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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12019/8/132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在本章内容中,我们将涉及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保险合同的无效;4、保险合同的解释;5、保险合同的履行;6、保险合同的转让;7、保险合同的解除。2019/8/13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本学期保险法的学习要求:1、掌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见法第13、14条),掌握保险合同的解除(重点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及限制,见法第16条);2、着重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及复效。3、一般了解其他内容。2019/8/13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2019/8/135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保险合同的含义及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否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否诺成合同?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019/8/136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保险合同是否要式、诺成合同?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019/8/137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019/8/138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19/8/139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2019/8/1310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案例1】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无影响?2005年7月7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甲到乙家中为乙的汽车办理保险,乙同意投保,甲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5年7月8日零时至2006年7月7日24时。但乙以钱紧为由,要求过几天再付保险费,甲便在保单的特别栏中注明“未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字样,乙在保单上签了字。此后,甲多次向乙催缴保费未果。2005年9月20日下午乙到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21日下午,乙报险索赔。保险公司经查实际出险时间为20日上午,故以保费在出险之后缴纳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思考题2019/8/131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对于此案有两种观点:其一,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理由:1.此合同订立符合双方真实意思。2.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缴纳保费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签发了保单,足以证明合同已经成立。3.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4.虽然投保人乙未按时缴纳保费,但保险公司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反还收取了保险费,应视为对乙缓缴保费的认可。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不能必然导致对方也可以不履行义务。其二,相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理由:1.在保单的特别栏中双方注明的“未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是双方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特别约定。事故发生时乙尚未缴纳保费,因此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2.投保人乙违背诚信原则。如认可这种行为,易诱发道德危险。2019/8/1312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参考结论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支付保险费一般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保险期间开始时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的,通常不能构成保险人以缺乏对价为由的有效抗辩,除非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缴纳保险费构成合同生效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2019/8/131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的处理办法:一、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限期缴纳并补交利息;二、保险人可以正式通知投保人终止合同,并对终止合同前投保人应负担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其交付。2019/8/131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也就是说支付首期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单一般都明确规定首期保险费足额支付人身保险合同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享有支付保险费的宽限期,但是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中止合同效力。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投保人交付了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的效力恢复,否则合同自中止之日丧失法律约束力。2019/8/1315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案例2】保险单是否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2005年9月17日(六)乙购买一辆轿车并向某保险公司营业部甲投保,甲同意并收取了保费,开具了保费收据(记载9月17日为收费日期)和保单(记载保险期间自9月18日零时开始)。但因保单专用章在公司,要求乙自带保单9月19日去公司盖章。结果9月18日乙的车出险全损。乙报案索赔,保险公司以未签发保单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2019/8/1316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实证法分析:《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各国立法通例:英美德日等国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1条规定:“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要保申请后,无论当时是否出具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即视为已经成立。”实践意义:其一,利于商事交易迅捷,促进保险业发展。其二,防止保险人道德风险,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利益。2019/8/1317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1.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无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超范围经营无效代理<表见代理2019/8/1318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2.内容不合法保险标的违法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恶意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易诱发道德风险---死亡保险2019/8/1319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2019/8/1320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3.意思不真实无危险无保险---例外:追溯保险(善意)不公平对等有偿---赠与保险不诚信---隐瞒或欺诈不自愿---胁迫2019/8/132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案例3】2002年7月某机械厂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玉器厂,租期2年。玉器厂对承租的厂房及自己购置的纺织设备、流动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的综合险,其中厂房投保120万元,玉器设备投保155万元,流动资产投保135万元,保险期限起于2002年3月31日凌晨0点,止于2003年3月31日24时。2003年1月16日,玉器厂因玉器设备电机发生短路引燃厂房内存放的玉器半成品最终酿成火灾,烧毁部分厂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经保险公司查勘后认定属意外事故,定损为30万元,其中厂房损失10万元,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资料整理过程中,理赔人员对机械厂与玉器厂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产生了兴趣,特别是其中的第9条:“凡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玉器厂不负责任。”2019/8/1322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关于本案的赔付,围绕着租赁协议第9条,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合计20万元。租赁协议第9条规定,玉器厂对因自然灾害发生事故不负责任,这意味着玉器厂对厂房不具保险利益,像火灾这些意外事故引发的自然灾害对玉器厂而言不具利益损失。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玉器厂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厂房”保险部分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玉器厂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合计支付保险金30万元。此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而租赁协议第9条是不能作为拒付保险金的依据的,保险合同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2019/8/132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本案参考结论保险合同应该全部有效。参考理论分析1.从厂房损毁与玉器厂的利益关系看,厂房部分毁损,而作为出租方的机械厂又未能及时对厂房进行修复,在玉器厂也未能自行修补的情况下,将导致承租方玉器厂不能按期交付订货,损失了现实的可预期利益,同时又担上了违约的责任。事实上,现实的可预期利益正是保险利益的构成部分之一,所以从这方面看,玉器厂对厂房是具有保险利益的。2.从租赁协议本身看,双方约定的“自然灾害”也值得注意。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本案厂房受损是因电机短路造成的,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的,但不是故意的,由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害,是意外事故,这是经保险公司证实的,是不能同“自然灾害”相混淆的。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应该全部有效,保险公司应赔偿厂房、设备及半成品全部损失计30万元。2019/8/132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案例4】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2004年3月12日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先在某宾馆参加3天订货会议后,于3月16日上午在福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当日中午总经理得到报告,仓库失火。于是,马上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认为火灾情况属实。但拒绝赔偿,理由是:火灾发生在午夜,而保险合同是在次日上午签订的,故不能赔偿。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得到赔偿?2019/8/1325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本案参考结论: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得到赔偿。参考理论分析该合同
本文标题:新保险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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