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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弱势群体和经济法的价值
1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概念(1)弱势群体的含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关弱势群体的含义也得到了基本的统一,即指在一个国家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主要表现在其力量、权力和社会财富等方面的弱势。(2)弱势群体的特征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方面的特征:一是贫穷化。按照恩格尔系数的理论,食品消费在总收入中占的比例越高,其贫困程度越高。而弱势群体的恩格尔系数在80-100%,可见,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都处于贫穷化的程度。二是脆弱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于弱势群体的经济条件较差,因此,其在上层建筑和社会层面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具体表现在:就业没有保障、缺乏可靠的物质基础、内心消极脆弱。三是边缘化。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长期处于较低的地位,没有任何职业、教育和家庭方面的有利因素,因此,弱势群体很难融入主流社会生活方式,一直处于社会发展的边缘层面。四是低职化。弱势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因此,从事的职业一般地位较低、待遇较差,有的甚至连工作都没有,大部分都是从事体力劳动,导致收入过低。(3)弱势群体的分类弱势群体主要分为两类,即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其中,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人、妇女、残疾人;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指下岗、失业等社会原因造成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工、失业人员以及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产生的拆迁户。二、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存在的问题(1)社会竞争的不公正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转制的过渡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权力和社会财富上的劣势,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环境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比如,关于农民工的问题,农民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其社会地位较低,一方面其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较差,另一方面很难得到与自身劳动成正比的待遇,城建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普遍存在;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的转型,造成大量国企单位职工下岗,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比较严重;城市建设离不开房屋拆迁,而普通老百姓多半不愿意离开自己长期居住的生活环境,因此,政府的强拆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些社会不公正现象使得弱势群体缺乏一个自由、公正、平等的社会竞争环境。(2)国家宏观调的不到位2国家宏观调控在弱势群体保护上存在很大的不足,没有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健全的税收政策。一是表现在个人所得税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断提高,但是较高的物价水平使得其依然无法发挥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违背了公平赋税的原则,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二是表现在就业问题上。税收在扶持对象上存在不公现象,优惠政策有限。不同形式的下岗工人享受的优惠政策不一,正规企业的下岗工人在创业上可以享受优惠,而非正规企业下岗员工无法享受优惠。另一方面是在财政支出上存在严重的不合理现象。一是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支出都偏重于工业和商业,对于农业的资金投入远远不够,使得农业一直处于较低的地位,农业发展严重落后于其他产业,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导致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过大,致使国民经济发展处于不均衡状态;二是我国财政政策在社会保障制度上的支出较少,并且主要保障对象是广大城市居民,而我国农民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其社会保障水平过于低下,普及范围小,缺乏对低收入贫困者的援助。(3)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目前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不力,不单单是不公平的社会竞争制度和不健全的国家宏观调控法的原因,也是全社会范围内许多非法现象的后果。社会转型时期,人们虚荣心膨胀,盲目追求社会财富和政治权力,导致一系列非法行为出现,滋生出许多腐败问题和偷窃、走私贩毒等诸多不负责任的社会现象,剥夺了弱势群体应有的社会资源,因此,全社会各界应该从自身做起,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于不公正的现象加以制止。三、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具体对策(1)完善税收政策,缩小贫富差距完善税收政策是缩小我国贫富差距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具体实施时,应该依据每个行业自身的特点进行改革,减少垄断行业中的不合理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竞争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收政策,加强所得税在总税收中的比例,注重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控作用,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其次,注重改善税收的种类,对弱势群体减免部分不必要的税种,对于福利过高的人群加强征收力度,建立健全与行业特点和个人实际收入相符合的税收种类。(2)加强国家调控功能,实现网络管理一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对就业信息的管理。就业问题是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基础,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对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扩大就业中介机构的普及,有效管理弱势群体的就业信息,促进市3场经济的顺利开展。二是建立健全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保障制度。弱势群体在城市建设中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用自己的双手从事体力劳动,然而其工作、生活环境和工资待遇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加上目前老龄化问题严重,给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和援助工作。三是运用网络技术,加强弱势群体网络化管理。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的运用已经扩展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弱势群体也是一样,应该加强弱势群体电子档案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现行社会存在的户籍限制,另一方面也能合理解决对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提高弱势群体自身保护意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①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保障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障贫困农(包括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减轻农村养老工作所面临的压力。各地可在对特困户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口粮救济等制度进行整和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2610万绝对贫困人口脱贫。②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医疗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已经实施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与农民之间缺乏必要的良性互动,筹资、管理和监督成本偏高,人均30元的筹资水平过低。应注意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参与,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切实体现其“合作”特色,在此基础上鼓励农民适当提高缴费水平。此外,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二者进行整和,以简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具体可考虑将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合并为农民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与农民个人缴费一起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③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既要针对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也要立足于现有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首先应着眼于促进其就业。在实现就业的基础上,以企业职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来解决其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问题,符合条件的还可按其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对无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若领取土地补偿费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4可优先考虑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未转为城市户口的,部分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民工,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应一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完善市场规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成为全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交汇点,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的媒介作用,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市场在协调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起积极作用,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垄断的存在;市场分割孤立、价值扭曲导致的市场不完全;大量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不足;周期性经济危机。需要国家运用反不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运用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加以矫正,力图恢复有效竞争,确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形式赋予广告商、经营主提供生产、经营及产品信息的义务,以改变社会弱势群体信息偏在的问题现状。经济法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是确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二是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造就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秩序。充分发挥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交易规则和维护交易秩序;制约对市场主体的筛选、淘汰;合理禁止、限制、排除或认可、承认,限制竞争(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和在市场结构上的垄断状态)的为社会弱势群体自由地进入市场并公平竞争创造一般性条件,进而实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和保护与促进竞争“双赢”的目的。其次,就是要加强反歧视,通过深化改革出台相关政策并完善配套制度取消对社会弱势群体进入市场竞争的不合法限制,确保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自由流动。仍以农民工为例分析。①政府部门积极实施综合配套改革,逐步消除制约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建立的制度性障碍。改革户籍制度,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实现农民的自由迁徙权,使他们能够在城市获得长期合法居住权,给予农民工与市民平等的待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民在自愿放弃土地中得到应有的报偿;逐步向农民工开放城市的公共服务,特别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和农民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改革城市的社会管理体制,将农民工的管理全面纳入城市和流入地政府的管理体系和政绩考核体系;5坚决清理和制止向农民工的收费和变相收费,清理和废止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和限制政策。②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加强对农民工的基础管理,实行农民工就业登记与企业招工的报备制度,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农民工的档案管理制度等;加快建立劳动力市场管理与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与之相应的信息统计网络体系。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建立覆盖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就业统计体系和大型数据库与信息网络,将农民工就业管理与服务的基础信息,包括就业与失业状况、流动状况、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和网络管理,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③加大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基础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在促进就业、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切实在资金保障、组织保障和物资技术保障方面加大投入,促进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尽快建立。建立弱势群体发展性制度体系就业促进制度无职化或低职化是弱势群体的一个共同特征,因此有必要从制度构建上为弱势群体打造就业平台,为这部分人及其后代的就业和再就业进行倾斜性保护,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其社会处境。弱势群体就业促进制度至少应涉及就业援助、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反就业歧视等内容,特别是要明确政府在就业促进中的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制度推动弱势群体的就业或再就业,从而使他们获得自尊、自立、自强,最终实现自我发展,不失为一项保护弱势群体的有力措施。开发式扶贫制度在我国,开发式扶贫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村,是与城市实行的促进就业制度相并行的一项制度。开发式扶贫是我国的一项宏观政策举措,与社会救助等福利制度相辅相成。福利制度虽具有保障性、补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困,但终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贫困。而开发性扶贫作为一种社会扶持手段,能够借助来自政府或社会提供的资金、知识、技术、人才、机会及其它必要资源的支持,使贫民或贫困户中有一定劳动能力者能因此缓解甚至摆脱贫困,最终逐步走向富裕、走出弱势阴影。教育机会均等制度6教育对于改变弱势群体及其后代的处境更具根本性。弱势群体发展能力的改善,从根本上取决于其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文化的贫困往往是导致生活贫困的一个根源。要改变这不利于弱势群体发展和社会系统整合的文化贫困现象,根本途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为弱势群体提供受教育或参加培训的均等机会。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的本质的外
本文标题:弱势群体和经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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