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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经典案例分析杨静法官一、综艺节目及其市场二、综艺节目侵权诉讼方面的问题三、综艺节目模板的引进四、综艺节目的行为保全一、综艺节目及其市场(一)综艺节目的定义今天主要具体地探讨一下我们在前沿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娱乐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近几年来中国的综艺娱乐节目应该是当前中国普通公众娱乐消费的一个重要领导,那么娱乐节目的品种产品也是层出不穷,各个电视台都竞相推出了多款的娱乐节目。目前好像还没有对于综艺节目有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上的定义。但是通过审理案件我们发现,这类节目有几个要素是必备的。大家看到这几档节目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好声音、春节晚会、中国最强音、我是歌手。所有这些节目,首先它要有一个主题。比如说好声音,中国最好的声音,它是选歌手的。那么春节晚会,它的主题就是全球的华人怎么欢度春节,一个祥和喜庆的主题。所以综艺节目有一个主题,它有一整套自己的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当你打开这个节目的时候,随便选一个片段,你就知道它不是其他的节目。它有自己的一套游戏规则,一套具体的套路。另外,它一般都有一个舞台,这个舞台上有主持人、有嘉宾、有演员,还就各种的舞美、灯光、音响效果,配合形式的这么一个舞台,它是一个现场表演。再次,它还要有现场运用电视的影像语言进行设置,包括舞台的旋转,大屏幕的分割,这是一种技术上的拍摄过程。最后,它要在电视台播出。(二)当前中国的综艺节目市场那么目前中国的综艺节目市场,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呢?大概从四五年以前,以非诚勿扰为代表的这一档综艺节目推出之后,国内的各个地方台的综艺节目竞争就变得非常非常激烈,各个台大量的巨资投入在做这个综艺节目。为什么呢?因为两个驱动力,一个是观众,一个是广告商。他们的收视率,所有的电视台现在都能够转变这个认识——无论是新闻强台还是文化强台,真正能提高收视率的是综艺节目。我们到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去调研和走访,各大电视台都认为收视率的指标是对于他们最重要的一个考核。就像我们办案子,我们的结案率是最重要的考核。现在有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所有的广告商,他们去投资发布广告,只选综艺节目。而且有一个现实情况,就是一般他们选择的节目是从国外引进的有成熟经验的节目,有成熟模板的节目。如果是本地原创的,新推出的节目,可能不会吸引很多的广告商。二、综艺节目侵权诉讼方面的问题(一)综艺节目的类型下面介绍一下目前中国法院,我们接触到相关侵权诉讼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先介绍一下节目的类型,因为要审理这类案件,我们首先要知道它是什么。法院大体上对综艺节目做了几个分类,这个分类的角度是按照法律的思维,它有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在制作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行为,他们之间会产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这些线索,我们进行了几个分类。第一类就是大型的晚会类,第二类就是婚恋交友,第三类综艺娱乐。第一类是晚会,大体上就是一个一个的节目轮番上台演出,最后录制成了一个视听资料。第二类是婚恋交友,主要是一些求偶的嘉宾,他们经过自己的展示,包括主持人的串场,包括一些视频,或者一些娱乐活动展现出来一些个人的特点,促成他们牵手成功,这类节目。第三类是综艺娱乐节目,它的特点就是除了像晚会一样有不同的节目在表演,那它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它要现场观众的互动,这个互动量是非常大的。还有主持人现场主持的一些公众参与的游戏,这类活动。第四类是真人选秀类的,它主要特点是由广大的电视前的观众,他们通过手机短信等等各种方式,在海量的参与,它的互动在场外。第五类就是科普知识类,这类主要是推荐产品,介绍一些科学的方法,或者说一些经验技巧等等。第六类就是访谈,这个访谈类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主持人口头表述出来的内容。另一部分是被访谈的嘉宾所口头表述的内容,它可能是一个口述作品。(二)综艺节目侵权诉讼的主体那么来法院诉讼的主张权利的主体,大体上也是有三类。第一类就是节目的制作方,包括原始的权利人,比如说中央电视台。还有一个概括取得权利的寄售权利人,比如说湖南卫视,他把所有的综艺节目,运营、维权、销售,所有的这些权利,概括性的成立了一个公司,由这个公司来负责。比如说湖南的快乐阳光公司,我们处理了很多他们来起诉的案件。第二类就是参与者,包括演唱者、作者,他们以作者身份或者以表演者的身份来起诉。第三类就是专有的权利人,比如说一些视听节目网站,他们单独拿到了这个综艺节目在网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的侵权纠纷,按照侵权行为来划分,大概有八类。第一类就是比较传统的,把综艺节目刻成光盘。第二类是在网站上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新的侵权形式就是直播、轮播,还有一些电视台实时的转播。另外,目前三网融合的环境下,互联网电视、互联网机顶盒也出现了一些点播的服务。第五类是信息存储空间提供服务。第六类包括苹果公司,百度的一些空间,他们用APP提供视频节目的下载服务。另外还有不正当竞争纠纷,现在我们遇到的有两档节目之间的互相模仿,这种不正当竞争解纷。另外还有一种就是网站,他作为传播者,在传播的过程中有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提供的一个案例,就是315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新浪财经这个案子。就是新浪网在传播315央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晚会的时候,在屏幕的右上角,在CNTV后面加上了新浪财经这几个自己的标识。据此,可能它的传播是合法的,但是加上这个标识,就被中国网络电视台起诉了,最后海淀法院判的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三)综艺节目的制作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综艺节目的制作。以中国好声音为例,中国好声音非常的成功,那么我们也去他们电视台去走访。他为什么会这么成功?实际上总结出几点来说,他是买的节目模板,买的是荷兰的模板。这个模板是荷兰一个非常著名的影视公司开创出来的一档节目,它在荷兰成功运营之后,美国的公司也去买了,美国制造了美国之声。中国江苏卫视也买了这档节目,按照节目的宝典,制造了中国的好声音。这里面有几个成功的要素,也是他们津津乐道的,我跟大家也简单介绍一下。第一个是它不像以往的选歌手节目一样,它是只听声音,不看形象,就是导师背对着选手。简单的看导师背对着选手,大家觉得没有什么,但它是一个很重要的点,这就迎合了观众一种追求公平公正,抛弃形象加分的这么一个心理,所以这是它的一个成功要点。第二点,他选择的导师音响师都是一流的,它的导师应该是国内天王级的,音响师是奥运现场的音乐班底。所以它的现场效果非常棒,还有这些设备,包括导师坐的这把椅子就是花费几十万美金从美国定做,然后运过来的。所以整个节目现场应该是一个一流的演出场所。第三点,它独特的转椅设计。可能大家觉得很简单,但是它转过来之后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不论你的长什么样,背景如何,我听到你的声音,我就认可你了,我一定要你。这是一个新的理念,以往的节目是没有的。第四点,它重在讲故事。就是转过来之后,汪峰老师问的是你的信仰是什么,你的理想是什么,这个时候整个这一段节目不是听歌,是听故事。三分声音七分故事,所有的那些感人泪下的,励志的,催人奋进的故事都在这个环节展现,很能抓住观众心。另外一点,它是一个歌手反选导师的节目,以前我们见到都是导师评价一下这个歌手怎么样,然后导师做一个选择。现在是导师要争抢歌手,歌手还能拒绝。这个心理过程,对观众是很受用的,所以它是一个很精彩的亮点。荷兰的版权方卖给江苏卫视这个宝典的时候,不但对于整个的技术细节,整个的操作过程有详细的约定,另外还约定他们不得任意的篡改,任意的修改。介绍这么多节目的制作过程,主要是想让大家直观上有个感受,节目模式是什么,节目到底是怎么制作的,在这里面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是怎么样的,谁是创作主体等。说到春晚,也是想让大家感受到他们的制作,这里面有没有智力性的劳动?整个导演组,包括总导演,现场导演,舞台导演,音乐节目、曲艺节目、语言节目的各种导演,他们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工作。这个导演他到底做了哪些工作,这个节目到底是谁创作的,作者应该是谁。(四)综艺节目的行政管理下面想说一下综艺节目的行政管理。概括一下,目前广电总局对于综艺节目的行政管理,主要还是在内容的监管。内容监管强调的是反对低俗化,保证节目的多样化,主要是限制娱乐节目的数量和播出时间,要保证新闻类、文化类这些节目的总量。另外一点就是对于节目总量和类型进行一定的调控,比如说不断的放出限歌令、限娱令,就是针对目前娱乐节目比较泛滥,演唱节目比较泛滥的情况。第三类就是版权管理。版权管理主要是一些倡导性的文件,包括制作娱乐节目需要取得哪些证件,引进的版权需要进行登记和备案,还有一些外国的节目需要审查,主要是这方面的管理。另外监管,主要也是事后监管。2010年的时候,广电总局发了一个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总体上也指明了我国的综艺节目的发展方向。总的来说还是要鼓励自有知识产权的创造,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加大原创节目的激励机制。(五)具体案例下面我想说一下具体的案件。比较典型性的一个问题,就是综艺节目它到底是不是作品,它能不能用著作权来保护。如果是作品,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作品。对于这几个比较基础的问题,实际上法院还是觉得很为难的。而且我们各个法院判出来的观点都不一样。这是海淀法院的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件中,海淀法院提出来,春节联欢晚会是观众在银屏前看到的摄制成的节目,它和舞台现场表演是不一样的,它更不同于舞台现场的音乐、舞蹈、戏剧等作品。这里他强调,观众看到的春晚是电视上播出的,而不是你在现场看到的舞台上的活动,它重点是在于播出的内容。他提出来说在表现形式上春晚和电影作品相似,但是在摄制过程中,它是以现场的表演为主,央视的工作在于对现场内容进行拍摄。拍摄的时候有一定的选择,有一定舞台表现的控制,也有一定的节目编排。但是摄制者并不是处于主导地位,而节目的编导、摄影等人员,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所做出的选择和表达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他认为观众在电视上看到的春晚节目,它的创作性并不高,难以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高度。所以他们认为这个节目应当是一个录像制品。西城法院也是同样的案例,也是春节晚会来起诉。西城法院提出,春晚是一个由若干文艺节目组成的大型综艺晚会。这一点和刚才那个点就不一样,他认为观众看到的这台晚会,是一个综艺晚会,这里面有若干个节目。这些节目,他们自己有自己的权利,是单独的作品。然后央视的活动,是把这些节目从全国各地报送的节目中精挑细选出来,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编排、串联,并且进行现场的设置和直播。这个过程中,他认为这是一个选择编排的独创性工作。那么构成的是汇编作品。然后在这个案件中,被控的侵权行为是一个网站在除夕当夜,就是央视直播的时候,他进行了网络上的转播。法院认为,侵犯了原告的广播权,因为原告有作品的著作权,被控侵权行为是一种侵犯广播权的行为,所以还是对央视给予了保护。东城法院有一起案件,这个案件是一个访谈节目。东城法院在这个案件中没有明确的回答它到底是电影作品、类电作品,还是像刚才说的汇编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但是他引的法条我们能看出来的,他引的是电影和类电作品的法律规定。所以最后东城法院认为,制片方对这档节目享有著作权。还有非诚勿扰,是石景山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这里面就说到非诚勿扰是以婚恋交友为主题,经过节目环节的策划、编排、选定导演等等。我们认为它所说的这些工作,应该是观众看这台节目之前,它已经完成的这些工作。后半句说,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这些工作是在表演完之后后期再去做的工作,类似于电影的剪辑工作。所以他关注了前面,关注了后面,总结起来,他认为这些工作有独创性,达到电影的程度了,可以构成类电作品。快乐大本营也是一样,昌平法院的观点和刚才石景山法院的观点几乎是一样的,他们认为这台节目现场表演之前和之后所有的工作,电视台的工作都纳入进去了,认为是创造作品的过程。这些工作加起来是具有独创性的,能构成影视作品。但是节目现场比如说我们刚才说的非诚勿扰,大家觉得这个节目现场能不能构成一个作品?二十四女嘉宾你一句我一句,男嘉宾也是你一句我一句,和主持人这样交叉互动的。那每个人的表达这一两句话,是不是一个作品?那他们最后汇总起来是不是一个作品,可能这两个判决对这个问题没有过多去论述。但不妨碍它对于整体认为是一个类电作品。(六)综艺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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