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以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为指导,遵循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保障教育事业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教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服务,必须与相结合,培养、、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十六大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党的十七大对教育方针作了修改,原文如下:坚持。)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和的教育。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吸收的一切优秀成果。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和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的活动。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和。公民不分、、、、、等,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和,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教育事业。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和的需要,推进,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二条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或者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和。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管理。高等教育由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和、情况,接受监督。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或者以及有关和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教育和教育。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的机构承办。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制度。经国家批准或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或者其他。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或者的人员授予相应的,颁发。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二);(三);(四)。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或者手续。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二);(三);(四);(五);(六)。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国籍、在中国境内、并具备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或者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履行法律规定的,忠诚于人民的。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改善教师的和,提高教师的。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通过、、和,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制度。第五章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等方面依法享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和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和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和提供条件和便利。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二);(三);(四);(五)。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二);(三);(四)。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五条、、、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和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活动。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指导。第五十条图书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和(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节目,促进受教育者、和的提高。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为主、其他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权和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逐步增长,保证和逐步增长。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代为管理或者由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和,兴办。第五十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不得、.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安排学校的基本及所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政策。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教学手段。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不得损害国家、和。第六十八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第七十条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加入的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违反国家、财务制度,、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者破坏、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及的,依法承担。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或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责令退回,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第
本文标题:教育法试题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2391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