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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姓名:李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会计学指导教师:蒋尧明20090601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作者:李伟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陈锦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研究——基于银行监管部门视角的分析2008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金融危机的爆发,银行业务的日益创新和日趋复杂,以及传统银行监管的缺乏效率,使国际银行业越来越认同加强银行透明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市场纪律确立为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之一,更是将信息披露在银行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业对外开放承诺的兑现以及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上市,如何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监管与国际接轨起步较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的专门研究较为少见,至今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实践的探索与发展。本文在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银行监管部门的视角,对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对本文的参考文献进行了综述,对研究背景、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进行简要说明,从而确立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视角。第二章,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和制度变迁。首先简要分析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经济理论依据,本文认为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尤其是“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为信息披露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信息经济学阐明了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经济学原因,回答政府有没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现代经济体系中为什么需要并出现了普遍的信息披露监管等问题。金融市场失灵理论构成了主流经济学家银行监管理论的基础,基于此理论,在市场要求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并且对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正是一种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其次,从国际银行监管的权威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制度创新角度,研究了该委员会强调信息披露制度、确立市场纪律为第三支柱的原因和制度创新过程,以及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启示。然后,分三个阶段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变迁进行了回顾,并总结了制度变迁的特征。最后,介绍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分为上市商业银行的特别规定和普遍适用于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一般监管规定进行全面而详细的探讨,为下一章节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和制度缺陷奠定了基础。第三章,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与执法的不足。本章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立法的不足主要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违规信息披露处罚的监管制度缺陷、外部审计机构参与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安排缺陷、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不协同因素四个部分进行研究。另外,在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执法工作的现状的研究基础上,提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执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监管尚未明确主监管制度。2.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权责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信息披露监管的具体操作和实施.3.上市与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宽严不一。4.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尚未体现银行业的特殊性。5.部分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监管尚未纳入监管日程.6.监管执法技术和手段亟待提高。7.监管资源相对不足。8.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尚不完善。9.信息披露监管的合力尚未形成。第四章,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本文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研究分为概念框架和应用与对策研究两个部分进行。本章主要提出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概念、监管目标、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监管原则、监管手段、监管方法。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是一个人造的概念系统,它存在并运行于特定的外部环境条件下。监管概念、目标、原则、对象等则是该系统的结构部件,这些部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在信息披露监管概念的指导下,以监管目标为逻辑起点,运用科学的方法(归纳、演绎、实证、定量等方法)逐级开展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等内容的研究。因此本章在对概念框架进行简要讨论的基础上,具体研究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概念框架的主要元素——概念、监管目标、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监管原则、监管手段、监管方法。第五章,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应用与对策研究。本章首先从实证研究入手,验证了现阶段银行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指数明显正相关,而其他控制变量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指数的作用较弱或负相关,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和市场约束力度不足的情况下,银行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商业银行信息强制披露水平和总体披露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从而提供本章对策研究的重点和方向。本文认为监管制度、监管组织、监管协调、监管程序等是制约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应用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本章的后面部分主要从制度规范体系、组织体系、监管协调机制、监管工作程序、社会基础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笔者对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具体对策。第六章,本文的主要结论、创新点、局限性与后续研究建议。本章主要归纳了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和创新点,并在本文研究的局限性进行揭示的基础上,提出了后续研究可以选择的方向和题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包括:1.本文从银行监管部门的独特视角,较为系统全面地研究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问题。国内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主要侧重于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讨论商业银行披露的现状和问题,以及纯粹从制度层面研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并取得了较多成果,但真正立足于银行监管部门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问题进行的研究则少之又少。本文在研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安排缺陷和监管工作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按照弥补信息披露监管的缺陷与漏洞—产生新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研究思路,系统地从理论构建到实务考察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理论框架与应用对策研究。因此,可以说本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2.本文初步构建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有助于弥补该领域基础理论研究的缺陷。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概念、监管目标、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监管原则、监管手段、监管方法。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是一个人造的概念系统,它存在并运行于特定的外部环境条件下。监管概念、目标、原则、对象等则是该系统的结构部件,这些部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在信息披露监管概念的指导下,以监管目标为逻辑起点,运用科学的方法(归纳、演绎、实证、定量等方法)逐级开展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等内容的研究。本文就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概念框架的一系列要素进行了系统论述。3.本文利用实证研究方法初步探讨了银行监管力度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性的影响,并获得了有价值的经验证据。本文验证了现阶段银行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充分性指数明显正相关,而其他控制变量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指数的作用较弱或负相关,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和市场约束力度不足的情况下,银行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商业银行信息强制披露水平和总体披露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4.本文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进行了深入的应用对策研究,并提出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对策建议。本文从监管制度规范体系、监管组织体系、监管协调机制、外部评级机制、监管程序体系、社会基础环境等方面入手,对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和措施,对信息披露监管实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期刊论文王莹莹.WANGYing-ying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探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完善对策-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的高负债性和社会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成为必需,同时良好声誉对银行的巨大价值又使其具有信息披露的自发动因.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立法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远不完善,而且实践中也是漏洞多出.在制度上推动自愿性信息披露、完善其要素规定并加强法律责任是完善的具体对策.3.学位论文张晋娟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问题研究2006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商业银行正面临重大转折时期。一些新兴的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正在或即将迅速进入我国市场,一些经营业绩优良的商业银行正在等待上市,一种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局面正在形成。然而,目前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存在着不良资产较多,资本充足率较低等问题,使得商业银行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纵观世界金融业兴衰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的发展及其风险防范与其信息披露密切相关。在我国商业银行即将与国际金融相融的时候,尤其应当重视信息披露。本文就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银行信用风险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本章首先从银行信用风险的定义为切入点,并指出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接着分别从历史和现阶段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概述,指出改善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以增强市场约束,增加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未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趋势。而要达到以上目标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标准来衡量,因此提出了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质量特征。最后,阐述了作为经营信用货币、发挥信用中介作用的特殊行业的银行业,具有规模大,经营活动风险高且对社会经济影响重大的特点,由此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以风险信息披露为核心。而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的现状来看,提出了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应作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重点。第二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规定的研究在本章中首先提出了新资本协议对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以前协议具有在强化了对风险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又强化了按照内部评级法披露信用风险信息的要求的特点。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对信用风险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的风险计量方法,要求银行不断提高风险计量的精确性和敏感性,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建立并使用内部评级体系,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率能够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变化有足够的敏感,鼓励商业银行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以达到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进而提供更为准确的风险信息。论文阐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和建议。由于在新资本协议中推出了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因此巴塞尔委员会从披露原则上,提出了不同程度的披露建议,划分为核心披露和补充披露两类,并且对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披露格式提出了基本的原则性建议。核心披露是所有银行机构都应披露的基本信息,补充披露是核心披露的补充,主要取决于该银行机构风险的性质、资本的充足性和用来计算资本要求的方法等。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巴塞尔委员会考虑了世界各国在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因而在核心披露和补充披露信息下,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几种方案。对于信用风险,新资本协议在适用于所有银行的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要求下,提出了两种方法来处理信用风险,一是标准法,二是内部评级法。标准法其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相比之下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则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在内部评级法中又分为初级和高级两种内部评级法。针对各自的方法,协议分别提出披露要求。第三章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研究本章首先阐述了我国目前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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