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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域大厦A座21楼被申请人:王XX,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xx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30XXXXXX。申请事项: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XX按照(2014)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支付所欠债务的余款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2年12月10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800元。三、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自(2012)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1232元。五、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王XX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当场签收了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法黑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金额为680000元,被申请人王XX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40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0日前偿还余款280000元,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需另行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未按期偿还的本金按月利率21‰支付还款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王XX在2014年11月30日前并未偿还欠款,之后于2014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偿还欠款人民币630000元。余款50000元人民币至今未付。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XX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本文标题: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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