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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二)(穗人社发〔2014〕2号)1.关于重新明确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问题。答:为切实解决我市岗位设置管理中出现的人员聘用问题,对于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今后可参考以下原则: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3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须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6年以上或已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3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3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4年以上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1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直接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的,须取得助理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的,须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对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除外)。其中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获得国家和省、市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根据其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最高等级聘用(正高级岗位除外)。上述奖励是指由各级政府或行政职能部门授予、且与其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职责自行制定聘用条件,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聘用条件应着重体现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突出业绩,适当考虑任职年限。对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受聘时还应提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要求等方面证明材料。2.来穗前已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流动或政策性安置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后,应如何办理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答:对于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尚未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按《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335号)的规定,申请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前,如确需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可按其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低一级层次来暂定岗位。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通过确认后,其中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部队专业技术干部的,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包括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后办理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确认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任职资格年限并按规定予以聘用。3.未评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何进行首次岗位聘用?答:未评聘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岗位聘用时,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0级岗位;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1级岗位;有本科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2级岗位;有大专学历或中专毕业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3级岗位。其暂定岗位的时间不计算为相应的任职年限,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后,需重新办理聘用岗位手续。4.未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何进行岗位聘用?答:事业单位“双肩挑”领导干部在不同事业单位进行交流或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如变更前后的专业技术岗位属于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应按规定办理转评手续。事业单位“双肩挑”领导干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未转评前,可按其取得的原专业技术资格的低一级层次来暂定岗位,待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对于高职或中职院校的“双师型”人才,可按其所取得的职称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双肩挑”人员在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时只占一个岗位。5.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能否聘用到低一级职称层次的岗位?答: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以。6.事业单位岗位上一级岗位有空缺的,能否采取“高岗低用”办法进行聘用?答:同一类别的岗位有空缺数额的,在充分考虑领导岗位的任命及引进人才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聘用该类别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对于上一级管理岗位(不包括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有空缺的,可采取“高岗低用”办法进行聘用。对于同一职称层次的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可用于同一职称层次低等级的岗位的聘用;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数可用于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但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暂不允许跨职称层次的“高岗低用”。对于上一级工勤技能岗位有空缺的,可采取“高岗低用”办法进行聘用,工勤技能岗位空缺数可用于普通工岗位。7.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是否计算为任职年限?答:新招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试用期的聘用时间合并计算为任职年限(未评聘专业技术资格暂定岗位的人员除外)。8.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任职年限应如何计算?答: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任职年限应按照单位受聘时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其中属于原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在原单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任职年限,并按照新单位的岗位任职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原属于公务员的,其相应的任职年限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原属军队转业干部的,按有关政策执行。9.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如何办理转正定岗手续?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须严格按要求列明招聘岗位的等级,公开招聘的人员须按公告的岗位办理聘用。对没有列明岗位等级的管理岗位,一般应按九级职员及以下岗位进行聘用;对没有列明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依据聘用的相关条件,从最低等级岗位聘起。10.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的任职年限能否合并计算?答:不能。如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能与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但同一类别的岗位在不同时期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11.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如需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应按工勤技能岗位还是按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办理相关流动手续?答:应按转岗后所聘的岗位办理相关流动手续。流动后,新单位可直接将其聘用到合适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按新聘的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并继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原单位聘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限可合并计算。12.取得计算机与信息序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如何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答:应比照我省工程技术类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相应专业资格所需年限进行聘用。一般情况下,首次聘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有本科学历的参加工作满4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参加工作满2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参加工作满3个月;首次聘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有本科学历的参加工作满7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参加工作满4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参加工作满1年。13.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能否受聘到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答:不能。受聘到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批准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14.取得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如何进行岗位聘用?答:对于取得经济师资格的人员聘用时应从严掌握,拟聘用的事业单位需确有与其专业技术资格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任务、职责,并能按其岗位进行考核。1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因身体原因(孕妇)无法完成体检的人员如何处理?答:对于怀孕考生参加体检的,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司《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文件规定,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待考生孕期结束后可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检查,完成体检,作出体检合格结论后方能办理增人和聘用手续。16.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可否流动至事业单位?答:2009年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前,机关在编工勤人员,可以流动至事业单位;2009年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机关,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额管理的后勤服务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后,可以流动至事业单位。17.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可否调入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答: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第139号令)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人员可以相互流动。因此,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流动至公益三类事业单位。18.省内市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可否流动至我市事业单位?答: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省内市外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分类)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公益一类)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公益二类)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公益一、二类)的岗位向经费自筹(公益三类)的岗位流动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流动至我市事业单位。19.事业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后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核定?答:事业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后工作人员的身份参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程序核定。20.受聘原岗位(职务)累计满5年,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如新聘岗位等级低于原聘用等级,如何保留其工资待遇?答:可以保留其基本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确定绩效工资,退休后可按原聘岗位等级享受退休待遇。21.在岗位设置完成前已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兑现工资待遇的人员,是否可以保留原工资待遇?答:上述人员除考核不合格、因犯错误考核不定等次或受处分等情况外,在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以前,可以暂时保留原工资待遇。22.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是否还可以执行提高岗位工资等级计发退休费的政策?答:不能执行。
本文标题: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二)(穗人社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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