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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2截至2010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2亿人,累计有1000多万人次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8.08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4244人次,待遇支出3448万元。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3全省截止2010年底,全省参保单位户数共53390户,参保人数达到515.97万人,与上年末相比,增加43.89万人,其中企业参保人数405.89万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保人数138.77万人,全市参保单位1889家。其中:一类风险企业337家;二类风险企业803家;三类风险企业269家;事业单位442家;其他单位38家。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4工伤保险是最早建立的社会保险1884年德国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5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演变1、1951年2、1969年3、1986年4、1996年5、2004年6、2011年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7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三至四十三条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8•《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重点在6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六)加大了强制力度。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9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1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11我国工伤保险的法律框架得以确立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12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工伤预防prevention工伤补偿compensation工伤康复rehabilitation13•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社会统筹的方式建立基金,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致残,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14工伤保险的二个重要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责任原则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1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17工伤保险的二个重要原则从雇员自担责任>雇主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现代社会的进步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18工伤保险一、工伤认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三、工伤待遇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19认定工伤7种情形比照工伤的3种情形不得认定和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2021(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2223认定工伤的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24认定工伤的程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他证明材料。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25认定工伤的程序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26认定工伤的程序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部分。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27认定工伤的程序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28认定工伤的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29认定工伤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3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利用医学科学的办法,根据伤残情况,对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做出确认。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31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机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一个联席会议机制,劳动能力鉴定事务的具体办理一般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负责。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办公室一般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3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于2007年5月1日执行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自我移动、穿衣洗漱5个方面能否自理区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个等级。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33劳动能力鉴定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34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有关医疗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35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36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37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解决途径劳动能力鉴定不是行政行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38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辖分工设区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统筹区域内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及确认等事宜;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养老保险关系或工伤保险关系由省由省直接管理的单位(含铁路、电力两个行业单位)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及确认等事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39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按照内容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二是一次性经济补偿待遇;•三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40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及标准•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41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及标准•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42工伤保险待遇•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即停工留薪期待遇•(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44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
本文标题:新工伤保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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