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张财字【2012】309号第一条为全面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为,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厅《河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冀财办〔2009〕3号)和《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办〔20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委托,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第三条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所辖区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二)工程造价评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基建财务决算评审应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河北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书;(三)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委托评审项目能够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四)社会信誉好,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第四条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财政投资具体项目的评审工作,应当取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书面委托。其中:市本级须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具体项目书面委托书,与中介机构签订《承诺书》、《资料保全书》等,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五条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财政投资有关规定与评审程序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具体项目评审委托,中介机构的选择方式:(一)500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评审项目,根据中介机构能力及以往评审业绩,从具有甲级资质的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二)500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评审项目,根据中介机构能力及以往评审业绩,从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三)基建财务决算评审项目,根据中介机构能力与规模及以往评审业绩,从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第七条中介机构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收到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委托项目的评审工作:(一)送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二)送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三)送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45个工作日;(四)送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未经许可逾期提交评审报告的中介机构,提出批评或警告。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一)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照行业规范,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必须有保密措施,不得使用临时人员。(四)接受评审任务后,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即评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直接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予以回避。(五)做好充分的评审准备,了解建设项目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收集项目所涉及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评审前应成立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牵头组成的评审小组,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审方案。评审方案报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评审工作。在评审实施阶段,应当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办法,建立规范的业务委派、督导、专家咨询以及重大问题请示汇报的工作程序,并以适当的方式将质量控制办法与程序传达到项目全体评审人员,以确保其正确理解和执行。评审过程中应当认真记录评审日志,全面、客观、详细反映评审工作全貌,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评审工作底稿包括:评审计划、评审内容、审减(增)情况、评审发现的问题,所形成的专业判断及依据等。评审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评审实施全过程。评审过程中如遇到资料标注不全、资料缺失及其它问题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将所列问题提交建设单位,并将解决结果以书面形式给予反馈。(六)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审核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告。(七)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稽核制度与机制。(八)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九)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十)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不得就评审情况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私自接触。(十一)在评审工作中,严禁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索贿、受贿、报销票据,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邀请,参加其提供的宴会、旅游、娱乐等活动。第九条对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中介机构,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年底,由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第十条对中介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百分制采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满分100分,其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量化考核60分(评审质量30分,完成情况15分,内部稽核及档案管理15分),民主评议满意度40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设单位、资金主管处室、采购招标部门各1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考核档次,其中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为良好、80分以下为一般。第十一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一)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二)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三)未经许可逾期提交评审报告被警告2次以上的;(四)未经同意将评审任务再行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五)有意骗(套)取财政性资金的其他情形。一票否决的中介机构,不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且不得再参与下一年度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评审要求、或在评审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或超过评审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投资评审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除实行一票否决外,评审机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四条中介机构要严格自律,不得弄虚作假,相互包庇,如果发现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更改、伪造评审资料,篡改评审依据,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除实行一票否决外,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各县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2982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