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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公安机关牵头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坚持教育、宣传、帮扶、管理综合施策。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为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以下简称“违法驾驶人”):(一)一年内有酒后驾驶记录的;(二)三年内有吸毒记录的;(三)本计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2分且有单次记6分以上记录的;(四)本记分周期内有10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且有单次记6分以上记录的;(五)一年内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第四条违法驾驶人安全管理纳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工作,治安、交警、禁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托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对象管理平台,及时将违法驾驶人信息以《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教育管理通知书》形式推送至居住地派出所。居住地派出所应当在接到《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教育管理通知书》7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逐人登记《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教育管理登记表》,列入教育管理。对经核查不在本辖区居住的违法驾驶人,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县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违法驾驶人列管周期为一年。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与违法驾驶人签订《安全文明驾驶承诺书》,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掌握其现实表现,开展教育管理;县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结合“交管进社区”,每周向违法驾驶人发送教育提醒短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驾驶警示教育或集中教育培训。第七条公安机关应依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家庭建立健全社会化帮教队伍,每名违法驾驶人落实1至2名帮教人员,开展教育管理工作。第八条治安、交警、禁毒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情况信息会商交流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教育管理工作开展。第九条对列管期满的违法驾驶人,由县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牵头,治安、禁毒等部门参与,及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评估,作出继续列管或解除列管的评估结论,于列管期满前一周内书面通知居住地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办法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第十条居住地派出所应根据对违法驾驶人的评估结论,及时解除列管或继续列管。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依托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对象管理平台逐人建立违法驾驶人档案,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教育管理登记表》;(二)《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教育管理通知书》;(三)《安全文明驾驶承诺书》;(四)违法驾驶人走访调查记录;(五)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等相关内容。第十二条研发建设道路交通违法驾驶人管理平台,实现对违法驾驶人的自动排查、网上管理,与警务云治安管理系统对接,共享违法驾驶人教育管理数据,提升违法驾驶人教育管理信息化、动态化水平。第十三条建立违法驾驶人教育管理工作考核机制,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核。对措施落实到位、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交警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各市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公安厅备案后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附件:1、《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教育管理通知书》及《回执》样式2、《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教育管理登记表》样式3、《安全文明驾驶承诺书》样式
本文标题:山东省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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