投资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收益,则客户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收益,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客户实际收益将可能为负,甚至将损失部分本金;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全部本金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二)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为:通过本理财产品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收益扣除各项税费后测算出本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收益。(三)客户收益1.收益计算公式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根据客户投资本金数额、实际理财天数及实际的年化收益率按日计算收益。客户收益=投资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计算示例:假设,客户20万元投资本金,实际理财天数为31天,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公布的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10%,且在产品到期日,实际收益率达到了预期最高收益率,则在到期日应兑付客户的投资收益为:投资收益:200000×5.10%×31÷365≈866.30(元)(四舍五入)(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五、费用说明与收取方式本产品不另收取申购费用。本产品收取的固定费用为产品托管费、产品管理费、产品销售费
本文标题:建行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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