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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贪大案与法治中国建设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腐败已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祸患,不管存在于哪个国家,都严重破坏了社会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侵蚀了社会所提倡的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特别是改革开放的特定历史时期,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法制的不健全,社会道德的偏差和失范,市场本身正面和负面的双重效应,以及西方国家资产阶段自由化及和平演变的侵蚀,腐败现象日趋蔓延。当前,社会上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腐败案件不断增多;高官腐败突出;顶风作案猖獗;大案要案显著。已成为阻碍社会良性发展的社会问题。如何遏制腐败现象,更有效进行反腐败斗争呢?邓小平同志指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因此,能否有一套严格而又较为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这是防治腐败现象,进行反腐败斗争中有无强制性对策的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是总结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而得出的科学结论。这一科学结论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和健全反腐倡廉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如何健全廉政法制建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著者认为必须从三个大的方面入手做工作,第一就是要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主义廉政法律体系,而现有的廉政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的漏洞和不足,且此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因为反腐斗争的形势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新的样式和类型的腐败现象不断产生和发现,因此需要不断产生相应的法律条文以适应这种新形势的发展。第二就是要有一套健全的法律监督体制,如果不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么就是有再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会是一纸空文,只有做到违法必究、一查到底才能真正贯彻好指定的各项廉政法律。且法律监督体系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监督程序和一个职能健全、功能强大的执法监察组织作为支撑,否则就会陷入另一种新型腐败的泥沼。第三就是要作好法制宣传,使每一个干部、每一个党员、每一个群众以及相关的舆论监督单位都了解廉政法律,做到法制普及,这样才能形成一种遵法守法、全民动员的环境,不给腐败现象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则腐败现象就会渐趋减少。从而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这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有可能被某些腐败分子用于谋取个人的私利。因此,清除腐败要通过长期的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这些都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最后,反腐败斗争具有艰巨性。惩治腐败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但腐败是一个历史性的顽症,反腐败斗争必然要遇到腐败势力和分子的抵制和反抗。同时,反腐败斗争涉及到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法律的诸多方面,由于它又是一个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开展有效的反腐败斗争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实践证明,反腐败不能通过‚搞运动‛的方式来进行,这种方式不仅往往出现大轰大嗡的情况,而且容易使腐败分子漏网或反腐败斗争扩大化的问题。因此,只要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取得良好成效。二、新时期反腐倡廉的新特点1、现阶段腐败现象的新特点在新阶段,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本身也在不断发生演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6个方面来完成:①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②利用权力大量违规放贷;违规减免税收;③股市‚圈钱‛;④走私放私以及利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转包‚分肥‛等;⑤有的地方出现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腐败新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这将有助于我们加大对外逃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⑥一些腐败分子的手段更狡猾、更隐蔽。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这种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很有代表性。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通过不法手段攫取了‚第一桶金‛后,千方百计利用这‚第一桶金‛为资本,在权力的合法或不过分违法的‚关照‛下,使之不断增值,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不少腐败分子的‚抗药性‛在提高。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腐败分子也在研究反打击的手段。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人们,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顽抗,百般抵赖。2、现阶段反腐倡廉思路的变化党中央的反腐思路在十六大以后发生了三大变化:(1)、从十二大到十六大以前,中央的提法都是要‚反对腐败‛,而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反对和防止腐败‛。加上‚防止‛一词,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性的变化,即把反腐重点转到了‚打‛与‚防‛并重。这一转变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的意义。(2)、十六大以前,我们把反腐败界定为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而十六大则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3)、十六大以前,我们在谈党的建设时通常是指‚三大建设‛,即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十六大以后,我们把‚制度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加了进去,成为‚五大建设‛。由此,反对和防止腐败必须立足于‚制度反腐‛。三、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的关系1、廉政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1)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是党的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也是廉政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2)必须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廉政建设法制化。(3)必须与从政道德建设紧密结合。廉政建设需要法制,也需要道德。既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又要把最基本的从政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制的形式促进从政道德建设,有效地构筑起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4)必须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又有许多重要的区别,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不可偏废。(5)必须使廉政法律、法规成为必行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树立和维护廉政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2、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的关系把行政管理运行过程法制化,是防范腐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政府效能重要前提。我们不能静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坐视各种腐败行为的蔓延,我们只有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才能不断打击腐败分子对于廉政法律体系建立进行干扰和破坏的企图,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腐败现象的干扰力度将逐渐被遏止,因此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四、廉政建设的法制措施1、实现权力的法治化(1)将权力的赋予法治化权力的赋予与权力的获得是一体之两面。从给予权力的角度,权力起始于赋予。从接受权力者来说,权力赋予的过程则是权力获得的过程。什么机关,什么人才有条件去获得权力,通过什么程序去获得权力,获得那些权力,都需要法律的指引。其中涉及到人民代表的选举立法,人大代表的权利与权力立法,国家机关的组织立法,国家官员的选举与任命立法,等等。我国目前的权力不当赋予或不当获得的现象,总是与腐败联系在一起的。‚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就是一个特定权力滥用的起点,就是一个特定权力走向腐败的开端。‚买官卖官‛与‚跑官要官‛,都是对于权力的非法赋予和获得,都是对于人民权力本质的背叛。保障权力赋予与获得的正当性的根本,不是法治而是民主。民主对于权力的意义是根本的,是决定性质的。但是如果没有法治,民主就没有保障,民主就会为集权、专制所取代,权力就会从其起点就被扭曲、异化。(2)将权力的行使法治化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法治最大的着眼点的。权力的腐败都是在权力运行之中实现的。将权力行使法治化,首先要求将权力主体法治化。权力主体内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自觉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行为的合法程度。其次,将权力法治化还包括将权力的内容法治化。一个权力主体享有哪些权力应当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各种权力拥有者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权力内容作出自己的权力行为。权力内容的法治化,它是权力法治化中的核心部分。再次,将权力法治化,要求将权力的行使过程法治化。权力的行使得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遵守法定的程序,权力就必然是滥用的。不按照程序运作的权力极易腐败或者为腐败提供便利的条件。(3)将权力的监督法治化权力监督的法治化是指权力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的法治化。2、推进社会法治化(1)社会法治化是反腐倡廉的社会基础社会法治化是指社会实现法治的过程,以及社会实现法治后呈现出来的整体状态。权力的广泛性质要求反腐倡廉必须以社会的法治化作为前提和基础。(2)社会法治化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社会法治化有利于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确保政治清明与为政廉洁。它是反腐倡廉的社会背景,也是反腐倡廉的有效措施。社会法治化可以使掌权者慎用权力,增强抵制腐败的自觉性,减少腐败的可能性,降低腐败的机率。社会法治化可以为权力拥有者随时敲响警钟,使权力拥有者消除腐败而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勤勤恳恳、踏踏实实,随心所欲而不逾矩。社会法治化还可以为监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使监督者更好地发挥出反腐倡廉的作用。在法治环境尚未建立的时候,监督总是困难的,大多数公民出来指证腐败者时都会有所顾虑。他们会害怕打击报复。如果整个社会都法治化了,打击报复的事件必将大幅度减少,人们对于腐败者的恐惧就必然会减低,对于腐败的指控就必然更加大胆,腐败者也就会在更大的程度上法网难逃。监督者必将有更多的法律意义到的保障。治理腐败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而且还需要有着较强法律意识的公民的参与。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普遍淡漠,那么即使有非常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也不起作用;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公民就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我们还常看到,有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违法犯罪,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观念淡薄,以至于无法无天。因此,我们要强化普法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铲除腐败生存的空间。综上所述,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乃至民族大业的长期系统性工程,只有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行为生存的空间和土壤。随着反腐倡廉工作向深层次、宽范围的不断推进和发展,必将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保障和立法保障,任重道远的廉政法制建设工作在正确的思路和周密的规划下也必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我们应在‚三个代表‛伟大思想的指引下,大力开展立法、法制监督、普法等法制建设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不断前进,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河清海晏、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相信中国共产党依靠自身力量,同时又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一定能够不断健全法制建设,逐步清除腐败现象,最终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伟大胜利。5主要参考文献[1]刘海年著,《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2]马云泽著,‚反腐倡廉的对策思考‛,《云梦学刊》,1999年第1期;(期刊论文类)[3](著作类)耿明信著,‚反腐倡廉与依法治国‛,《理论观察》,2000年第1期;
本文标题:当前反贪大案与法治中国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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