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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最常使用的交货条件是F.O.B.,C.F.R.和C.I.F.。从保险(Insurance)的角度来说,这三种交货条件,可分为带保险的C.I.F.和不带保险的F.O.B.或C.F.R.两种情况。根据平等互利和买方自愿选择的原则,凡属我国进口的货物,一般应以不带保险的条件成交,并尽量选择在国内保险,这对节省保险费的外汇支出,扩大保险保障,及时取得赔款以及开展防损、检验都是有利的。但是,如果贸易上确有需要,也可按带保险条件成交,由国外卖方负责保险。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应本着同样的精神,一般可由国外买方选择保险。如果买卖双方同意按带保险条件成交的,应认为已由买方选择。为了把生意做好做活,应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大发展的需要,我们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对象和不同商品,从方便贸易和实际情况出发,既可按不带保险条件对外报价,也可以在国外买方自愿的情况下,按带保险条件对外成交。
本文标题:我国货运保险基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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