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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姓名:赵建业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王雨本20070401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作者:赵建业学位授予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顾广彩.赖玉明新《公司法》实施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对策-南方金融2007,(1)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提出了新挑战.本文结合公司法新规定,就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银行如何防范潜在的信贷经营风险提出了对策.2.学位论文刘娜新《公司法》放松公司转投资与商业银行信贷债权维护研究2009基于鼓励投资、强化自治和利益攸关者利益平衡的立法宗旨,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新修订的《公司法》放宽了公司转投资的规定,扩大了公司的自治权,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了公司的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行为等),完善了公司合并分立制度和解散清算制度,强化了对公司中小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br 本文认为,在新《公司法》框架下,公司信用的基调已从静态的资本信用转向动态的资产信用,公司转投资的放松在给公司带来投资多元化与企业集团规模经济利好的同时,其产生的相互持股与关联公司给债权人、特别是债权银行带来了更多的审查与监管难度。对此,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应当确立贷前、贷中和贷后的不同措施,认真做好贷款审批、评价和管理工作。商业银行必须密切关注客户公司内部治理和对外经营的动态变化,并分析这些变化对公司偿债资产的法律影响。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效维护信贷债权。本文从银行业角度,就《公司法》修订后关于公司转投资限制的放松对银行业机构的主要影响和政策建议进行了阐述,希望为提高银行业适用新法的能力提供一定参考。3.期刊论文何德平.HeDeping公司法修订案对商业银行的主要影响-新金融2006,(2)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次修订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的第三次修订,也是迄今为止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在公司制企业中商业银行是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这次公司法修订必将对商业银行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作者详细论述了公司法新修订案对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各级人员、投资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对商业银行的依法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是很好的参考和警示.4.学位论文周艳玲论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2006本文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进行了论述。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了对关联交易、关联方的界定以及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界定标准;第二章深入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负面影响、动因分析以及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深层次法治意义;第三章对国外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立法状况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完善公司法体系、加强银行内部治理、明确控股股东责任、加强信息披露等几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5.学位论文邱义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2006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特殊历史时期内担负了社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和社会经济的稳定者这一角色,进行股份制改造前形势严峻: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理论上已枯竭,人均利润低,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非常落后。所以从2003年开始的股份制改造,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筹资,更是为了建立符合商业银行运营要求的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最为广泛接受的公司治理的定义是经合组织(OECD)1999年发布的:公司治理是一个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或框架,其基本理念是优化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合理使用资源,提升工作效益,促进实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目标。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更是一切从头开始,所以本文将以《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为基础,从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公司内部治理(管理层)和外部治理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一、股东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这一章从股东讨论如何使股东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发挥真正的所有者的作用,包括国有股股东和战略投资者。财政部出资成立汇金公司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所有人缺位的问题,但汇金公司仍由于其本身就是国有的,以前存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问题依然有可能存在,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能否尽到所有者的责任,有待时间证明。所以应进一步明确出资人的责权利,建立市场化考评机制,给予其充分的选择代理人的权力和足够的激励与约束,将其推向与银行兴衰共存亡的风险境地。为了制约国有股一股独大,各家国有银行纷纷引进战略投资者以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理念和经验,改善公司治理。对战略投资者的引入银监会提出了五个标准。符合以上五个标准的略投资者更能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股东平等原则是战略投资者对一股独大可以加以制约的法理基础。但也不能无限度地强调小股东的利益。建行、中行在引资过程中,都对境外投资者做出了一旦今后每股净资产低于对方的入股价,汇金将给予补偿。这一承诺违反了《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有效有待商榷。二、经营管理者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包括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党委成员及各分支机构中的高层管理者。股东与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构成了公司的内部治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根本性作用。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对董事的权力义务做了集中规定。董事会选派出总经理后,应始终使其经营决策活动保持在董事会的监督视线之内。股票期权计划是对公司管理者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主要作用是:防止“经理人”短期行为、使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利益协调一致,以“金手铐”形式留住人才。依内外形势,国有银行建立股票期权制度已势在必行。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加强职业化独立董事的培养;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和科学的报酬与激励机制及声誉激励机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是兼容互补的关系。国有商业银行监事会目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独立性较差,具体职责不明确,难以发挥独立监督作用;地位较低,考核激励机制不到位,难以调动监事工作积极性。在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改革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有利于把握改革方向。但要明确其与董事会、管理层的职能分工,不应干预管理层的决策。建议采用纯粹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将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分设,还企业决策权于董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兼任党委书记,由党委会来担当监督权主体的角色,将董事会之下的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合二为一,设在监事会之下。这样可以极大地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审计监督力度,有助于国有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持长期稳健发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均为五级总分行制:多层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地方政府干预过多;监督管理不利,基层行大案要案频发。建议按经济区划实行总、分、支行三级管理,精减机构和人员,加快市场反应速度,增强竞争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抓落实;在股改之外,国家从法律、税收等方面采取积极的实用主义态度支持金融业兼并收购,建立超大型金融企业,形成和巩固本国金融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三、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公司治理外部治理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成败。同一般企业相比,商业银行就算满足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本充足率达到8%,债务仍在90%以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没有出现挤兑的现象,也没有真正的破产,而同时债权人对其还充满信心呢,其主要原因是政府对银行提供持续的隐性担保。债权人参与银行公司治理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用脚投票”,要使债权人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力,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信息披露,使债权人了解经营状况;二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不再为银行破产买单,迫使债权人去选择合作银行。这需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做出详细规定。银监会是我国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但由于还有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机构也对相关的商业银行负有监管职责,导致其出台的规章制度时有冲突,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协调,以保证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政策的一致性。规范的信息披露可以保证债权人和监管部门做出正确的判断和科学的决策。应根据我国银行稳健经营程度,借鉴国外商业银行通行的做法,逐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建设。四、对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立法以及相关制度的思考这一部分主要根据前三章的分析,从立法、司法和执法及银行内部制度方面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做了一些思考。内部控制激励制度主要包括:内部制衡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管理控制机制。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立法方面,应健全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二、修改现行法律,发展法人投资主体,制约一股独大;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律机制;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和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公司治理理论在经济的发展中日新月异,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任重而道远,在对银行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始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前景抱谨慎乐观的态度,身在其中,虽然看到了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真的可以看出国有商业银行的确在变,而且是向现代化的方向改变,虽然中间有波折,但总的方向是越来越接近我们的目标了。6.期刊论文张峻.刘健.ZHANGJun.LIUJian《公司法》修订与商业银行信贷债权的维护-金融论坛2006,(4)新修订的《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设立与出资的管制,规范了公司的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行为,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强化了对公司中小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认为,在新《公司法》框架下,公司信用的基调已从静态的资本信用转向动态的资产信用.对此,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应当确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不同措施,认真做好贷款管理和评价工作.商业银行必须关注客户公司内部治理和对外经营的动态变化,并分析这些变化对公司偿债资产的法律影响.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效维护信贷债权.7.学位论文郭大瑞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研究2006“公司治理”作为舶来品,是从英文“CorporateGovernance”翻译过来的。何谓“公司治理”?学界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公司治理是用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以实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实施的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机制的总和。公司治理的实质是所有权与控制权配置的契约关系,它的核心是治理的主体、治理对象和治理方式。换句话说,就是谁有权治理公司、治理什么和怎样治理。在“股东会中心主义”理念下,股东被认为是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公司存在与发展是以股东利益为最终目标,且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赚钱,公司治理的设计都是围绕着怎样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来设计的。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在资本市场上中小股东众多,股份日益分散,作为“理性的冷漠人”的中小股东,在证券市场上以“用脚投票”的方式发挥对经营者的惨淡监督,于是,公司治理踏入“董事会中心主义”时代。在此理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董事监督经营者的能力下降,监控总体上出现了弱化趋势,经营者损害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现象不断发生,随后,公司治理演进到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阶段。公司作为与利益相关者签约的一种联结,银行是公司的重要签约人,有权参与公司治理,监控经营者,维护其切身利益。因此,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是人们对公司治理认识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是公司治理理念变迁下的必然产物。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并非偶然,其背后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石。从经济民主理论上讲,在传统的公司民主中,公司治理所体现的民主只是资本民主,即资本所有者股东们的民主。而银行作为在经济民主理论下的市场经济主体,则被排除在公司治理之外。作为民主的公司,如要缓和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使它们平等地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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